论版权登记行为的性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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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是我国版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内容,实践中著作权登记量逐年攀升,但目前学术界对于版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这一基本问题依然存在争议——主要有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行政确认两种观点。两种观点没有区分登记行为与原因行为,对版权登记也并未作类型化的讨论,因而不能成立。以法效果为分类标准,版权登记行为可分为生效登记、对抗登记、初步证明登记,三者都属于准法律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