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监护制度中的角色转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5-15
/ 1
“单位”在《民法通则》所构建的监护制度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享有监护批准权、监护指定权、撤销监护申请权,并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这些角色的设置是由《民法通则》出台时中国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随着“单位体制”弱化所带来的“单位社会”与“市民社会”的此消彼长,“单位”的类型渐趋多元,“单位”的社会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背景下,“单位”在监护制度中的作用也已随之发生变化。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回应这种变化,对“单位”在监护制度中的角色做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