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审判中的鉴定结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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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调查中的证据局限性海上侵权案,就其性质而言,大多属由船舶肇事直接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经常是少有知悉现场案情可以作证的人员。又因船舶流动性大,发生海事若不能立即调处,仅有的少量证据材料很可能迅速灭失。事隔许久,案件诉至法院,审判人员即使立即收集、调查证据,常常事倍功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