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40多岁的劳动者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她自诉说:她是1986年进单位的固定工,当年她签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后来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又与她签订了6年期的劳动合同。最近用人单位通知她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她很是想不通,我的合同还未到期,单位怎能自说自话终止合同呢?
上海劳动保障
2002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