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中国法律史的主流模式是“王朝更替”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并不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知识体系的特殊性,而更有可能是迎合了与中国“异质”的西方法律知识体系的特征。这就需要寻找真正与中国法律史的特征相契合的叙述模式。根据中国法律史的演进历程和传统法律的类型特征,从“社会类型”和“文化类型”来重构中国传统法律史的叙述模式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法商研究
2003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