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降低垄断协议给竞争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陆续引入宽恕制度,我国也不例外,但现行《反垄断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范而不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加大对垄断协议行为的行政罚款力度,并借鉴其他竞争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实践经验和学者的建议而制定具有可预测且透明的执法要件,应可使卡特尔宽恕制度的执行效果最大化。
网络法律评论
2011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