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立于对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基本问题之批判分析,认为德国错误法规则的设计,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元构成理论,不仅存在基准不明确,难于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缺陷,而且在目的论之所在,对二者加以区别对待,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要求,对其正当化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指出应不再区别对待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而应站在信赖保护的立场上,引进对相对人行为方式综合评价的思路.
政法论丛
2004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