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要确保被告人陈述的自愿性和任意性;将被告人自愿作出的有罪答辩作为诉讼主体对程序运作方式和实体权益的选择及处分,给予程序奖励,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同时,上述证明方式的转变,也由被告人陈述的性质所决定.我国刑事诉讼在运用被告人陈述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应设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