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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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也就是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这些都始终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农民及进城农民工法律素质如何,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此,“五五”普法规划把农民首次确定为重点普法对象之一,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全面提升农村事务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保障。
笔者采用调查问卷及访谈的方式对农村进行了实地的调查,分析现状,总结出我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难点,并提出加强我国现阶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对策。
一、我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现状
1.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偏低
农民文化素质偏低,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农村,考上大学的人大都在城市就业,而没有考上大学有一定文化的人也都进城打工,留守的村民文化素质就比较低了。农民对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法律的需求较少,大部分农民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去了解学习法律,而是被动的接受灌输。也许,灌输是农民学法的必经程序,但建立起一种紧密型的“供需关系”应是下一轮普法方式选择的重点方案,同时也是检验普法成效的重要标准。
2.农村法律运行信用度偏低,农民对法律不信任
法律运行信用乃是法律信用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法律贵在运行,否则不如无法,这是法制的一条公理。法律无法运行,那么即使它自身具有信用性,是善良之法,在实践中也只会徒有虚名。在此方面,首先是农村的一些政策过多地干涉法律,农村法制依然不健全,农业法制建设跟不上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步伐,一些现行的法律不能适应当前农业和农村改革新形势的需要。其次是有法也难执行。有了法律,即使是再好的法律,束之高阁,弃而不用,那就毫无价值的。由于农村的社会环境特殊,在法律的执行上经常遇到意想不到的障碍。一是农村的法律运行不畅,在一些农民眼里法律只是一件摆设,与自己无关或者关系不大。二是有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能正确处理言与法、情与法、权与法的关系,以言代法、以增枉法、以权乱法,不能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办事,不能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过于单调,效果不理想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现在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是极度的匮乏,专门的宣传形式几乎没有。农民的法律知识来源几乎都是电视的法制节目,而且地区分布也很不平衡,条件好一点的郊区还能偶尔有送法下乡的活动,而偏远的地区却根本没有宣传活动.效果就更谈不上了。
二、我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难点分析
1.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村法治的负面影响
中国历来是一个农业大国,传统法律文化无疑深深地影响了现今中国农村法治。著名法制史专家张晋藩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礼治国家,无所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中国的传统法律连同相应的观念、心态、在总体上必须彻底否定,因为其结构功能完全与现代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中国传统礼治导致中国农村比城市推行法治更加困难。礼治建立的人性基础是“性本善”,礼所强调的核心是尊卑、贵贱、上下、长幼、君臣有别,其处理问题的基本方式是依身份办事。这种“有事找关系”的处理纠纷方式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文化负面影响带来的。法治建立的人性基础是“性恶论”,法治者假定人人都有为恶的倾向,在这个前提下进行了法制规范,法治社会是人人平等的契约型社会。因此,中国农村法治化过程也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梅因语)的过程。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的过程。
2.农村矛盾错综复杂,成为妨碍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
第一,过分紧密的家族关系是法治建设的非常因素。将家族关系予以适当的协调,发挥其正当作用,防止其畸形发展,是农村法治建设的要求。
第二,农村村霸地痞的作恶,是农村法治化的破坏力量。惩凶警顽,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确保农村安定团结的一剂良方。
第三,土地纷争,是农村里待法律调整的重要方面。完善承包土地管理法规,加强土地法规在农村的执行力度已经迫在眉睫。
3.大量农村劳动力的外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法治化的正常发展.
大量农村劳动力外流是各国工业化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它在对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对农村法治带来某些消极影响,因为劳动力大量外流,导致了农村人口智力水平的降低,影响农村对法治的接受程度。农村外流的劳动力大多是年轻力壮者,他们是农村文化层次较高的部分。他们的外流必然会影响农村的文化状况,降低农村的文化水平。
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对策
1.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全面提高农民素质
(1)积极培养农民的公民权利意识。公民,是行动社会最具普遍性,也最为基本的一种社会角色,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守法,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守法,遵守法律不仅包括遵守禁令和履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享有合法权利。现代化的农村社会要求农民普遍积极守法,而农民的积极守法必须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局。


(2)大力加强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要加大农村教育的投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农民夜校、农村广播电视大学、农业科技推广学校等,使农民由传统型农民转化为现代型农民。同时也要进一步强化农村义务教育,遏止新文盲的产生。
(3)注意培养农民的现代化综合素质。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其自身素质和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推进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农民的其他现代化意识,如竞争意识、市场观念和现代价值观念等,并使之与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
2.深入农村普法,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要改变法律在农村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普法依然任重而道远。通过原因分析,我们已得出农村普法长期以来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必须改变普法现状。首先,从对农村整体把握的角度从法律制度规范意义价值原则,等一系列法的整体观念上入手,初步确立法律在农村中的构架。打开有利的普法局面,为深入普法打好基础。其次,普法内容的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同时要改变普法中“重刑轻民’,现象,既要告诉农民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也要告诉农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任何正确行使和保护其权利。一般说来,农村法制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三大方面:一是树立农民公民权利意识的的法律培训,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二是关于农业和农村的一般法律法规的培训,例如《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三是针对当地农民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需求的培训,如针对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纠纷、劳资纠纷等任何处理的法律培训内容。再次,在普法的形式上,要改变过去灌输式的说教方式,结合各地农村的特色风俗,以群众喜闻乐见或津津乐道的方式普法,简化法条使之通俗易懂易于理解掌握。并有效利用当地的一些有影响力群众都有所闻的案例,通过个案解说,使法律公平正义深入人心。要运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方式,深入乡村,走进农户,大力宣传社会道德、家庭美德。村支部、村委会是基层政府与农民联系的重要渠道,有效利用村支部、村委会在农村中的影响力来普法亦是一条有效途径。最后,重点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深入抓好农村教育事业,农民素质提高了,对政策方针法律有一定理解后,普法也就不再是一种难事了。维护司法公正,正确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达到很好的普法效果。注重农村普法工作。要切实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宣传中要讲究实效,多采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
3.坚持“送法下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尽管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送法下乡”或运动式的各种普法看上去效果不大,然而笔者认为,它却起到“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因而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国家持续地向乡土社会灌输系统的现代法治知识,那么根本无法在乡间着手构建现代法治的图式,更不能奢谈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需要改进的是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把重点放在送法律思想、送法律观念上而不是进行简单的制度规范的宣传和说教。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必须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正如法学家田成友所说:“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那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我们注意到,在当前农村的法治宣传中,仍然盛行着以法律工具主义为主导的理论,只强调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忽略法律对人们更多的意味着保护和权利。
4.健全农村法律服务机制,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是帮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县乡政府和领导干部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要进一步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意识,特别是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作者单位:浙江金华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