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军事权力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1)对军事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审查,建立军事权力的责任追究机制。事后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对军事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对于违法的军事权力行为可以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追认或者确认其合法性,对于被立法机关拒绝追认和确认的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军事权力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2)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由于国家采取的各种军事措施具有应急性、严厉性的特点,更有可能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更需要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虽然军事权力是一种公权力,但是公民对于因国家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同样享有救济的权利。法律救济是军事权力法律规制不可或缺的部分,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明确规定军事权力的法律救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明确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必要的救济途径,使公民在权利受到非正常或非法侵害时得到相应的救济,促使军事权力被依法或适当行使。例如公民如果认为军事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事中或事后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请求赔偿。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如果军事行为确实违法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当作出相应的司法判决(如确认违法判决、国家赔偿判决等)。对于军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给公民造成侵害的,应当判决军事权力主体对其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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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安武警工程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