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军事权力的法律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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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权力法律规制是依法治军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性和一定的扩张性的特点,这就容易导致军事权力被随意行使,甚至滥用,笔者认为需要对军事权力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控制。
一、对军事权力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军事权力的政治性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规制。武装力量是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为准备和实施战争而建立起来的武装组织,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由此可以看到,军事权力是具有政治性的,它的行使需要法律强有力的规制。而军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并保证统治阶级对军队的掌握和控制,使军事权力得到有效地规制。因此,对军事权力进行法律规制,是保持我国武装力量性质的需要,也体现了军事权力所具有的政治性。
(二)军事法制建设要求对军事权力科学配置和有效规制。军事法制建设,就是使军事法制逐步完善的过程,是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一般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制教育三个方面的内容。军事权力的配置和规制,主要是在军事立法过程中进行的。军事法制的完善,需要对军事权力进行科学配置和有效规制。如果对军事权力缺乏科学配置和有效规制,就会导致具体执行中的混乱,这无疑是与依法治军的要求相悖的。因此,对军事权力进行法律规制,符合军事法制建设的要求。
二、军事权力规制的法律性质分析
分析军事权力规制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应当分别从军事立法权和军事执法权这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军事立法权性质分析。
本文所称的军事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权力及范围。军事立法权有以下主要特征:①军事立法权以制定、认可和变动军事法律规范为直接目的,而以达到调整军事关系为其根本目的。②军事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立法权在国家整个权力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③军事立法权只能由特定国家机关来行使,一般的国家机关不能行使。军事立法权与其他权力相比较,与资源配置和利益安排关联最密切。因而也难以根除军事立法领域的权力滥用的可能,何况将军事立法权和军事执法权合二为一,更容易导致军事权力的无限扩张,而且,由于军事权力的特殊性,它具有行政权司法权无可比拟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极易造成对自由的侵犯和对法治的瓦解。
(二)军事执法权性质分析。
军事执法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泛指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和适用有关军事法律法规的权力,包括军事行政执法权和军事司法权两种。从狭义上讲,仅指军事行政执法权。我们这里是从狭义上使用军事执法权这一概念。
军事行政执法权,特指国家一般行政机关和军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有关军事法律法规的权力。从军事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性质来看,它不仅属于一种军事行政行为,也属于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因此,它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的共性:主体特定性、内容法定性、目的公益性。军事行政执法权除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的共性之外,还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不同的特点:它所对应的关系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单一且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执法的对象特定、明确;执法的目的是使军事行政法律规范得以执行和适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执法行为的措施和手段种类多样,形式灵活;执法行为所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具体措施,仅对特定相对人或行政事务一次有效,而不具有普遍的多次适用的约束力。
可以看出,军事权力规制既具有军事立法权的法律性质,又具有军事执法权的法律性质。
三、对军事权力进行法律规制应注意的问题
1.增强法律规制军事权力的意识。军事权力法律规制的好坏,取决于军事权力的法律规制意识。这里说的军事权力的法律规制意识,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意识:一是法律权威意识。维护法律的至上地位,严格地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规制军事权力。二是司法独立意识。主要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服从法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意识,其核心是抵制非法律应允的任何力量干预司法活动。三是法律监督意识。它要求一切军事关系主体充分认识到:军事权力行使的法律监督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必要条件,是保障军队稳定和战斗力提高的重要措施。为此,必须加强法制教育,清除旧传统观念的影响。
2.应该熟悉对军事权力进行法律规制的途径
(1)必须建立和完善规范军事权力运作的法律、法规体系。要以明确的法律规范,确认军事权力运作的职能、范围与运作程序,以充分体现其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法定军事权力运作程序和规则,是军事行为主体运作军事权力的法定依据,不得随意违反、减免和更改。任何军事权力运作行为,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任何缺乏法律依据的军事运作行为都是无效行为。要通过法定程序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界定,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依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
(2) 必须建立完善的权力配置体制。军事立法权、军事执法权、军事审判权、军事检察权等,都属于国家的军事权力。这些权力,除了都受宪法的约束之外,彼此之间还相互制约。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军事权力运行机制,使权力相互制衡,保证军事权力运行的平衡,按照权力制约和效率原则科学配置,形成合理的权力结构,确保军事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克服军事权力行使的随意性,防止军事权力的滥用。

3.建立军事权力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1)对军事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审查,建立军事权力的责任追究机制。事后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对军事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对于违法的军事权力行为可以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追认或者确认其合法性,对于被立法机关拒绝追认和确认的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军事权力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2)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由于国家采取的各种军事措施具有应急性、严厉性的特点,更有可能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更需要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虽然军事权力是一种公权力,但是公民对于因国家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同样享有救济的权利。法律救济是军事权力法律规制不可或缺的部分,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明确规定军事权力的法律救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明确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必要的救济途径,使公民在权利受到非正常或非法侵害时得到相应的救济,促使军事权力被依法或适当行使。例如公民如果认为军事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事中或事后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请求赔偿。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如果军事行为确实违法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当作出相应的司法判决(如确认违法判决、国家赔偿判决等)。对于军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给公民造成侵害的,应当判决军事权力主体对其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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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安武警工程学院研究生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