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境外母公司担保的法律研究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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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境外母公司的担保的法理依据
  
  (一) 公司法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法理分析
  公司法是调整有关公司的特定社会关系的规范。这些特定的社会关系,包括:
  1. 国家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关系;
  2. 公司内部组织关系;
  3. 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境外母公司的担保行为就牵涉到公司法中的这些关系。
  公司法的本质当然属于国内法。但是各国经济联系的日趋密切,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公司的国际经济交往越来越多,这就决定了各国公司法在适应本国实际情况的同时借鉴和吸收国际通行的公司制度,体现具有共性的公司组织原则和活动准则。因此,多数国家公司法的规定都是大同小异的。
  

  为此,我们在运用公司法时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还必须研究公司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国际间通行的公司制度和惯例。
  境外的母公司能否为境内的子公司担保,应首先研究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公司(Parent Company)是指通过掌握其他的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经营管理决策的公司。母公司有时也被称为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但是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不仅限于控制权,而且还能通过特殊契约(合同)或者支配性协议,形成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将这种能对他公司的实际控制的公司也视为母公司。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虽然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但是在法律上,母公司和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子公司(Subsidary Corportion)具有自己的名称和公司章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其财产及财产责任与母公司的财产及其财产责任彼此独立,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仅以其出资额即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数额为限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为此,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此两者特殊关系作了规定,对母、子公司进行了特殊的法律管制。
  鉴于以上这种情况,如果在我们这方面和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务必弄清实际情况,考虑决定母公司能否对子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不能一概而论。
  至于分公司(Branch)与子公司就根本不同,分公司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是总公司的分支或者附属机构。母公司要为分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母公司当然可以为分公司担保。
  
  (二)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关于境外母公司担保的一些法律问题
  境外母公司担保首先涉及涉外合同问题。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为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我国境内订立或者履行的经济合同,总的来说,涉外经济合同指合同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必须与中国有一定联系。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一致的。
  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是作为意思自治的补充来适用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包括最高院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下列与本题有关的合同通常应用的法律,大致如下: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在地法律。
  2、 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3、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所在地的法律。
  《解答》还规定,合同明显与另一国或者地区的法律有密切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以上所论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通则,而且已为我国法律承认。但这些规定也不是没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主要就是“公共秩序保留”(Public safety and order)我国的法律如《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也都有这样的规定。这是为维护一国主权和利益的需要。
  《解答》还明确指出,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其适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而应适用中国法。
  除此以外,上述这些法律的规定还采用了国际条约的优先原则,不管法律有无规定,都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至于国际惯例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切不可以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M]
  2、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M]缔约国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