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7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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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深入分析上述5个伦理原则。



无害原则

无害原则指任何网络信息权利的实现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条伦理原则是任何伦理体系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moral minimum),它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无论如何不要伤害"的强制命令 。[lxxiii]因此,无害原则可以称为底线意图,它要求行为者在事先要存有无害他人的意图,由此意图出发,审慎考量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并以此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坚决杜绝那些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依据这一原则,鉴于大多数黑客事先并未仔细思考其行为后果对他人的危害,黑客行为在意图伦理层面就违反了无害原则。同时,无害原则也是一种完全责任原则,可以根据这一原则由结果(或可能性)判断出那些明显的不道德行为。例如,在网络信息发布权中,由于网络色情内容对于未成年人会造成伤害,就可以断定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然而,作为一个社会,仅有无害原则是远远不够的,社会之为社会,还在于其成员能够相互善待,这就引出了行善原则。



行善原则

行善原则是指相关利益群体在实现网络信息权利时应该作出一定程度[lxxiv]的努力以使他人受益。根据一般的伦理学哲学分析,行善是一种弱伦理原则:从意图伦理的角度看,行善是具有一定的超越性的意图,行善者为其善行所冒的有损自我利益的风险越大,其超越性就越显著,故许多网络社群中的善行都是风险较小或随意的善行。从责任伦理的角度看,行善是不完全责任,而不是完全责任。但如果考虑到在网络空间中,不同相关利益群体的行善能力有巨大的差别,道德直觉会告诉我们,网络权力结构中受益最多的网络权力精英阶层完全有责任使其他弱势相关群体受益,而且,行善应该成为网络权力精英阶层的一种意图伦理。显然,行善原则的强制性程度,取决于社会公众对网络给不同阶层带来的利益的巨大差异的认识。在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之后,行善原则的强制性就获得了证明:鉴于所有福利都根源于社会,不同的利益群体中的人应该共同拥有它们。而如何行善、如何合理地共同拥有福利便引出了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网络信息权利分配应该体现社会平等[lxxv],它是判断网络信息权利的实现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面对网络权力结构宰制下网络信息权利实现中的不平等,必须依靠公正原则加以规范,为此需要确立一种基于权利的公正概念。当代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这种基于权利的公正概念。罗尔斯认为,由于每个人都可能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的地位,所以人们在行动的时候所遵循的普遍的伦理原则,都是从社会中潜在的最小受惠者的角度出发加以考量。由此,他得到了两个正义原则[lxxvi]:(1)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符合正义的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他们:①在与正义储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缩小差别原则);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其中,第一个原则是理想的正义,第二个原则是事实上的正义;第二个原则中的缩小差别原则体现了各尽所能、按努力分配,机会均等原则体现了按贡献和能力分配。而且,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缩小差别原则又优于机会均等原则。

这种基于现实不平等的公正构想,对于消解网络权力结构对网络信息权利分配的宰制性有一定的意义。从权利的角度来讲,网络的发展带来了利益和权利的再分配。罗尔斯的两个原则不仅有助于我们在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平等中寻求正义,而且还兼顾了公正和效率。其中的缩小差别原则,在绝对公正和无限制的不平等之间保持了适度的张力,调和了权利分配不均所导致的冲突:一方面,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从身受的不平等中获得了最大的好处,如果减少不平等,反而受害更甚;另一方面,处于最有利地位的人,虽然有所损失,却又因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合作而得到了补偿,如果没有这种合作,它所所享有的相对特权反而会受到威胁。机会均等原则则为不同的人改善其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总之,公正原则是在承认网络权力结构的不平等的现实的情况下,使网络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所决定的网络信息权利分配在按绩效分类和按需分配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即在网络"蛋糕"不断做大的同时使非权力精英阶层获得应有的利益,而不仅仅作为网络经济的营销目标。鉴于网络发展中社会公正的缺失,应该同时从意图和责任两个层面强调推行公正原则的必要性。实际上,公正原则十分具体。依据公正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无差别的版权保护门槛不再是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社会应该强制知识产权的拥有者降低对教育程度和收入较低的社会成员的收费;在信息访问权中,目前国内居高不下的上网费用无疑是明显的只顾企业利益而加大数字鸿沟的不公正行为。在贯彻公正原则的过程中,有一种观念必须纠正,那就是权力精英层往往认为他们对公正原则的遵守是一种慷慨的施舍行为。实际上这是完全错误的,其症结在于他们未认识到,公正待人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受到公正的对待是每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的权利;简言之,他们未认识到人的自主性。因此,为了保障公正原则的正确实施,必须进一步引入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强调个人能够自我决定如何支配其合法的网络信息权利。自主原则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他认为人类是道德地行为的,并且具有理性的意志[lxxvii]。康德认为有理性的人拥有双重的道德能力[lxxviii]:(1)他们有能力提出或更正以追求善的生活为旨归的理性规划;(2)他们也有能力尊重他人的自决能力。由此,自主不仅是履行道德义务的必要条件,而且要通过自主权的行使,才能依据人们所认为的最值得过的生活来塑造自己的命运。

自主原则的伦理实质是应该以什么态度对待人?康德的答案恐怕是迄今为止最完善的一个,即他的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我们必须总是把他人作为目的而绝不把他人作为手段来对待。因此,自主原则所体现的伦理态度是在尊重人的前提下尊重人的自我决定权。人们很容易指出,康德的人只能作为目的的绝对命令很难在现实生活中贯彻,但实际上这种绝对命令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其理想性,而在于它能够与政治经济权力结构下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立场相制衡,无疑,暗含功利主义的公民自由主义是无法起到这一重要的制衡功能的。

谈到自主,必然提及来自技术自主论的挑战。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国社会学家埃吕尔(Jacques Ellul)的技术自主论。他认为技术是自主的,即技术从根本上说只依赖它自身,它是封闭的、自我决定的"有机体" ,以自身为目的,为自己开辟发展道路。这是一种技术决定论的思想,其逻辑是,由于技术依据的是自然规律,在现代技术中,相对于技术而言,人已不再是主体;在技术系统中,人们的判断、选择、决策都服从于技术目的、都是技术体制内部的活动、连价值标准也逐渐由技术决定[lxxix]。因此,人们不再具有判断和选择的自由,相反,技术是自我决定的,它尽可能有效地把任何东西都置于其控制之中。总之,在技术社会中,人的一切需要、欲望、计划和思维过程都逐渐适应于技术的模式,即理性的、人工的、高效的活动模式。

在网络技术的发展中,似乎很容易用技术自主论来解释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但这种诠释的腐蚀性是十分显见的,它使普遍存在的网络权力结构被遮蔽,使那些应该为制约公众的自主权负主要责任的权力精英阶层得以逃脱责任。换言之,对网络生活的自主原则的最大威胁来自本质上专注于效益(唯利是图)的网络权力结构,自主原则所体现的是广大公众的消极权利,它要求人们特别是网络权力精英阶层充分尊重公众、尊重他们的自主权。

尽管自主权在理论上是神圣的,但在现实中难免与权力结构达成折衷,即通过契约转让其自主权。这意味着,一方面人们拥有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交易和自愿放弃等自觉的情况下暂时让渡部分自主权[lxxx]。以隐私权为例,自主原则所强调的并不是绝对的隐私权,而是个人对其隐私信息的使用方式或使用与否具有自我决定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优势的群体会采取一些利益诱惑的办法获取用户的隐私。例如,在网络用户注册中,许多网站经常会采用抽奖等手段诱惑用户透露其真实姓名、地址、身份证号或出生年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站只是一次性使用这些信息,而且能够为用户保密,则可认为基本上维护了自主原则。但如果网站对此信息还有其他用途,如将其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就必须首先征得用户的自主同意。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1997年,当美国在线(AOL)决定将其850万用户的电话号码转让给折扣销售商CUC国际公司和另一家电话折扣销售商时,许多用户,包括政府官员纷纷向AOL打电话和发电子邮件,表达了他们的不满。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在网络权力结构这种知识权力结构之下,公众自主应以充分了解与其自决行为后果相关的知识和资讯为前提,否则公众的自主决定可能是盲目性的,而无法保证后果的无害性和受益性,由此需要进一步引入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要求,为了确保自主原则的真正实施,行使网络信息权利的主体应该使受到影响的相关群体尽可能充分地知晓其过程、潜在的风险和可能后果,再自主地作出抉择。知情同意的规范原则源自医学伦理中的"医患"关系和医学研究中的研究者与自愿者的关系准则。依据知情同意原则,只有当患者或自愿者了解到使他们作出正确决策的准确信息之后,他们才能够决定是否接受手术或参加有危险的研究[lxxxi]。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在网络权力结构中,不同的相关利益群体所拥有的信息和知识的数量和准确性、以及搜索和理解信息与知识的能力都是不对称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与"医患"关系十分相似。

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在不断增长的利润的刺激下,网络权力结构极可能导致信息和知识的垄断,广大公众的知情同意权利的不利状态几乎难以逆转。面对这种情况,唯一的办法就是,普通公众在与网络企业等优势群体发生联系时坚持知情同意,最终使优势群体至少在形式上认可这一原则,然后通过对长期后果的追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比较认真的落实。

显然,落实知情同意原则的关键靠公众的认真追究。例如,某机构采集并储存了许多个人的敏感信息,那么这些人就有权知晓他们的信息是否会遭到非法入侵,在公众的推动下,那个机构就有可能向公众通告其安全措施,然后公众会对安全措施进行质疑。信息与知识的垄断只能通过公众知觉地行使知情同意权而逐步改善。惟其如此才可能进一步导致一种良性的循环:对知情同意的遵守成为企业赢得用户、增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各个企业会竞相改善他们对知情同意的实际重视程度。当然,我们永远都不要对权力优势群体对公众的重视抱过高的幻想,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常见的一种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企业往往会在他们认为不必要的服务上向同行的最低标准看齐,而对知情同意权的尊重往往置于不必要的服务之列。



3.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

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体系为我们提供了使网络信息权利的行使更加符合基本伦理精神的理想化规范,但是仅有这些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建构一种伦理协调机制,使其落实于伦理实践之中。我认为,网络权力结构下的网络信息权利伦理协调的实质是政治性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的建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以基于伦理精神的产生式的权力不断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等级式权力相较量的过程。

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政治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它不是一种宏观政治,而是一种融会在生活世界中的微观政治。其次,它是务实的。它认为在宏观上彻底推翻网络权力结构既不现实也找不到效率更高的替代结构。在此务实的前提下,其思路是试图由基本的伦理精神形成一些可以部分地制衡等级式权力的产生式权力。总之,它不是从总体上追求平等和参与的解放政治,而属于在具体的受到网络权力结构宰制的生活情境中尽可能地体现公正和自主的生活政治。

值得指出的是,生活政治是吉登斯在《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中提出的一个概念[lxxxii]。吉登斯指出,生活政治是一种由反思而调动起来的秩序,在此反思性秩序的环境中,它是一种自我实现的政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和生活决策的政治。他认为生活政治的本质有三个要点:(1)从选择的自由和产生式权力中获得的政治决策;(2)在全球化背景下创造能够促进自我实现的道德上无可厚非的生活方式;(3)在一种后传统秩序中提出有关"我们应该怎样生活?"之类的伦理问题。显然,人们对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中的生活的伦理反思,就是反思现代生活策略,反思网络对他们的生活方式的影响,反思如何在网络中获得自我实现,因此,网络权力结构下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就是这种生活政治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