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选择与金融系统演变(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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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 系统与 政治 法律

asli demirguc-kunt and ross levine(1999)在“以银行为基础的和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系统:跨国比较”一文中,把全球金融系统划分为市场主导型的和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试图进一步从实证角度来区分金融系统的差异。但llsv(1999)则认为以银行为中心和以市场为中心来区别金融系统的差异不是特别有用,认为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解释金融系统差异更为有用。这实际上涉及到从法律的角度来 研究 金融系统的现存差异和演变。

m.j.roe(1997)研究了美国公司财务的政治根源,明确提出了政治因素是美国公司财务结构的重要决定因素,从法律角度研究了美国的金融系统在公司融资和 企业 治理结构中的特征。近些年来,法律与企业融资方式之间的关系成为研究金融系统演变的热点。benston(1996)对美国1933年的gs法案通过的原因也作了类似的研究,认为政治(法律)对公司财务结构具有重要的 影响 力。la porta(1997),llsv(1997,1998),levine(1997)的大样本研究表明,法律特征对各国金融市场的差异,即是选择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还是选择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的原因,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习惯法起源的国家更注重对小股东的保护,因而有利于股票市场的 发展 ,而民法起源的国家更注重对信贷者的保护,因而有利于以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的发展。bernard shull(1999)在“美国银行业与商业的分离——对关键 问题 的审视”一文中认为,美国银行与企业的分离可以追溯到一项英国传统——将范围有限的垄断特权授予某些服务于公用事业的私人团体,因而从美国法律起源的角度论证了美国金融系统的演变。vladimir popov(1999)在“俄罗斯与其他转轨 经济 中金融系统的比较:英美和德日—两种模式的对照”一文中指出,俄罗斯私有化的方式适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性质(将所有权分给企业职工并发放凭证)、银行系统的极端分散性、1992—1995年削弱了银行的融资能力而且实际上破坏了长期银行信贷的高通货膨胀经历,俄罗斯似乎正在趋向于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系统。这实际上指出了俄罗斯金融系统的演变是俄罗斯政治改革的结果。pistor,et.al(2000)也研究了转轨经济中的法律与融资的关系,认为在转轨经济中,法律执行与法律特征本身相比对融资的影响更大。

r.rajan and l.zingales(2000)从政治学角度研究20世纪的金融发展,认为尽管金融市场与机构的发展能够显著地促进经济增长(king and levine,1993;levine,1997;levine and zervos,1996;rajan and zingales,1998),但为什么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有一个发达的市场和竞争性的机构呢?他们认为并不是所有国家在赞同金融发展问题上能够取得政治上的一致性,危机往往是政治上采取反市场力量的根源,从而使金融系统倒退,依此从政治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系统的差异。

现有解释不同金融系统的 理论 其主要问题在于,第一,提出这些理论的学者都置身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背景之下,因此,他们把市场作为一个前提性预设而不再进入其讨论之中。实际上,在这些学者的理论之中,即使是银行主导型的,其制度背景也是市场制度,而决不是一个与市场相对立的非市场系统。因此,这些学者作出的银行主导型与市场主导型的区分,是局限于对市场制度背景下的不同金融系统的区分,而不是着眼于全球不同金融系统的区分。或者更进一步的说,他们实际隐含着把基于市场制度背景而进行的不同金融系统的区分,转换为可适用于其他制度背景的不同金融系统的区分。他们没有意识到其区分本身的局限性。这样的局限性其实影响着他们进一步地探究决定金融系统存在与演变的决定性力量。

第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说明了不同系统各自所具有的优势,在公司治理、风险处理、信息传递等方面,不同系统都显示了各自的长处,正因为如此,不同国家之所以存在不同的金融系统模式,似乎并没有内在的决定性因素,我们通过这些理论,仍然无法理解,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金融系统模式?理解为什么存在不同模式金融系统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就在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将使我们触及决定金融系统形成与演变的决定性要素。在这方面,rafael la porta等人提出从投资者保护这一角度来理解不同金融系统的存在, 应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推进。但是,他们的讨论更多的局限在法律的范围内,而缺乏对于投资者本身的进一步研究。

于是,就有了第三个问题,即这些理论普遍不是从投资者出发来讨论不同金融系统的存在。因此,对金融系统功能的讨论并不是基于投资者的需要来展开。如果基于投资者管理风险的需要来理解不同金融系统,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并不存在发达的金融系统与落后的金融系统的区分,重要的是特定的金融系统模式要与特定国家投资者风险管理的需求相对应。


二.一个初步的解释框架

1.金融系统及其功能

一般认为,金融系统的最基本功能是引导储蓄向投资转化,对金融系统功能的这一理解是以存在着一个客观效率标准为前提的。这似乎只是注意到了金融系统活动的表面。我们把金融系统看作是全体投资者参与并作出投资决策的决策系统,那么,这一系统功能的体现,就要依据其符合全体投资者意愿的程度来说明,而不能仅仅依据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情况来说明。这里强调的是主观方面。至少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形使我们强调从投资者意愿的角度来讨论金融系统功能。一是全体投资者作出不投资的决策,这也是一种决策,在这里,就不发生储蓄,这样一种情形并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不能因为在这样一种情形中没有发生 现代 意义上的金融活动,而把这样一种情形排除在金融系统的模式之外;二是少数投资者操纵决策,作出不符合大多数投资者意愿的投资决策,这时,仅仅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角度来看,可能是高效率的,但却是违背大多数投资者的意愿的。反过来,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是符合全体投资者意愿的,那么储蓄向投资转化也将是高效率的。

把金融系统看作是全体投资者参与并作出投资决策的决策系统,这样,投资者的选择、投资者利益群体的组合及不同投资者利益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实际上决定着这一决策系统的形状。而要理解投资者的选择、理解不同投资者所形成的组合,需要进一步地认识投资者的主观风险感受,正是投资者的主观感受决定着其选择,并由相似的主观风险感受而形成投资者群体,这些,决定金融系统模式的形成与演变。

2.投资者及其风险感受

投资者必定是通过某种中介机构参与金融活动的。难以想象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之间的直接交易,因为金融总是与时间联系在一起的,金融的交易活动总是要持续一段时间,这决定着金融交易活动不能类似有形商品那样是一次性的交易,这里总是需要有某种的信用,而信用需要某种形式的中介才可能建立。不排除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但与其说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的是借贷,倒不如说是一种相互帮助,他们之间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借贷关系,这里的借出方一般都具有一旦收不回就不要的心理准备。如果他们之间是真正的借贷关系,那么他们之间至少会订立契约,而契约就意味着某种形式中介的介入。实际上各种形式的交易所也是一种中介。因此,在这里我们排除投资者直接进行交易的情形,投资者总是要通过某种中介参与金融活动,这里存在的只是投资者选择什么类型中介参与金融活动的问题。

不同的投资者具有不同的风险感受。这一点正是存在不同种类金融产品、不同风格类型的金融中介,从而存在不同的金融系统模式的基础。首先可以把投资者划分为感受到风险的投资者与没有感受到风险的投资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说投资者(在这一体制下行为主体并不独立作出投资决策,但可以认为这里的投资决策是由全体成员共同作出的,因而这一体制下的行为主体仍可称为投资者)没有感受到风险,因为单个投资者在这里并不承受风险所可能带来的结果,在这里风险的影响是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的。也许人们可以说,只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计划体制、这样的金融系统,才决定了投资者具有这样的无风险感受。应该说体制、金融系统本身是人们选择的结果,这一结果本身 自然 会影响人们的主观心理感受,但终归是人们的选择决定着体制、金融系统的模式,也正是投资者的选择决定着金融系统的不断演变。只有这样,才能够理解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所发生的市场化改革。

具有风险感受的投资者有着对风险的不同感受。有些投资者是风险规避型的,有些投资者是愿意冒风险的。不同类型的投资者选择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从而选择着不同风格的中介,最终决定着金融系统的模式。

3.风格、产品与中介

我们认为,在投资者没有风险感受情形下,也存在相应的金融系统,但这时的金融系统侧重于通过政府行政性的安排来管理整体的风险,没有给金融产品、金融中介的发展留下空间,我们在这里不准备对这一金融系统作更进一步的讨论。我们要着重讨论投资者感受到风险的情形。

在投资者感受到风险的情形下,投资者对于风险有着不同的感受。简单地可以把不同风险感受的投资者划分为风险规避型的和风险偏好型的。风险规避型的投资者选择银行存款、国债等提供固定收益的金融产品;而风险偏好型的投资者选择股票、企业债券等收益不确定性的金融产品。总之,不同风险感受的投资者选择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而提供不同种类金融产品的金融中介机构则形成了不同的风格。大体说来,可以把提供固定收益金融产品的中介机构视为具有保守风格的中介,而把提供波动性收益金融产品的中介机构视为具有自由风格的中介。传统的商业银行属于保守型的中介,而投资银行则属于自由型的中介。

不能把中介仅仅理解为某个或某种机构,在这里需要对金融中介作广泛的理解。中介首先是投资者的自组织,金融中介功能的核心在于组织投资者参与,减少投资者的参与成本。中介并不限定为某种类型的机构,中介其实是一个体系,除了银行、投资银行等机构之外,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各类组织、机构都是中介。中介其实就构成了市民 社会 。


本文着重在于讨论为什么存在不同模式的金融系统,因此不准备讨论不同模式金融系统在风险管理方面各自的特点与具体过程,不讨论不同风格的金融中介在管理风险方面的具体 内容 ,这些内容包括allen 和gale所指出的公司治理、信息传递等方面。实际上,公司治理可以被包括在金融中介的风险管理内,不同金融系统模式所体现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是对应于不同投资者的风险主观感受,对应于不同投资者管理风险的不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