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维权体系的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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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维权体系的构建

陈玉莲沈旸郑成功

陈玉莲沈旸郑成功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100)

中图分类号:D92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07-0000-01

摘要:土地、户籍和劳动就业是农民权益遭受侵害的三大领域,而如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近年来一直探讨的一个焦点问题。我国在立法和实践等方面对农民维权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构建一个合理的农民维权体系不仅需要立法上和制度上的完善,还需要在实践中做好法律援助、财政支持等各项工作。

关键词:农民权利法律意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Summoningfromcountryside:constructionofthesystemoffarmer’rightprotection

Chenyulian,ShenYang,zhengchenggong

(ThePeople’ProcuratorateofYuhang,ZhejiangHangzhou311100)

Abstract:Land,HouseholdregisterandLaboremploymentarethethreeareasoftheviolationonfarmers.Howtoprotectthefarmer’rightshasbeenafocalquestion.Ourcountryhasmadesomeexplorationsonlegislationandpractice,andhasobtainedsomeachievements,buttheeventsofviolatingthefarmers’rightsarestilloccurred.Thesystemoffarmer’rightprotectionstillneedtobeimproved.Agoodsystemoffarmer’rightprotectionnotonlyneedconsummateonlegislationandsystem,butalsoneedtotrytodobetterontheareasoflegal-aid,finance,etc.

Keywords:farmer,right,legalconsciousness,legal-aid,judicaturerescue

一、侵害农民权益的三大领域

(一)传统的土地产权机制、征地机制不合理,土地管理者往往成为侵害农民权益直接主体

首先,《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由于“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概念,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被赋予了土地管理者的法人地位,但这些管理者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很大的行政色彩。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现行《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从中可见,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不明确,导致了大量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也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大量征用农民土地。

(二)传统的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不合理,农民容易遭受各种歧视待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形成了城乡两种不同的身份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公共服务制度。正是这两种制度的设计和延续,导致了城乡差别的日益扩大。

(三)不法企业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不断制造坑农害农事件

总观起来,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为民工参保缴费;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时间的工作报酬;解除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民工经济补偿等。

二、农民维权的内外缺失

(一)法律意识缺失——影响农民维权的内在因素

首先,在农村历史传统中,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其注重的是互相忍让而不是追求明辨是非;其次,法制教育对农民的传统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定冲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二)制度性缺失——影响农民维权的外在因素

1.法律援助的机制缺失

首先,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整体水平不高,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国内各区域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也未能有效开展;其次,司法救助领域单一、手段单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救助的全面性;最后,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自身资源不足,社团专门法律援助人才欠缺。

2.农村社会组织的制度性缺失

在涉及农民权益维护的社会组织中,村委会是一个特殊的主体,村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法律、政策,通过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化解了许多民间纠纷。但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其缺陷也非常明显。一是调解委员会委员缺乏法律知识,二是因基层法院履行各种审判职能,很难对散落农村中的调解组织进行指导。

三、农民维权体系的完善与救济

(一)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首先,进一步完善相关涉农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民能够有法可依;其次,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另外需要加大在广大农村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二)打破传统的户籍制度,实施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一方面应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分类,以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户口归属的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剥离户籍背后的各种歧视性色彩。

(三)建设全方位、多渠道、点面结合的农民法律援助体系

首先,应根据各援助主体的性质和职能,有重点地为农民提供专项法律援助;其次,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的途径和方式;再次,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最后,应理顺法律援助中各施援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确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其他机构、组织和人员投身法律援助事业。

(四)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规范法律援助运行

加强司法所的组织建设、明确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的职责、加大对乡镇司法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培训,提升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和法律专业能力,让乡镇司法所真正担起农民维权的重任。

(五)建立国家财政支持与社会慈善行为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目前难以照搬国外模式。这就决定了我国只能由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辅之以动员社会力量,取得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家财政支持与社会慈善行为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为农民维权提供可行的经济保障。这样既体现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原则,又有助于解决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问题,使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也使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变得真正有效和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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