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质押新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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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质押作为债务担保的重要形式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但我国相关立法的疏漏以及形势的发展给有价证券质押带来诸多新问题。有价证券质押应以登记为其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有价证券变价权的实现在侧重于质权人的同时还应适当关照出质人的权益。形式意义上的有价证券灭失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清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