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分析和思考李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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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分析和思考李明香

李明香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就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其居住的社区内,在其被判决或裁(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心理犯罪、规范其外在行为、促使其遵守法律并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可以防止罪犯交叉感染,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的发生率。但在实践中,社区矫正人员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社区服刑期间罪犯又犯罪的特点及原因的分析,积极探索出预防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的对策。

一、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6年,我区社区服刑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件数为9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成逐年递增的趋势。

在犯罪类型上,暴力性犯罪占多数。其中以故意伤害罪居多。故意伤害罪占到30%以上。在犯罪主体方面,呈现“三多”现象。一是文化程度低的多;二是无业的居多;三是重复性犯同类型罪的人数多。

二、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自身原因

1.思想意识淡薄。重新犯罪人员中,惯犯是难以管理的人群,这些人员服刑时间长,服刑次数多。这些人员在法律上我们难以威慑,而他们有着典型的犯罪思维和监狱人格,及时享乐、不劳而获心里比较严重,恶习难改,日常的帮扶工作难以满足。在灯红酒绿的欲望和利益驱动下,易于重新犯罪。而一些被判处缓刑和假释的人员对其宽大处理并无感恩,并且对自身仍是犯罪人员的身份意识不到位,对刑法执行的严厉性无所畏惧,形成重新犯罪的潜在心理。

2.谋生能力差,个人期望过高。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一些假释和剥政人员在和社会脱节一段时间以后,急于证明自己的能力,希望急发快富,但是由于自身的受教育程度低,缺乏专业技能以及谋生能力差等问题,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不且实际的个人期望难以事项,不平衡的心理逐渐积累,导致心态失衡,铤而走险,重新犯罪。

3.法制观念淡薄和自制能力差。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在监管场所认真服刑改造,思想有了较大转变,回归社会后也能自食其力,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制能力弱,惯性思维强,遇到问题往往偏激、冲动导致重新犯罪。

(二)家庭方面原因

1.家庭经济收入不高,压力大。大部分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条件较差,而社区矫正人员本身缺乏一定的工作能力,基本上处于无业状态,没有稳定的收入,再加上迫于家庭的经济压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改善家庭经济环境,从而仍有可能抱着侥幸的心理再次以身试法。

2.家庭成员不理解,矛盾冲突大。社区矫正人员虽然不在监狱服刑,但仍是罪犯,理应得到家庭更多的关注和温暖,但部分家庭成员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存在着偏见和不满,很难再次接纳社区矫正人员,未能重新正视改造后的亲人,认为其犯法丢了自己的面子,给家里人抹黑,从而不接纳社区矫正人员,任由其自生自灭。未得到家庭的温暖,甚至被打击、伤害,让社区矫正人员丧失对生活的信心,一方面容易产生自杀倾向,另一方面可能会激发其报复社会的心理,进而做出极端事件。由此引起的家庭矛盾影响着社区矫正人员的重返社会。家庭成员因为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经历冷嘲热讽,同时这种偏见也影响着社会其他成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态度,很容易造成社区矫正人员的自暴自弃,使其“重操旧业”,重新犯罪。

3.家庭结构缺陷和教育失调。这一点在青少年重新犯罪问题上尤为突出。一些单亲家庭的孩子或者父母长期外出打工的孩子,由于长时间缺少家长关爱和教导,父母没有在孩子成长的时期尽到教育子女的义务,未给子女灌输正确的社会观念,对子女不当的行为未能及时告诫制止,任由其自然发展,由于对复杂社会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最终导致子女走向犯罪之路,这是家庭结构的缺陷所致。另一些家长溺爱子女、爱面子,将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当成是对于子女的有意刁难,甚至帮助子女抵制、对抗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助长了孩子骄纵的心理,容易导致孩子漠视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这种家庭环境导致子女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三)社会原因

1、社会歧视。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由于有“劣迹”,他们重新走向社会后,一些人不自觉地视之为“另类”,他们在就业、工作、婚姻等方面会遇到比平常人更多的困难,承受的社会压力增大,面对社会的迅速变化,他们往往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心理,同时也容易产生一种对社会警惕和排斥心理,较少与平常人交流,最终形成反社会的性格。蒙受歧视而又缺少沟通是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2.社会交往与“犯罪共鸣“。社区服刑人员易受社会歧视家庭和社会集体的冷落,存在茫然、焦虑、敏感、逆反等不良情绪,加之有的长期在监狱生活,社会适应能力减弱,一旦有同类人员引诱则容易再次发生犯罪行为。

3.社会的政策控制限制人自由发展。在我国,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这可视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非正式的和发货的社会控制,它其实是一种资格刑,是自由刑的延续。是对罪犯在制度上的自由限制,其合理性已经遭到了专家的质疑。

(四)制度原因

1.执行交付难,监督脱节。根据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由当地派出所监管,检察机关监督执行。因此,决定罪犯监外执行的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在罪犯出狱时送到当地派出所和人民检察院。而当前少数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单位对有关法律文书不及时传送,造成交付与执行脱节,使罪犯交付执行后不及时到执行机关报到,出现“见档不见人”的情况;有的决定机关因工作忙迟迟不能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了“见人不见档”或什么也不见的现象,为其重新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

2.帮扶安置政策不够系统周延。帮扶安置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相当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生存生活面临实际困难。与监狱服刑人员相比,社区服刑人员的救助帮扶,没有特定的政策法律规定,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如一些长期服刑人员,尤其是“三无”人员,出狱后生活无着落,即使符合办理低保、廉租房等条件,至少也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问,生活出现空档期,容易形成不稳定隐患。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的时间及效果不够及时有力。

三、控制社区矫正罪犯又犯罪对策

(一)执行部门和检察部门提高思想认识

我区3年来发生犯罪又犯罪案件共9起,虽然看起来不多,但是这三年是逐年递增的趋势增长,在未来,预计罪又犯罪案件还会逐年增长。犯罪又犯罪案件是监内服刑犯罪、社区服刑犯罪在服刑期间犯罪。说明犯罪分子不思悔改,已经执行的刑罚对他未产生应有的改造效果。司法部门应该引起重视,反思甚至追究为什么现有制度和措施没有能够使服刑犯在服刑期间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悔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该全方位深入的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从课程设置到改造成果全面深入监督,以期做出相关改进,减少甚至杜绝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又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交付执行及时有效,避免造成漏管

宣判缓刑、管制的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监督考察机关交付执行。对假释罪犯也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监督考察机关交付执行。同时应及时抄送相关文书到对应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强检察机关监督。

(三)全面检察,重点转化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的辨证统一,其执行机关是司法机关,因此社区矫正检察重点是加强对司法机关监管执行活动的监督而不是对具体监外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一是要监督司法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二是监所检察部门每季度会同司法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存在脱管漏管和丧失监外执行条件仍未收监等违法现象应及时纠正、建议;三是监督和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普法宣传和重点犯、危险犯的监督考察和教育转化工作。

(四)完善立法、明确责任

有关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检察的规定多见于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数量多、政策性强、效力不明确,相互重复、冲突甚至矛盾之处并不少见,《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固然权威但又过于原则,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监外执行法规。该法规应涵盖监外执行的种类、条件(尤其是保外就医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检察、处罚等各项内容,并多作一些硬性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责任明确、执行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