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犯罪的调查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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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犯罪的调查研究

曾鹏

——以瑞金市为例

曾鹏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瑞金342500)

摘要:文章首先从近年来瑞金市检察院办理失火犯罪案件特点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社会管理措施和法律手段,尽力减少和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为建设宜居、生态居住环境提供保障。

关键词:失火犯罪;检察机关;建议

中图分类号:X9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035(2013)11-0000-01

2009年至2012年3月,瑞金市检察院共依法审查起诉失火犯罪案件35件37人,平均每年有十余件失火犯罪案件,给部分农民带来了巨大的财产经济损失,严重危害国家森林资源的安全,应引起高度重视。为此,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社会管理措施和法律手段,尽力减少和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为建设宜居、生态居住环境提供保障。

一、失火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形态。三年多来,所有失火犯罪中,绝大部分为自然人个体犯罪,只有2011年的2件4人为共同犯罪。

二是被告人身份。首先,在年龄上,有26位被告人为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占70%;其次,在职业上,在37名失火罪犯中,有36人为农民,占97%;最后,在文化层次上,除个别具备初中或高中文化水平外,其他34名被告人均为小学或者文盲文化水平,占92%。

三是部分犯罪事实。所有的失火犯罪案件中,有22件的案发时间集中在每年的2月至4月份,其中,2010年及2011年被告人犯罪时间均为2月份至4月份,占有3%;在失火原因上,除个别为田间作业时焚草、丢弃火源或者焚烧衣物不慎引发火灾外,绝大多数为清明节野外祭祀中不慎引发的森林火灾。

四是被告人承受的刑罚。37名罪犯在法院的最终判决中均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且其中有33人被判处缓刑或者拘役,只有4名被告人因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3至4年实刑,刑罚相对较轻。

二、失火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是森林防火宣传不到位,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幅外出,农村实际留守人员以儿童、老人居多。这些人员文化知识相对欠缺,森林防火意识和应急报警意识不强。三年多来,在瑞金市发生的35起森林失火犯罪案件中,有22起失火案件是发生在日东、拔英等交通闭塞的远城区乡镇

二是森林防火防控体系亟待健全。分析这些案件中,很大比例的案件中火灾发现较晚,往往要等到火灾毁灭了大面积森林资源之后,火灾才被发现。同时,有的不少案件中,由于缺乏救火动员组织能力,对火灾的蔓延未能及时采取隔离阻断措施,因而,火灾造成的损失较为严重。近三年来在瑞金市发生的失火犯罪中,有23起失火犯罪案件是因为在发现失火后未能及时报警,依靠个人(或集体)力量无法扑灭大火而导致的大面积失火。

三是法律制裁力度不够,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首先,失火犯罪案件的刑罚现状是缓刑适用率高达85%以上,轻刑化趋势严重,导致很多公民会认为“失火烧山不用坐牢”,刑罚应有的震慑作用大打折扣。其次,法律制裁方式单一,不利于失火山地森林资源的恢复。在轻刑化的趋势下,处罚金虽然可以作为国家护山育林的一种途径,但程序复杂,人力资源耗费较大,对失火山地的恢复重建作用过于间接。

四是传统陋习根植“人心”。一方面,火耕水种观念极强,加之劳动力欠缺、机械作业不便,用火焚烧替代手工除草、开荒的方式十分普遍。另一方面,传统祭祀风俗极为强烈,首先,中国殡葬传统风水文化过浓,讲究坟墓的地势龙脉朝向方位,众多坟墓多位于茂密山林之中,这势必使得墓地位置分散、彼此之间相距较远,大大增加了祭祀引发森林火灾的危险系数。其次,传统祭祀习惯依旧风靡,祭祀多采用燃烧纸钱、香烛和鸣放鞭炮等方式,少有使用鲜花绿枝表达哀思,火灾触点多。

五是案件中存在隐匿或者逃逸火灾的现象,既加大了案件查处的难度,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犯罪行为的后果。比如,清明大多是同个家庭或家族几人组团一同祭祀,火灾的发生和救治应当有数人在场。然而,却很少有证人证言或者其他人在场的事实,而且很多案件往往只有犯罪分子个人事后对犯罪事实的自首供述。

三、预防失火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的森林防火防控体系。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力量做好森林防火普法宣传工作。尤其是要充分利用该市现开展“三送”活动普及面广、驻村入户的特点,确保对远城区乡镇、村落的防火宣传到位。切实增强农村留守农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火灾应急报警意识,在清明、中元等传统祭祀节日前夕和期间,加大火灾风险源整治力度,加强对重点林区的巡视防火工作,减少失火犯罪行为发生。

二是多渠道增强失火犯罪刑罚处罚的震慑力。首先,适当增加失火犯罪的实刑处罚率,保证刑罚必要的威慑力;其次,变通庭审、宣判形式,以更为直观的方式展现失火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在更大范围内起到宣传教育作用。如在失火案发地进行实景庭审、到被告人所在乡村宣告刑事判决书等。最后,对失火罪,尤其是针对森林资源的失火犯罪的刑罚方式依法进行完善。一方面,积极调研探索出台失火犯罪被告人损失弥补义务的措施等相关规定。如增加被告人补种苗木的特殊制裁方式,并由基层林管部门和刑罚执行部门进行共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切实从法律上保障林农的利益,允许和鼓励受损林农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充分调动林农的防火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此外,行政机关对失火犯罪行为人的罚款等,应当适当返回给林农,或者作为森林资源重建的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植。

三是倡导农作新观念和清明节扫墓文明新风。禁止田间用火,对发现的及时予以行政训诫和处罚,增强火灾预防性。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文明扫墓宣传,逐步改变公民传统观念。在有条件的地区开辟公共墓区,进行集中管理。可公共墓地的开辟将大大减少失火犯罪的发生,减轻后人清明祭扫的负担,并有利于山林的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

四要加大力度查处森林火灾犯罪中的逃匿行为、共同犯罪及职务犯罪行为。加大对失火犯罪同案犯查处力度,严格把握自首认定的法律界限和量刑尺度,从严惩治逃逸火灾现场的犯罪分子。同时,对火灾防控过程中的渎职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那些怠于行使职权,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和扩大了损失的村民自治组织和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应积极介入,严厉打击,增强相关人员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

作者简介:曾鹏(1988-),男,汉族,江西瑞金人,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