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产地规则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2-12
/ 2

我国原产地规则研究

周亮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问题措施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国际贸易货物“经济国籍”的法律法则,是一国给予另一国优惠待遇、对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限制或保障措施、进行贸易统计等的判定标准,也是一种贸易政策或贸易管理手段。原产地规则的作用有:1、实行差别关税。在采用多种进口税率的情况下,进口国(地区)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从而对不同国家(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待遇。2、避免规避行为的发生。为正确实施针对特定国家的反倾销措施,进口国需要运用合理的原产地规则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规避行为的发生。3、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货物的原产地包含了货物的产地、品牌、质量等重要信息,国际消费者可根据这些信息来确定所需的商品,因此原产地规则有助于进口国消费者知晓所购商品的真实原产地,从而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维护自身权益。

二、我国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体系不完整。我国目前原产地规则主要分为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两部分。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是为了适应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而设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统一的原产地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尽量减少货物出口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而我国有关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只有“86规定”,由于它仅是由海关总署颁布的暂行规定,连国务院的立法程序都未经过,效力不免不足;而且由于它是在1986年所作的规定,经过了十五年之后,我国进口贸易的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该规定已基本不能发挥作用,因而事实上我国并无关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我国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却是参照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行事的。而在世界各国原产地规则体系中,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往往比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更重要。因为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是为保护进口国的国内市场而设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区分货物的不同原产地给予差别对待,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因此,我国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缺乏有效管理,不能起到应有作用,与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

2、原产地规则目的过于简单。世界各国、地区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十分具体化,通常用以判定货物税率标准、保护消费者、实施最惠国待遇、防止反倾销规避行为、进行国际贸易统计、增加本国产品出口、吸引国外投资等。像美国为了吸引国外投资,在政府采购的原产地规则中规定政府只能采购在美国本土增值超过50%的产品,这样使得外国公司为了拿到美国政府订单不得不增加在美国本土的零部件采购或者增加在美国的直接投资。而我国制定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则非常简单,一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有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二是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加强对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的管理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三是外贸统计。这样原产地规则只能是一个大纲式的“道德规范”,实际操作性差,无法有效地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和吸引国际投资,更不能用以判定反倾销规避行为。

3、原产地规则分类不适应实际。我国原产地规则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两大类,对不同国家实施同一待遇,对不同产品实施统一标准。其他国家(如美、日、加等)或地区则将原产地规则主要分为优惠性和非优惠性两大类,用于实施国别歧视性待遇和对原产国实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

三、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的措施

(一)进一步细化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我国今后的原产地规则应注意结合我国对外贸易、国际投资的实践,在原产地制度中纳入原产地新问题,特别是对于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不可或缺,也可在统一、协调的原产地规则之外制定单独的服务原产地规则。

(二)实现原产地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化。为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达到合理保护民族产业、引导外资投向的作用,实现原产地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方向转化,我们应对被动配额产品制定较严的原产地标准,以确保我国原本已十分有限的被动配额利益确为“中国出口货物”所得。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原地产规则。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国产货”标准可高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这就是说,一项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的出口产品并不一定能成为“中国国产货”。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国产货”标准应由我国自行制定。遗憾的是,我国的政府采购

法中并没有确定“国产货”的标准。我们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原产地规则,结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制定电子计算机、移动通

讯设备、汽车等产品严格的“国产货”标准,将政府采购作为吸引高水平外资的“磁石”,来“诱导”外商进入我国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投资我国相关领域,达

到“以市场换技术”的目的。

(四)制定有梯度的原产地标准。针对我国对敏感程度不同的产品制定的原产地标准过于宽泛的情况,我国政府应分别制定高低不等的原产地标准,提高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分。1.对一般大宗出口产品。考虑到目前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巨大,过激地普遍提高原产地标准,会影响国内就业及出口。因此,在短期内可暂不改动,或进行微调,但应严格审查落实现行的原产地标准。也就说是,这部分加工贸易的国际竞争力重点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2.对敏感性产品。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提高外汇收入水平以及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应做较大幅度的修改。

(五)充分利用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扩大出口贸易。具体运用普惠制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首先,利用最低增值量规则提高出口产品的国产化程度,控制进口料件的使用,以符合各给惠国的原产地标准。为了确保发展中国家真正享受到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各给惠国通过原产地规则排除了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仅在受惠国进行简单加工或经受惠国转运而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资格。要符合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就要控制进口料件在出口产品中的作用,提高本国成分的价值,针对各给惠国规定的具体百分比标准要求,制定最低增值量规则。通过实施当地含量要求,可以扩大内需,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其次,利用给惠国成分条款,加强与实施此条款的给惠国的经济合作,扩大对这些给惠国的出口,发展对这些给惠国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第三,根据原产地累计条款,充分利用全球性累计,实现出口产品进口原料采购市场多元化,加强受惠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充分利用其他受惠国的资源。

参考文献:

[1]叶全良,王世春.国际商务与原产地规则.[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梁静.我国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