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调查分析及法律监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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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调查分析及法律监督

冯伟东

冯伟东(黑龙江省清河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重点讨论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原因及其解决措施。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开展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法律监督的必要措施,是阻断继续违法和惩戒违法行为人的必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保证。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是带有职业和部门特点的犯罪行为,是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它直接危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难点和重点,现参考近年来我省查办的司法人员涉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及有关资料,进行深入地剖析,并努力从中查找犯罪特点和成因,提出防范对策,力求为预防和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加强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提供一点参考。

1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表现

(1)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一是歪曲事实,以情代法。某市法院刑事庭庭长王某,在审理一起涉嫌抢劫案件时,徇私情,接受好友之托,收受贿赂金人民币3千元。在刑事庭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徇私枉法,为被告开脱罪责,放纵犯罪。二是谋取私利,以权代法。某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陈某在办理一起组织、强迫妇女卖淫案件中,利益熏心,弄虚作假,以外出办案需要经费为由,向被告人父亲索要人民币3千元。在查证过程中,任意编造主要证人笔录,制作假证材料,多次找人出伪证,致使案件重大情节发生变化,无法交付审判。三是假公济私,以罚代刑。某市公安派出所所长闫某,以获利为目的,勾结他人,采取在娱乐场所哄骗引诱妇女到某管区内提供的场所搞淫乱活动,再派干警进行抓捕的方式,威胁、逼迫被查处妇女自认罚款赎身,从中勒索钱财。

(2)滥用职权,执法犯法。一是暴力执法。二是刑讯逼供。

(3)玩忽职守,有章不循。一是不履行职责。二是严重不负责任。三是违反监管规定。

2犯罪的几个特点

(1)犯罪类型比较集中。在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占75%;其中徇私枉法案件占34.4%;滥用职权案件占28.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占12.5%。这些渎职侵权犯罪都与嫌疑人工作特点和职务有着极大关联。

(2)犯罪人员年纪较轻,学历较高。从涉案人员的年龄和文化层次来分析,涉案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均是50岁以下,其中30~45岁的占65%以上,具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他们具有较高的侦查专业水平,熟知法律,有丰富的侦查办案经验,反侦查能力较强。

(3)犯罪人员大都是业务骨干,多处在重要工作岗位。他们大多为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的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多处在办案第一线,手中都掌握一定法律职权,有的甚至掌握“生杀大权”。

(4)犯罪人员执法犯法,社会影响大。某监狱四名管教人员,为谋私利,明知违反《黑龙江省监狱人民警察八条禁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仍以各种手段多次为服刑犯人往监区带手机卡,甚至给服刑犯人买手机,致使服刑犯人用手机进行诈骗,金额达十万余元,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5)窝案串案多。为达到徇私枉法的目的,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会采取多种手段,打通各个环节,为其出具虚假司法鉴定,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公、检、法各部门均有可能出现工作人员涉案。

3犯罪产生的原因

(1)执法观念出现偏差。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多直接接触案件当事人,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个别干警由于在思想上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执法观念,将手中权力视为一种特权和实现私欲的工具,工作中特权思想作怪,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能严格依法办案,甚至违法办案,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

(2)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一方面疏于管理,规章制度如同虚设;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一些环节上制度和措施建设滞后,或者是制度、措施的实效性、可操作性不强,内、外制约分离,监督稽查流于形式,为个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开了方便之门。

(3)姑息迁就,助长犯罪。一些部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等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错误思想,对内部出现的问题,护短怕痛、姑息迁就,个别地方、部门的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甚至认为渎职行为是工作失误所造成,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实际工作和措施落实上,口号喊得多,不愿意深入落实。有的甚至对本地区部门的渎职侵权违法现象采取袒护、遮掩乃至纵容的态度,客观上助长了犯罪。

(4)执法工作中的难点推波助澜。一是线索发现难。司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专业性强,各类职务犯罪隐蔽性强,加上一些发案单位的领导出于维护小团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意或无意地瞒案不报,致使案件线索发现困难。二是侦查取证难。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属智商型犯罪。这些人熟悉法律,有办案经验,反侦查能力强,且有部分是突发性案件,案情发生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伪造现场或销毁证据,致使证据的固定十分困难。三是认定查处难。一方面,由于在犯罪行为的标准、主体身伤的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等方面,公、检、法各机关或同一机关内部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着一定差异,导致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把握难。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涉案人员均为掌握一定权力的人,特别是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在其关系网、保护层的作用下,有的不但不配合侦查机关,还会故意设置障碍,干扰和阻碍办案工作。

4预防对策及建议

(1)加强执法观念培养,提高干部业务素质。要通过不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全体司法人员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工作理念和“执法为民”思想意识,要努力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增强能力才干,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案。

(2)加强内外监督制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人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坚持执法活动公开、落实责任制、承诺制,加强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的进程。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严格执法程序,加强办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大对办案职责、纪律、程序、期限、结果等执法环节的监督制约,严格约束和规范办案行为,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从根源上杜绝粗暴执法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各级司法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从树立形象、维护党和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照查摆和认真分析系统内发生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举一反三,着力提高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打防一体化”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协作,排除干拢,全力支持配合,作好案件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

(4)加强调查研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要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以“调研促办案”,以“调研促监督”。通过调研,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及时发现渎职犯罪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必要措施,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继续担任办案人将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人员,检察机关提出更换办案人员的建议,是阻断继续违法和惩戒违法行为人的必要手段。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受理、调查,以及提出更换办案人建议等法律监督措施。并且,明确相关机关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和实效。全面深入分析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原因及规律,努力探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有效途径、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为遏制犯罪提供科学依据和保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