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4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威严肃穆,审判长宣读判决书:“被告人李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形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席上的稚气未脱的年轻女犯李平神色黯然,失声痛哭。
当代宗教研究
2000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