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目前电力交易中直接交易关键问题及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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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目前电力交易中直接交易关键问题及分析

唐邱银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850000)

摘要:我国电力市场的改革正处在一个建立市场的试验期,许多规则和机制都有待完善目前,作为电力市场交易的长期合同这种长期交易合同是原来合同的延续随着市场交易的发展,比例将逐渐减小并最终由电力市场决定的长期交易合同所取代厂网分离,但输配电系统仍保持垄断地位现阶段的电力市场是一种有限的竞争市场,各市场要素缺乏规范、完善体系自开放电源市场实行“厂网分开”后,虽然成立了电力公司、发电集团,但政企混合的管理运营模式仍未彻底消除。当前,国内已有二十余省市颁布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广东、江苏等地已开展试点扩大化工作。本文以期为一下阶段的规则制定与交易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直接交易;交易规则;机制的制定;交易平台

当前,我国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推行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准入机制的制定、交易平台的建立、电价机制的制定、余缺电量平衡机制的制定、交叉补贴问题的解决与监督惩罚机制的确立等方面,,为南方五省区制定完善的大用户直接交易机制提供参考。

1.市场主体准入机制的制定

当前,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开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受体制和资源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交易尚不能全面向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放开;因此需要制定切实有效地交易主体准入机制,以保障直接交易的顺利完成。

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必须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地方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然而,由于各地区的电力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在制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时,各地政府划定的条件各不相同,造成了较大的寻租空间。部分地区在选择发电企业时并未完全参照低成本、低排放、高效率等因素,在选择电力用户时也未能够充分考虑国家的政策环境和企业的特点,再加上部分企业的指标和考核数据有水分,使得一些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主体也被纳入到了大用户直接交易市场。同时,寻租空间的存在也导致了主体间的无序竞争,随着大用户直接交易市场的逐步扩大,这一现象可能会更加突出。

2.交易平台的建立

建立交易平台是指组建交易机构、提供开展直接交易的平台。交易平台是保障大用户直接交易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的重要渠道,其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相关交易信息的整合发布和上报;2)为发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以及电网公司等交易主体提供协商、竞价的平台。

目前,我国部分直接交易试点地区采用发电企业和大用户直接协商式的交易模式,尚未建立专门交易平台负责大用户直接工作,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如贵州、广西试点);此外,部分试点虽建立了相关交易平台,但由于各方利益的博弈,并未参与到实际的直接交易过程中(如华东电网试点)。然而,随着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的开展,集中竞价交易模式将得到广泛应用,而集中竞价交易必须依托于相应的交易平台。因此,无论是交易平台的缺失还是交易平台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此类情况都不利于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3.电价机制的制定

大用户直接交易的价格机制包括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的计量与结算、收取方式、税费处理以及其他代收基金的安排等方面的机制。价格机制的确定对于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成败息息相关。

目前,国内开展的直接交易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的交易电价以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为基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部分以协商式交易为主的试点中,存在政府干涉售电双方制定交易电价的情况。在输配电价方面,我国虽然已有部分试点,但并无形成完善的输配电价机制,直接交易过程中输配电价的制定缺乏依据,部分地区的输配电价缺乏科学合理性,存在各地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在辅助服务费用方面,部分试点对于辅助服务的量化和计费难以实现,目前并没有制订统一的辅助服务定价机制。

4.余缺电量平衡机制的制定

在大用户实际生产用电过程中,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与合同规定的交易电量往往会存在一定的偏差,此外,当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时,用户实际用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也有可能发生偏差。余缺电量平衡机制即为应对此类现象而制定的保障性辅助服务机制。

一般情况下,微量的偏差是正常的,目前大用户规则里规定小于3%的偏差直接可通过主网买卖。但是,因为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的影响,或者随着市场容量的扩大,由于直接交易产生的电力电量偏差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对电网调度、系统安全都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此外,当余缺电量偏差发生时,调度肯定重新调整网内其他发电厂,将会影响到其他企业的经济利益。目前,我国开展的直接交易试点仍在不断发展之中,辅助服务市场还未完全建立,余缺电量的平衡机制还有待完善。

5.交叉补贴问题的解决

电力大用户以工业用户为主,是政府工业补贴农业政策的供给方,客观上承担着政府相当数量的交叉补贴份额。开展大用户直接交易后,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原则上不再承担交叉补贴部分产生的电价(部分地区(广东省等地)的“交叉补贴”部分电价以政府性基金(总体低于原交叉补贴部分电价)的形式体现),使得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大用户企业用电成本将明显低于同行业不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可能造成用户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不符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改革的发展方向。

6.监督惩罚机制的确立

大用户直接交易包括发电、输配电、用电等各个环节,涉及地方政府、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大用户等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交易的进入合法性、竞争有效性、交易规范与公平性、运营的安全性,必须建立相关监督惩罚机制。

目前,大用户直接交易的监督主体主要为政府机构,然而,由于直接交易的“电价优惠”,地方政府则有可能希望通过直接交易降低当地支柱产业企业的用电价格,拉动地方高耗能产业发展,为招商引资提供筹码,以保证地方的就业、税收。也就是说,政府既是直接交易的监督机构又是直接交易的“获益方”,将有可能导致对直接交易监督力度的弱化,不利于交易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7.结束语

尽管当下有一定进展,但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前景仍存在疑云。按照当前的直接交易规则,直接交易也不能确保企业用电,因为所有电能还是要上网,电力紧张时,仍然要遵守平稳有序安全的原则对用电进行调度。因此用户积极参与直接交易最主要的动力是利用低价电能、节约成本。因此目前普遍存在对于大用户直接交易前景的担忧。从过往直接交易实践来看,电力生产成本和社会用电量的变化也会影响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实施前景。

参考文献

[1]梁周.电力市场环境下我国输电服务定价及费用分摊机制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0.

[2]许奇超.大用户直接交易金融风险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