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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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研究

陈卫团陈宁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卫生监督所250022)

(山东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250014)

【摘要】卫生监督体制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以社会学视角,梳理了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基本职能、存在的社会问题及其社会文化意义,提出了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与发展的对策,旨在通过卫生监测、监督实现消除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目的。

【关键词】卫生监督体制建设对策研究

【正文】卫生监督体制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以社会学视角,梳理了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基本职能、存在的社会问题及其社会文化意义,提出了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与发展的对策,旨在通过卫生监测、监督实现消除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目的。

一、我国卫生监督体制建设

卫生监督作为我国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逐步完善等阶段。建国后的近三十年间,我国的卫生监督工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2]。

2002年卫生部成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2004年,卫生部成立卫生执法监督司,专门负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督工作。2006年,卫生部疾病控制司更名为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实行公务员管理;将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更名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也实行公务员管理。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2012年11月,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更名为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并对处室设置作出相应调整[3]。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将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国现行卫生监督的组织体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以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等几部分共同构成,从中央到省、市、县,并逐渐延伸到乡镇,全国已建立起一支8万余人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卫生监督协管员已达17余万人[4]。一个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并且逐渐覆盖农村地区的卫生监督组织机构体系基本形成,国家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督职能的履行有了组织上的保障。

二、卫生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各地卫生监督体制建设发展不平衡,导致卫生监督执法活力不足,公共卫生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5]。有研究显示,省、市和县级机构卫生监督职能完成率分别为42.9%、42.9%和50.3%,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6]。

(一)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从理论上讲,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先决条件,不适格的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当然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食品安全工作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7]。

(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不明确,职权范围不一致,执法主体仍没有解决,机构设置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来进行设置,导致出现公务员、参公、雇员、事业等形式多样的编制[7]。

(三)卫生监督机构配置问题。我国卫生部《中国2000年预防保健战略目标》对卫生监督队伍的要求是2000年按人口比例每万人配备1.5名卫生监督员,但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数量配置不足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卫生监督员的学历、专业等分布结构不均衡,年龄结构两级分化现象严重。

三、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与发展的对策

当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使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执法职责,涵盖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服务监督等各个领域,执法要求高,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协调事项多,需要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卫生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的配套规章出台相对滞后,导致法律文件的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力。因此,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卫生立法工作,健全卫生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一套有效的卫生执法效益评估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法水平,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依据。

(二)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

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管理编制的卫生监督机构向行政执法机构转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并设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类别,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队伍相分离的问题。

(三)加强执法力量配备。按照“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完成规定职能应配备的人力标准,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配备编制。农村地区要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力量的配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2]我国卫生监督体制的沿革.杭州卫生数字报.

[3]卫生部.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更名和职责调整的通知》(卫人发[2012]68号).2012.10.25.

[4]卫生监督工作进展和成效.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

[5]孙显军.青岛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现状评价[D].山东大学,2009年.

[6]陈刚,陈文,孙梅等.《我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研究结果简介[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7,14(2):149.

[7]肖志刚.浅谈卫生监督体系的行政改革[J].华章,2012,(28):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