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指令与中国版ROHS指令的比较评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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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指令与中国版ROHS指令的比较评析

齐萍江心英

齐萍江心英江苏大学

欧盟在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ROHS指令,中国也在2006年2月28日颁布了相应的环保指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本文从对欧盟ROHS指令和中国ROHS指令的概述入手,总结了二者存在的异同,最后做出了前景分析。

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即2002/95/EC号指令(以下简称ROHS指令),从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而我国也于2006年2月28日正式颁布了由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因其在规定上与ROHS指令有着类似之处,被称之为“中国版ROHS”。

欧盟ROHS指令和《管理办法》虽同是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环保法令,但由于我国和欧盟各国存在着国情和技术水平上的阶段化不同,所以二者又表现出很多差异。除本土企业外,凡在中国设厂或与中国企业有贸易往来的公司,都将受到中国版ROHS指令的影响。因此,了解并积极适应二者的差异,进而调整生产和销售,是相关行业的迫切任务。

一、欧盟ROHS指令与中国版ROHS指令的概述

(一)欧盟ROHS指令

近年来,全球电子电气工业发展迅猛。该行业在近几十年内的技术更新越来越快,产品不断升级换代,在给人类带来方便和益处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堆积如山的电子垃圾,其中所含的大量有害物质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及生命健康都构成了极大威胁。鉴于此,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发布了ROHS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该指令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旨在对投放于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六种有害化学物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使用进行限制,并最终实现禁用。2009年ROHS指令修订后,上述六种禁用物质不变,十溴二苯醚也被列入限制范围。

ROHS指令的实施,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的角度出发,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于技术和资金尚不充足和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电子出口企业要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就得在短时间内寻找到替代品和替代工艺,并对相关的制造过程和生产工艺装备进行改进,这无疑会增加产品的出口成本,使其原有的价格优势丧失。因此,这一指令实际上为发展中国家电气电子设备产品的出口设置了一道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中国版ROHS指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迅速发展,许多电子信息产品的社会拥有量快速增长。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中国一方面是全球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制造基地,一方面也是电子信息产品垃圾产生最多的地方。联合国环境计划报告指出,美国每年大约有50%-80%的电子垃圾被出口到亚洲,且主要是出口走私到中国。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了由信息产业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目的旨在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方便其回收及再利用,同时也是为了积极应对欧盟的“双绿”指令。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列入重点监管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从2006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6种有毒有害物质;二是对投放我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厂商必须在包装、说明书或标示上标明内含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可否回收标志及安全使用期限。

它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抓起,旨在实现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减量化。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体制改革与市场处黄建忠处长表示:“出台这个《管理办法》的意义最主要的是要让电子信息产业跟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这样一个全球性的大趋势,跟上全球的步伐,使我们电子信息产业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

二、欧盟ROHS指令与中国版ROHS指令的异同

(一)欧盟ROHS指令与中国版ROHS指令的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针对电子电器和信息产品的法律规范性文件。ROHS指令属于欧盟的单一市场法令,所有成员国都必须按照其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而《管理办法》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其约束。

2.两者都是环保指令,立法的主要目的相似。ROHS指令与《管理办法》都是针对电子电器和信息产品的环保指令,都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从而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3.两者都是涉及贸易活动的绿色环保壁垒。两者都涉及到产品的销售或投放市场,即贸易活动,且其限制或禁用规定均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壁垒效应。

4.两者在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相同,为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

(二)欧盟ROHS指令与中国版ROHS指令的不同之处

尽管《管理办法》与ROHS指令有上述相同之处,但在指令的内容、范围和执行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见表1)。在此,笔者就其中几点做出说明:

表1《管理办法》与ROHS指令的一般差异

在调整对象方面,ROHS指令的产品范围相当广,囊括了包括大型家电、小型家电、信息和通讯设备、消费性设备、照明设备、电气电子工具(除大型固定工业工具)、玩具、娱乐及运动设备和自动售货机,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在内的9大类产品。而在《管理办法》中,重点却放在了电子信息产品上,主要包括黑色家电、医疗电子设备及手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DC、DV、打印机等家用电子电器共计1800多种产品,玩具和小家电(除微波炉、电磁炉)则未列其中。对于《管理办法》未将小家电产品列入管理范围,有人有所疑惑,但其中自有其合理之处。对中国来说,近1/3的小家电依靠出口,欧洲又是出口的主要市场,占我国出口总额的30%以上,影响巨大。因此,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选择将哪种产品列入管理目录,就不难理解。

在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模式方面,欧盟ROHS指令采用的是“排除法”。而《管理办法》则采用了目录管理模式,并以“穷举法”方式形成目录,即当确认“目录”中的某类不达标产品已实现产品替代或对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已确认难以实现替代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即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实行3C认证。就二者的执行效率而言,“排除法”显然要高,先是一次性对多种类别的产品进行有害物质限量控制,再适时更新调整豁免清单。但结合我国现有的科技发展和产业水平,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纳入《管理目录》产品的先后顺序,实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避免“一刀切”,这不失为一种更为稳健的做法,也有利于提高《管理办法》的可执行性。

在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执行方式方面,ROHS指令采取的是“自我声明”(前提是有毒有害物质要达到其限量要求)的方式,但要求“一步到位”。而我国《管理办法》则采取了“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自《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在包装、说明书上注明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可都回收标志及安全使用期限等环保信息;第二步,进入《管理目录》的产品要在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并经过3C认证后方可进入市场。由于这是一个“渐进”的阶段式过程,因此企业将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准备。这也是与我国发展水平相符的应时之举。

三、前景分析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和市场变化,欧盟ROHS指令和我国的《管理办法》一直都处于不断调整和修订中。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2月10日发布了G/TBT/N/EEC/247号通报,标题为《关于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改写提案(COM(2008)809最终版)》。该指令提案保持了现行指令的关键要素,但仍有以下变化: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和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将被有步骤地纳入ROHS的管控体系,管控的产品范围(附件I和II)较之前也有所变化,不再援引WEEE指令;现行管控的六项有毒有害物质及限量(附件III)未变,六溴环十二烷(HBCDD)和三项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和DBP将被列入优先管控的名单;原指令中生产者的定义被取消,增加了制造商、经销商和进口商的定义,并对不同主体的符合性要求做了具体说明;采用欧盟“产品销售”的CE模式;重新考虑十溴联苯醚的限制;改编了豁免程序,增加了制造商职责等。而我国《管理办法》由于施行时间较短,因而内容修订变化不大。2010年7月16日,我国工信部发布了《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最主要的变化是“电子信息产品”将扩充为“电子电气产品”,并更名为《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其中,“电子电气产品”定义为:额定工作电压直流电1500伏特、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设备及配套产品。此征求意见稿尚在审议中,预计于2011年批准后施行。

从以上修订中我们不难看出,欧盟ROHS指令在技术要求和内容规定上日益精细和苛刻,而我国《管理办法》也更加与国际大环境接轨。相关企业在应对以上差异和新的修订时,首先需要认真研究相关法规,并积极跟踪相关标准的实施和最新动态;其次,从产品设计之初就导入绿色理念,并在生产过程中建立绿色供应链系统,做好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工作;最后,要按法规要求,认真做好产品的自我声明。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源头上更好地维护人类和环境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版ROHS《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EB/OL].http://china.bagsnet.com/article/html/2007/0405/710425.html.200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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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产部黄建忠处长:渐进推进中国版ROHS[EB/OL].http://news.ccidnet.com/art/960/20070313/1035467_1.html.2007-03-13

[4]程涛.中国和欧盟在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环保措施的比较[J].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07(6):16-18.

[5]朱晓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欧盟电气电子ROHS指令的比较评析[A].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2006:1496-1500.

[6]刘成早.中国版的ROHS指令更实际[J].现代家电,2007(16):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