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多种途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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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多种途径

张俊峰曾科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100840)

摘要:核电站产生的放射性废料的95%(体积)是低放射性废料(因为根据核电站的堆类型和操作阶段有所不同)。这些废物处理的责任在于产生废物的核电企业。虽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要求,国家也有计划,但放射性废物处理面临困难,引起了目前的核发展情况和不见解群众的担忧以及国家领导层的关注。企业和政府的共同愿望是探索放射性废物处理的新思路,找到适合我国国政的废物处理途径。鉴于此,文章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对探索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多种途径提出了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放射性;废物处置;多种途径

引言

核事业、核技术的创新发展,促使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并带动经济创新发展,造福于人类。同时,核事业的发展也产生大量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废放射源事故的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因此加强废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成为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责任,为核技术的应用奠定安全基础,推动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1、废放射源概述

废放射源主要指当前长期不使用、将来也不准备使用的密封放射源,属于当前核技术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种类,如果不进行妥善管理与处理,一旦发生泄露、丢失、非法转移甚至被盗等情况,将引发重大的放射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的稳定。

2、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现状

2.1放射性废物分类没有统一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机构,对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和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一些地区的机构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丝毫不重视,完全意识不到放射性废物处理质量不过关有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问题,不仅对放射性废物没有严格的分类标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很随意,一般不做解控处理。而且对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要求也不严格,一般只需将其放置10个半衰期后按照普通废物的处理流程进行处理。一些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较多且较为重视的城市,会对放射性废物按照其半衰期长短进行相应简单的分类,但分类较简单,不能有效保证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质量。

2.2对放射科医疗废物管理的认知相对较薄弱

我国大部分人员对废弃物知识的总体知晓率不高,且很少有人员完全了解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以及不同活度不同半衰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标准和流程。不同工作年限的人员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的关心程度不同,一般来说,工作年限越久的工作人员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关心程越高,但是总体来说,人员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理重视程度不够。人员意识不到放射性废物处理质量的重要性,很难有效保障放射性废物处理的质量。

2.3管理资金投入不足

与核电工程的资金投入相比,核燃料循环前段的企业新建工程的资金投入较少,而且资金大多集中利用在生产设施上,用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资金更少,很多新建工程仍需利用原有老旧设施。因此,由于管理资金投入不足,企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水平仍然很低。

3、加强废放射源管理的创新策略

3.1对废放射源进行全过程控制

受废放射源自身特殊性质的影响,在进行管理过程中,应明确其自身的特类废物特性,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进行管理与监督,以保证其安全性。从整体层次上进行分析,其并不仅仅是贮存废源工作,还需要工作人员结合实际进行扩展延伸,具体来说,主要从两方面入手:(1)从初始的辐照源使用计划制定环节进行管理,根据要求全面进行规范与监督,如从人员、软件、硬件等内容开展监督,始终贯穿整个应用过程,做好整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实际应用过程保证其安全性能良好,提升安全等级。(2)对失控源进行合理管理,根据实际要求严格避免以下情况发生:首先,避免在疫源受到人为因素或者设备故障而造成事故,处于失控状态;其次,停用源应避免在保管过程中丢失、被盗或损坏等;最后,废密封源处理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避免发生丢失与盗窃情况

3.2强化废放射源事故处理措施

废放射源自身的性质较为特殊,一旦发生放射事故,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降低公众对核事业发展的信心,阻碍核技术的创新应用。因此,应积极加强废放射源事故处理水平,从根源上减少、防治以及杜绝废放射源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管理。例如,以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基础,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严格监管,实现全过程的监督,将废放射源有效进行控制,制定完善的应急计划,及时对相关事件进行反馈,为我国核事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3建立严格的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放射性废物主要分为放射性废物和实验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二者的处理方式不同,因此需要严格区分。此外,不同放射性废物的活度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不同活度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流程不同,为了在最大程度节约成本的情况下严格把控放射性废弃物处理的质量,需要建立严格统一的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规定以相应的半衰期天数为限,在期限天数以下的放射性废物不进行解控处理,在期限天数以上的放射性废物则应送去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3.4加快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

应加快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尽快形成涵盖核工业体系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特别应明确核燃料循环各环节的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的目标值,落实核设施运营单位废物最小化的目标责任制,重点是从源头上减少三废的产生体积和放射性活度、减少气载和液体流出物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活度、减少最终处置的固体废物包的产出体积。

3.5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体制并且加大管理资金投入

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中明确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承担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尽快出台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规划,有效推动各类放射性废物科学管理工作。加大管理资金投入。加大核燃料循环各环节放射性废物管理资金投入力度,以弥补上游核行业废物管理资金不足,确保均衡提高整个核工业体系放射性废物管理水平。

4结语

近年来,随着核电行业的快速发展,铀浓缩企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标准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完善和管理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规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审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等综合应对措施,逐步提高铀浓缩企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水平。也可以从建立严格的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建立台账、提高义务工作人员对放射性废物处理的认知、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与质量挂钩和监管部门严格把控监管力度等方面,来提高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邓才远,罗刚.核电厂放射性废物治理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J].辐射防护通讯,2018,38(06):11-16.

[2]赫玲波,王四芳,王昕彤.核废物减容处理新技术[J].一重技术,2018,(05):1-6.

[3]薛艳军,马小强,张苏善.核电厂离堆放射性废物处理中心辊道控制[J].辐射防护通讯,2018,38(04):1-7.

[4]冯文东.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超越国界运输和多国处置问题的历史由来与前景分析[A].《环境工程》编委会、工业建筑杂志社有限公司.《环境工程》2018年全国学术年会论文集(下册)[C].《环境工程》编委会、工业建筑杂志社有限公司:《环境工程》编辑部,2018:5.

[5]毛欢.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A].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8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年会论文集(第四卷)[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