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未成年人财产抵押的合同效力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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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未成年人财产抵押的合同效力分析

滕韵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物权包括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因此抵押权具有物权属性,抵押合同既存在物权属性又存在债权属性,是当债务人债务到期后依旧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以抵押物的价值抵偿债务而签订的合同。在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我国民法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且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键词:抵押合同;抵押物;处分未成年人财产

未成年人财产的归属问题

未成年人财产的归属问题是毫无疑问的。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中均有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等权益。本文将要探讨的是以未成年人的财产签订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那么,就存在多种情况,一种,法定监护人以未成年人的财产签订抵押合同;二种,监护人以未成年人的财产签订抵押合同;三种,其他人以未成年人的财产签订抵押合同。在笔者看来,第一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别无二致,可以称为一种情形,因此,就以未成年人财产签订抵押合同一事就存在两种情况,下文会分别就情形分析合同效力问题,如有不妥,还望指正。

监护人是否有权处分未成年人财产

对于这个疑问,笔者认为不存在争议。因为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可知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只有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时,其处分才是有效的,可见法律在规定之时是希望最大化保障未成年人财产的,使财产利益增值,增加收益也就是说是一个价值增量。否则应当赔偿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失。可见法律对此是否定的。

那么,监护人处分了未成年人财产,是否存在无权处分以及因无权处分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我国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债权合同。无权处分合同,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可见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是无效的。第一,当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是将他人财产作抵押的情形;第二,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第三,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第四,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第五,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第六,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第七,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第八,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第九,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无效;第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以未成年人财产做抵押而签订的合同效力是无效的,是抵押人将他人财产做抵押,抵押这个法律术语,其是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置的,当债权人对到期债务束手无策时才会意识到在债权设立之初应该再签订一个抵押用以保障债权的实现,那么由此可见,抵押并非是存在于每一个债权之中,抵押合同只是担保债务的实现,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价值获得债权的实现,一般情况下,抵押物在实现价值的过程中,价值贬值是必然的,经过拍卖后流拍,物的价值不能得到更好的保证,反而只能更便宜,价格降的越低以吸引买家,成功脱手以得到价值,这样看来,抵押这种方式是不会有利于物的增值,是相反的。因此,监护人未经未成年人同意就将其物品抵押是有损未成年人利益的,是不可取的,更是应该赔偿的。因此认定此种抵押合同无效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不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抵押物价值以赔偿时评估价为限。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所要承担的不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撒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束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监护人还是其他人只要未经允许抵押未成年人财产即可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且监护人或者其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简介:滕韵(1990.07-)女,辽宁省沈阳市人,在读研究生,沈阳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