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中的综合评判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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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中的综合评判问题

黄秀娜

天津市宁河区房产管理所天津301500

摘要:房屋危险性评估与房屋安全有关,这也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作为房屋评估技术人员肩负保护房屋安全与生命安全使命,科学有效地评估住房危机风险至关重要。

关键词:危险房屋鉴定;综合评判;方法

前言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经过多年精心准备,于2016年颁布并实施。新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危标》)修订了6个方面内容,设置了6条强制性条文,从房屋组成部分到房屋楼层再到房屋综合评定过程中,重要程度差异性和结构体系传力关联性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新标准更加科学、操作性更强。《危标》将地基从房屋构件中独立出来,用于加强房屋整体安全性判定。但《危标》在多层和高层的定义上存在冲突,在实际执行中导致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界定不清,进而影响整幢房屋综合评定。

1适用范围及作用

危标对其适用范围表述为:本标准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该表述的中心词为既有房屋,约束词为高度不超过100m;由此可见危标对既有房屋的约束条件偏少,且约定显然过于宽泛,如地震设防区无约定,从其全文分析,该标准不适用抗震设防区的既有房屋危险鉴定。危标的用途是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请注意不是安全性鉴定,即危标不能鉴定既有房屋的安全程度。将危标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对比可知:危标中的危险构件是指《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的du级构件,危标中的危险构件不含《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的cu级构件。因此,危标不适用范围至少为:①不适用既有房屋的安全性鉴定;②不适用构筑物的危险性鉴定;③不适用含抗震设防条件下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④不适用高度超过100m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⑤不适用部分工业建筑的危险性鉴定(如储料库、水塔等)。⑥不适用违法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使用危标只能鉴定高度在100m以内的既有房屋的危险程度,而不能鉴定其安全程度,即危标表达的Au、Bu、Cu和Du级及A、B、C和D级,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表达的Au、Bu、Cu和Du级及Asu、Bsu、Csu和Dsu级不是同一概念,不可混淆;危标评定的A、B级既有房屋,不是办理房产证的要件之一。

2房屋危险性如何鉴定

2.1地基、基础

地基承载力不均匀或其它地质原因导致基础不均匀沉降,使得上部结构产生倾斜、位移、裂缝等;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等可评定为危险点。

2.2砌体

墙体裂缝宽度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砌体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等可评定为危险点。

2.3木结构屋架

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上、下弦杆因腐朽变形,使截面减少达1/5以上;蛀蚀严重,主要节点失效;檩条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高度的1/3等可评定为危险点。

2.4混凝土结构构件

梁、板产生超过L/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等可评定为危险点。严格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综合评判方法,全面检查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及围护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状况,确定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及围护结构中的危险构件百分数,在确定危险构件数量时,应考虑危险构件对相关构件的影响。最后通过比较房屋各危险等级下的隶属函数的相对大小确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危险房屋鉴定时,应考虑危险构件的失效或破坏对房屋结构体系的影响。

3《危标》(JCJ125-2016)评定方法分析

3.1综合评定原则

《危标》(JCJ125-2016)主要是规定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规则与程序对现有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全方位评估、综合性鉴别,争取在参照《危标》(JCJ125-2016)对建筑房屋进行安全评估的流程中能够充分的激发与利用专业评估人员的潜力,使其尽可能地在利用原有评估经验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的全方位分析能力,进而为安全鉴别的准确性与规范性提供最有利的保障。

3.2评定方法

综观《危标》(JCJ125-2016)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可以根据其具体实施的内容及层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的步骤:第一,明确建筑房屋的中处于危险状态的结构个数;第二,参照危险结构所占建筑房屋整体结构的比例来判定其安全等级的隶属函数;第三,分别以30%、60%、10%的权重赋予整个建筑房屋的地层、上部结构以及保护结构三个部分,然后根据上一步骤中的结果计算模糊关系矩阵的计算,进而得到整个建筑房屋对四个安全等级的隶属程度;最后,根据归属性最强决策的原则来判定所评估建筑房屋的安全性处于那个等级。

3.3构件的危险性鉴定

关于建筑物内的构件危险程度的测评,是根据《危标》(JCJ125-2016)内的相关规定对建筑房屋进行全方位综合测度的首要步骤。该标准明确指出如何根据建筑物内的该构件的危险程度如何来辨别该构件是否处于危险状态。其中,构件有无风险是根据该构件的抗压能力、是否出现裂缝、是否结构有所变化等来进行综合评定。因此,就根据上述的这几个方面对建筑房屋内的构件的危险程度进行测评[3]。

3.4确定对各个安全等级的归属函数值

综合评定的第二个环节即根据第一环节所确定的危险程度所占比例,来确定对各个安全等级的归属函数值,进而为下一个环节做准备。

3.5对建筑物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危标》(JCJ125-2016)的相关规定,如果建筑物内部框架已经破损十分严重,或者上部的承受重力的部分危险程度较高,可能不时地失去稳定性或不能承受相应的重力时,就难以确保该建筑物是否还能安全使用了,那么就可以判定该建筑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

4房屋危险性鉴定问题

危标在房屋危险性鉴定中,使用了Au、Bu、Cu和Du级及A、B、C和D级的表述方式,此方式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相应符号表达的意义完全不同,极易引起误解,且有混淆视听之嫌;为此,建议危标采用其他表述方式或其他符号表达,如用Ⅰu、Ⅱu、Ⅲu和Ⅳu级及Ⅰ、Ⅱ、Ⅲ和Ⅳ级的方式进行表达,避免因符号相似引起的概念混淆。危标第6.2.2条强调的是概念控制,虽为强条,但无法操作,对该条的使用,人为因素很大,实际操作时无法认定使用者是否违反了强条,或应用强条尺度是否恰当;致使该强条成为一句空话(如使用了第6.3.3条的规定,即可认为符合第6.2.2条规定)。关于综合评定方法的优缺点问题的讨论,限于篇幅作者将另文讨论。结合第6.2.3条及第6.3.2条可见:对危险点数量的认定,有很大的人为因素,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对既有房屋危险性的鉴定结论影响极大,作者也将另文用实例论述;此处,仅举一种情况作实例简单描述,如底框砖混结构转换层梁为5跨连续梁,某一跨判定为危险构件,若5跨为1个构件,则其上所有竖向构件、水平构件均可计入危险构件(第6.3.3条规定),若定义为5个构件,那么该转换层梁(危险构件)上方的竖向、水平构件计入危险构件,其他4个构件不计入危险构件,其上方的构件也不属于危险构件,后续计算公式中,分子项变化极大,计算结果将产生较大变化,可能将产生2种不同的鉴定结论。对危标评定标准而言,均可判定为鉴定结果正确;即2个不相同的鉴定结论,使用同一标准判定,均可认定为正确;当该事件因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准确产生事故后果时,人民法院将如何判定事故责任。

结束语

总之,房屋危险性鉴定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当今时代,科学、有效、准确、全面的做出鉴定结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鉴定人员的责任,只有不断的加强学习,才能使鉴定工作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JGJ125-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

[2]GB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