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保险法》中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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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法》中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思考

吴暇杨亚庚

——以大学生失业保险研究为视角

[摘要]本文通过对《社会保险法》中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研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失业大学生的保障作用的缺失,并通过介绍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的范畴必要性,研究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立法体系和内容,包括立法原则、保险费的收取方式、保险金的领取方式等,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将大学生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法》范围内,增强大学生失业法律保障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大学生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该法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有参保意愿的失业大学生因为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因此,未就业大学生无法得到失业保障。

而大学生作为我国具有人力资本优势的社会特殊群体,失业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大学生失业不仅给家庭带来经济上的负担,也带来了精神上的压力。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很多的技能和经验,又急于养活自己,出现了“大学生卖猪肉””、“零工资就业”等应急手段,浪费了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加上我国现行失业治理政策体系的缺失,大学生失业及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加快建立起大学生的失业保障制度立法体系是我们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一、大学生失业保障现状

(一)当前大学生失业情况

从1999年实行高校扩招政策以来,我国每年的毕业生人数每年都在不断上升。据统计2012年我国毕业生人数达到680万,每年实际的就业率远远低于失业率,庞大的失业大军成为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2006年起,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困难的大学生可以得到相应的帮扶。但通过调查发现“失业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进行“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并不能得到专项保障基金,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也不能维持他们正常的基本生活,也没有对大学毕业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失业的大学生一方面没有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得不到相应的培训,就业技能得不到提高。

(二)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立法现状

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国家颁布了《就业促进法》,各省也相应颁布了《XX省促进就业条例》,同时我国采取很多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这些事前的促进就业的措施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对于失业后大学生的保障,在相关的政策和立法中却体现的寥寥无几。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作为大学生来说,只符合第二点和第三点,将大学生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因此大学生可以通过自愿交纳保险费的方式来获得求职初期的生活保障。

二、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的范畴必要性

(一)稳定失业大学生群体

高能动的失业大学生群体,能力和经验尚浅,由于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又没有生活保障,焦躁情绪的产生,助长了他们的风险意识,“蚁族”、“新生代农民工”很容易形成一种社会威胁力量,如果有人借题发挥,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极易出现。20世纪60年代,缅甸、韩国、泰国等国家都曾因大学生失业造成学生运动,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做好失业大学生的稳定工作是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

根据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68号文件《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失业保险对象为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人:第一,该劳动者没有工作;第二,如果提供工作,他愿意并且能够工作;第三,该劳动者在调查周之前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是四周)在积极地寻找工作。笔者认为:失业即是达到就业年龄具备工作能力谋求工作但未得到就业机会的状态。由此可见,大多数失业大学生均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应当将大学生纳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同时顺应国际趋势。

(三)完善我国失业保障制度

一方面,将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纳入社会总体失业保障制度,能够使我国的保障范围更加广泛,有利于我国失业保障制度向统一化、广泛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失业保障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也便于将大学生失业保障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失业保障进行统一管理,实现社会、市场与人力资源共享,减少机构设置,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大学生失业保险立法原则

1、综合性的就业保障原则。大学生失业保障不能只充当着事后消极救助的角色,而应当扮演着保障失业者生活和促进失业者就业的双重角色。使失业保障逐渐转变成为促进就业的就业保障制度。发展就业型的失业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自我保障能力的提高,是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发展的长远和根本的保障目标。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同时,重点在于大力发展与完善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工程。在强调国家责任的前提下,重视社会和个人的责任。

2、坚持法治原则。失业保障制度体系作为一种完善规范的制度体系。促进就业的制度保证是法律,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构建失业保障制度体系才有坚实的保障。

(二)保险费的收取方式

1、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的收取原则。国家已经承受了各种社会保障的压力,因此应正确处理好失业救助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的关系,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需要与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关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障管理体系,采取财政拨款和大学生家庭支付保险费的共同支付原则,并形成有别于全国失业保险系统的大学生失业保险专项收支系统。

2、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的收取方式。大学生从入学开始就可以自愿交纳保险费。保险费一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保险费的标准是:学费低于五千,保险费为学费的百分之八,学费高于五千低于一万,保险费为学费的百分之五,学费高于一万,保险费为百分之二。免学费的师范生,每年交四百元保险费。并直接存入当地劳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大学生失业保险金专业账户。同时财政拨款补贴同样金额的保险费存入此账户。

(三)保险金的取得方式

1、保险金的发放原则。失业保险金是用于基本生活救助,是满足生存需求的部分,为防止一些福利国家“失业救济促进失业”即“养懒汉”的现象在我国重演,在制定大学生失业社会救助制度过程中,防止条件过宽或过严,做到既保障失业大学生的基本生活,又促进其再就业,降低失业大学生对失业保障制度的依赖。因此领取的时间以一年为限。

2、领取标准。可以参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大学生失业保险金专业账户和国家一起承担保险金的支付。一方面,它既能够保证失业大学生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这一水平也符合国家现阶段的实际支付能力。

3、保险金领取的限制。大学生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失业者是非自愿性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承诺严格履行接受失业基本生活救助的有关义务;积极参加就业培训,并积极寻找工作。对于那些自愿性失业、不参加培训、无理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工作的大学生不予发放保险金。对于已经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停止发放保险金。

(四)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管理

将大学生失业保险划到当地劳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管理。可以减少机构设置,降低管理成本。对于已经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应及时通知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立即停发失业保险金。若毕业生没有将就业情况及时上报而骗保,一旦被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查到,应立即没收失业保险金并处以失业保险金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充入大学生失业保险金专业账户。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应积极监督,对于漏报不报晚报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与批评,同时建立全国联网的大学生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此系统有利于劳动就业机构和用人单位及时查询毕业生就业情况,防止毕业生骗保。

(五)高校做好失业保险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做好大学生失业保险入学宣传教育。举办专门的“大学生失业保险专题讲座”,并聘请专家主讲大学生毕业的就业形势、参加失业保险的必要性,参加失业保险的益处。二是在给家长的一封信中明确说明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具体政策,包括国家补贴的力度和保险费收取方式及领取的限制等,并说明大学生失业保险采取自愿保险的原则。

四、领取保险金后的就业培训

2010年和2011年各省已经下发了不少鼓励创业及创业培训的多份文件,但对于大学生就业培训的内容却很少提及。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就业培训自不待言,基于提高就业能力和把握就业方向的考虑,针对大学生失业后的就业培训值得研究。

(一)就业培训的时间和限制

大学生失业从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就业的,必须参加省内组织的就业培训。培训开始后,若由毕业生主观因素未能正常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应停发大学生失业保险金。

(二)就业培训的组织管理

大学生失业后就业培训由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和管理。聘请各行业专家主讲,并由国家财政拨款予以支持。培训分为两类。一是综合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文书写作、管理学、财务管理、语言表达、就业指导等方面。二是专门性培训。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注册会计师培训,评估师培训等,通过培训和考试可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增加个人的求职资本。这种专业性培训,由于培训的时间长,培训教师的专业性要求很高,若仍采用集中培训的方式,则会增加财政压力和管理成本;因此,笔者建议在专门网站播放电脑视频课程的方式进行培训,节约了培训成本,也方便培训学员在家学习,节约了培训学院的交通等各方面的成本。

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失业大学生越来越多,以促进就业为目标的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既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又能通过就业培训使失业大学生增长就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虽然大学生失业保障的制度建立仍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是可行的。通过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努力,明确制度未来的发展路径,一定可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促进失业大学生就业的大学生失业保障的制度。

注:

[1]张抗私.就业问题;理论与实践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7.

[2]吕学静著.各国失业保险与再就业[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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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舒,潘峰.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初探[J].当代经济,2008(03).

[5]朱艳.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分析[J].商业经济,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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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的朱艳.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分析[J].商业经济,2008(19).

[8]刘源清.浅论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13).

[9]谢勇,罗晓芳.对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J].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作者单位:吴暇:长春师范学院政法学院,邮编:130032。

杨亚庚:长春师范学院学生处,邮编:13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