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辨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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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辨析

洪涛李天姝

关键词: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

一、合同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一)概念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明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2、明示预期违约的提出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履行期届至前这段时间内。

3、明示预期违约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

4、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5、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

默示预期违约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2、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

3、预见的内容必须是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是合理的。

5、对方没有明确表示其将来不会或不能履行。

6、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7、默示预期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四)、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1、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

2、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

3、债务人撤回毁约。

二、预期违约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关系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一样,实质二者都是实际违约。都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及损害赔偿的提起,但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1、违约时间不同。实际违约是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2、违约责任的提起时间也不同。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而实际违约的违约责任可以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提出。

3、两者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

4、两者的处理方式和导致的后果不一样。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可要求对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履行担保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对方不愿提供,债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行为发生后,实际的损失就已经形成,债权人所能做的就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关系

1、不安抗辩权与明示预期违约的关系

就不安抗辩权与明示预期违约比较而言,其共同点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段时期内。其不同点主要有:

(1)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区别。而明示预期违约的适用无要求;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余。而行使明示预期违约的依据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3)、不安抗辩权对于金钱支付请求权有适用。而明示预期违约无论是金钱给付请求权,还是物之交付或劳务给付之请求权均可适用;

(4)、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中止自己的给付,要求对方做出履约保证。明示预期违约适用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做出选择。

2、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的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的共同点都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同时违约方对是否继续履约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而且债权人在对方为履行提供足够的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两者的不同点主要有:

(1)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双方履行债务时间有先后之别为前提,并且只有先履行的一方才能行使;而预期违约则没有此前提条件。

(2)我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规定了四种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而预期违约的理由则不限于此,预期违约发生的原因外延要比不安抗辩权大得多。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债务人是否有过错并无关联。而预期违约一般是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3)预期违约会导致合同解除或守约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安抗辩权只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是债权人在对方不能提供充分担保也未履行时有权解除合同,但并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属于违约责任制度的范围,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制度的范围。

(三)拒绝履行与明示预期违约的关系

拒绝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明示预期违约与拒绝履行之间存在的不同点:

1、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拒绝履行是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而明示预期违约必须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2、两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并不一样。对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对于构成明示预期违约的行为,受害方可以对合同的效力进行选择,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可对债务明示预期违约的行为不提出任何异议,等待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到来,此时如违约方未撤回其违约的意思表示,也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预期违约就转化为实际违约,债务人的行为就构成拒绝履行。

以上是笔者就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的辨析,关于同预期违约相关的、甚至更深层次的法律关系,应有待于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加以研究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民商法研究》第2辑,王利明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2]《合同法学参考资料》,赵旭东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

[3]《民法总论》,龙卫球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4]《合同法总则》,张广兴,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