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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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官建明

神华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14010

摘要:近年来,我国信访制度的弊端凸显,改革中涉及的问题也很多。本文从公民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现行信访制度的相关设计不仅可以诱使信访主体侵犯公民的信访权,而且很容易损害两个基本信访权。本文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公民权利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信访活动;信访人;基本权利;保护

自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来,全球人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信访制度作为中国人权保障实践的重大成果,在中国人权保障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一,信访制度是中国积极履行国际人权保护义务的重要体现。中国于1998年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保证《世界人权宣言》实现的基本人权公约,该公约在第19条中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根据中国2005年《信访条例》第2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中国信访制度恰恰体现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精神和内容,是中国立足国情创制的履行国际人权保护义务的有效方法。第二,信访权利是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直接体现。中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因此,信访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信访制度中的体现。信访制度作为人权保障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成果,在人权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访制度是人权救济的重要保障。信访制度作为国家主导的救济手段,与国家权力主导的司法救济相配合,在人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及时有效地救济人权。司法救济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救济方式,其优势在于权力作为公共权力的依托,但由于诉讼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救济费用往往难以为普通百姓所承受。同时,诉讼过程也需要很长时间。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上,权利侵害主体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在此背景下,信访制度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与司法救济相比,信访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救济方式,其方式方便,费用低廉,权利主体在救济过程中处于相对活跃的地位,随时可以掌握救济程序的进展,其诉求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济。

一、信访制度在保护人权中取得的主要成就

信访条例相继出台,人权保障法制化正在深入发展。一个制度必须发挥其作用,不能缺少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多年来,信访制度向法制化迈进。信访不断丰富,人权保护多元化。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形成信访的大格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权利救济能力,更好地履行保护人权的责任,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信访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处理好L的所有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群体性事件的参观访问和联合会议机系统。全国主要领导人已经形成。引导和把握领导干部的信访责任制。人权保护的困难已被打破,信访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关注人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它直接被人们所反映。信访机关直接联系利益相关者,在解决人权问题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信访制度保护人权的成功经验

(一)不断健全信访法制,确保信访工作对人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和依法开展

以法治为根本战略,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信访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这也是信访工作中有效保护人权的重要保证。通过对信访制度相关立法过程的分析,不难看出信访制度的立法规范具有内涵多样、分工明确、责任具体的特点。在内容上,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具体国情,在信访工作中包含了更为合理的群众诉求。在分工上,明确各级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职责,避免“踢球”,保证信访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在责任层面,规章制度受到各级法律法规的约束。访问该部门的职责和严格的问责制,加强了对信访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二)积极构建信访网络,确保民众上访的便捷与畅通

随着社会转型加速,利益冲突加剧,信访需求不断扩大。在中央高度重视的前提下,各级地方信访部门积极合作,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全国人大到国家机关的信访网络。这样,网络结构的纵向和横向扩张,一方面可以统一领导,兼顾信访工作,另一方面,请愿者可以反映问题,基层组织和访问机构。及时有效地了解来访者的情况,解决他们所在地区的矛盾。信访部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基础上,对信访等传统信访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改革,增加了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信息手段。这样人们就可以在不回家的情况下进行来信访问,减轻了信访的压力。网络组织设置和灵活多样的信访确保请愿人更方便地与来信机构联系,表达更多诉求。

三、信访制度保护人权的未来发展

(一)始终坚持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工作,避免信访中人治现象的发生

国家的行政权力在实现人权和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必须发挥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权力过于强大,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可能会被滥用,从而成为侵犯人权、阻碍人权实现的祸害。由于信访工作的国家资源和权力的掌握,信访工作的机制加强了领导在信访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和人治的出现。虽然现行的《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渠道、信访制度、信访事项的处理和监督、法律责任,但这些规定大多仅是程序性规定。信访工作和缺乏实质性问题处理的基础,本质上是一个不完善的过程。秩序制度给人民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因此,引入真正的“信访法”是非常必要的,这将有助于提高信访的权威性,发挥信访的作用,保障人权。

(二)加强对信访人的引导教育,规范信访工作的秩序

信访制度是为充分保护人民的权利而设计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的权利在信访中可以不受限制。当前的集体访问、群众和高举请愿事件,不仅给信访工作带来了诸多麻烦,而且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和谐。除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部分政府部门的负面表现外,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强,信访工作的程序和渠道缺乏认识,缺乏理性。而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今后,信访要加强信访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人民群众合法合理的访问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遵守相关规定,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创造条件。或者解决信访问题,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设立人大信访委员会,增强信访机构的独立性

目前,信访局隶属于国务院,各级信访工作大多建立在国家机关内部,其运作主要依靠行政部门的支持,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为了加强信访组织的独立性,笔者建议信访机构可以独立于行政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将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信访委员会。各级会产生各级信访,使机构更加独立于财政和权力,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人大的监督。这种设置可能会降低信访工作的效率和执行,但这可能是由于缺乏行政权力的强制干涉,但从长远来看,它的优点大于缺点。首先,信访机构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离开行政权力的干涉,保持其独立性,能够更客观、更客观地处理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其次,全国人大是中国的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全国人大信访办公室的设立无疑有利于加强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监督。第三,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设立信访委员会,不仅有利于对人权保护的情况和问题的认识,而且有利于广泛收集人民意见和建议,有助于促进。修订和完善人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法律制度。

结语

信访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与人权的促进和保护息息相关。一方面,基于国情的信访制度更有利于人民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人权保障的发展也使得信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任重道远。在完善信访制度的过程中,与时俱进是基础,坚持法治化道路是前提。加强信访知识的宣传和人权知识的保障。我们认为,未来的信访制度将在人权保障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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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体性治理”与国家“访”务——以信访制度变迁为中心的考察[J].刘正强.社会科学.2016(06)

[3]新形势下信访制度改革路径探析[J].蒯正明.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