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志整理稿本的审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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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颁布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地各类志书定稿时,各级编纂委员会必须严格审查,严格验收手续。”该《规定》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新方志的出版工作,由各地编纂委员会同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出版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各省、市、自治区一般也都制订了相应的审稿、验收制度。但所有这些规定和制度都是针对新编志书而言的。对于旧方志整理的成果,从来没有作过类似的要求。和新方志比较起来,旧志整理的难度显然要大大超过前者。但奇怪的是,各地对旧志整理的质量问题普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