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矛盾普遍性原理”教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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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矛盾普遍性原理”教学案例分析

张华明(泰州市苏陈中学江苏泰州225512)

【摘要】矛盾普遍性原理,是唯物辩证法中十分重要的原理。这一原理看似比较简单,但由于现行中学教材对它的内涵阐述不够到位、前后使用的意义不同,因而极易产生对其理解和运用上的误区。因此,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好它。本文针对“矛盾普遍性原理”教学案例进行有效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误区。

【关键词】矛盾存在的普遍性;矛盾性质的普遍性;误区分析

【中图分类号】G62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1-1270(2009)2-0106-01

矛盾的普遍性,就是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绝对性,它包含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和矛盾性质的普遍性两个方面。

矛盾存在的普遍性,是指矛盾毫无例外地存在于一切现象和过程中。具体地说:第一,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处处有矛盾。无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人们的思想都充满着矛盾,世界没有什么事物不包含矛盾。第二,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自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世界上任何事物从它产生、发展到灭亡过程中都存在着矛盾。总之,“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

矛盾性质的普遍性是矛盾普遍性原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指一定范围和一定场合的矛盾的普遍性,也就是指同类事物中具有同样性质的矛盾,或者说,同类事物中的矛盾具有共同性、共性。如,在各种机械运动中,都存在着作用和反作用的矛盾,这一矛盾就是机械运动的共性。各种阶级社会中,都存在着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阶级矛盾,这一矛盾是阶级社会所共同具有的。人类社会中都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这一矛盾是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上述各种矛盾都是同类事物共同具有的,所以都是属于矛盾性质的普遍性。如果把范围扩大到非生物界,那么,排斥和吸引的矛盾是非生物界各种形式的共性。这也属于矛盾性质的普遍性。假如把矛盾性质的普遍性扩大到全宇宙的一切事物,它们的普遍性、共性或共同本质只有一个,这就是都始终存在着矛盾。所以,当把一切事物、一切矛盾都包括在内时,我们说,它们的普遍性,除了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外,再没有别的涵义。也就是说,就全宇宙范围而论,事物的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和矛盾性质的普遍性就合而为一了。

懂得了矛盾普遍性的两方面意义,我们就能有效地澄清在对该原理认识上的种种误区。

误区一:“具体事物有的有普遍性,有的有特殊性。”

就事物的性质而言,同一类事物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因此我们研究任何事物应该从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上去把握,而不能只看普遍性不看特殊性,或只看特殊性不看普遍性。例如,有人认为,“大多数学生遵守纪律,这是普遍性,少数学生不遵守纪律,是特殊性”。这就割裂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其错误原因在于从“存在”而不是从“性质”的意义上理解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错误地把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等同于多数和少数的关系。

误区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并不是一回事。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两种关系考察的角度不同。整体和部分辩证关系是就事物的存在而言的。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整体和部分。整体是指导由事物的各内在部分相互联系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及其发展的全过程。部分是指构成事情有机统一的各个方面及发展全过程的各个阶段。整体和部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整体和部分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第一,二者内涵不同。不应把事物及其过程与构成它的部分等同起来。第二,二者的地位与功能不同。整体居于主导地位,统率着部分;整体具有部分根本没有的功能。整体和部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二者不可分割。整体由部分构成,整体功能的形成离不开部分原有的功能。二是二者相互影响。整体的性能状态及其变化会影响到部分的性能状态及其变化;反之,部分也制约着整体,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关键部分的性能会对整体的性能状态起着决定作用。三是整体和部分的地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整体和部分关系,可以叫做系统和要素的关系。系统是诸多要素相互联系的整体,要素是组成一个整体的相互作用着的部分。整体和部分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而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是就事物的性质而言的。矛盾的普遍性指的是事物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指的是事物的个性,二者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两者相互对立。共性比个性深刻,它只能大致包括个性,而不能完全代替个性;个性比共性丰富,它不能完全进入共性之中。另一方面,两者相互统一,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另一方面,个性也离不开共性。这里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性”是指“性质”、“内涵”,而不是指“范围”、“外延”。矛盾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不等于普遍性包括了特殊性,也并不等于普遍性是各个特殊性之各,而是特殊性包含着普遍性。这是因为,普遍性是同类事物中许许多多不同的特殊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性质”,这不可能在种种特殊性之外独立存在。普遍性是对特殊性的抽象概括,不是特殊性之和。而整体是各部分的集合,部分是组成整体的要素。整体虽由部分组成,但不是事物各部分的共同本质,也不能说整体寓于部分之中。

二是两种关系的方法论意义不同。整体和部分辩证关系的方法论意义:首先,要树立全局观念,办事情要从整体着眼,寻求最优目标。其次,搞好局部,使整体功能得到最大发挥。而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的方法论意义是:既要从特殊性中概括出普遍性,又要在普遍性的指导下去研究特殊性,也就是要遵循从特殊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的认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