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危机中的自然法理论价值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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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危机中的自然法理论价值溯源

林晓君(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随着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日益加深,人们已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在寻求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的解决探索中,不能仅仅依赖经济和法律手段,还必须同时诉诸伦理信念。环境危机事实上反映了基本价值观的信条的危机。本文将针对此问题,结合自然法理论加以阐述和证明,探讨环境危机和生态危机的根源,寻求解决的道路和出口,着重讨论自然法理论在其中的价值。

关键词:环境伦理;价值观;自然法;权利

中图分类号:B0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08-00-0收稿日期:2009-04-10

一、问题背景:日益突出的环境危机

从各种各样的渠道统计来的数字,从我们日常的境遇中,我们都能够感觉到人类正面临社会之外的严重危机,即环境危机。环境危机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四方面,即自然资源的耗竭、物种灭绝、自然资源的污染以及战争的毁灭。

首先,近代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巨大发展,人口的数量增长日益迅猛,到20世纪末,全球人口超过60亿。自然面对如此巨大的人口压力,难以保有自己进化所需的规模。其次,有关资料显示,目前的大灭绝是人类活动的结果。由于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现代工业的恶果、迅速的人口增长,致使每天都有几十种动植物灭绝。第三,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和间接的破坏和影响。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最后,战争与环境的关系实质是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而战争只是人类作用于自然的多种方式之一。战争已成为威胁、毁灭人类的定时炸弹,它对自然环境的威胁和破坏日益加剧。20世纪以来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更是将人类推向了生态灾难的困境的边缘。

二、环境危机背后的文化价值观念

探讨环境危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当前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这种危机的根源在于法律的边界是固守人类的社会关系,漠视自然的紊乱,这也是制度文明的惰性反映,因此这种关系需要法律文明的救济,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上升到法律关系的趋势就不能被人为阻挡。

生态危机事实上反映了基本价值观和信条的危机。人类社会和它的自然环境的有机关系是由人类的技术所确定的。技术和自然科学的发展永远起源于特殊的人类利益。二后者则收到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信念的制约。

深层生态学家把生态危机的根源规矩为制度危机和文化危机,倘若不对社会体制和价值观作根本的变革,科学技术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危机。然而,对技术进行整合不能求助于技术本身,相反,它需要重新构建一套视野宽广、重视生命的完全价值观。只有在这样的价值观念之上,生态可持续的技术发展才会有坚实的支撑。

在当代,人与自然界关系的变化,环境与生态的危机,已不仅是一个简单的人口膨胀问题,也不是一个狭义的技术失控问题,更不是一个偏颇的消费方式问题。随着60、70年的以后西方第三次环境运动的深入,人民逐渐发现,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审视生态环境危机,最终都会涉及到其背后的文化价值观念问题。当代生态危机的背后隐藏的是基本价值的危机。

三、探究自然法的伦理诉求

现在所谓的自然法,是经历了从古代、中世纪到近代而形成的一整套包括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在内的法哲学。自然法理论强调法律与自由、平等和道德等价值观念之间的紧密联系,目的是希望用自然的规则、秩序改良人类社会的规则、秩序。历史表明,自然法一直是人类制度文明的源泉。每当人类制度文明面临危机时,自然法的理念就会融进人类的秩序规则,救济权利主体,确定新的权利资格[1]。可以说,自然法本质内涵就是自然的平等权利,主要是平等的生存权。在自然的权利这个方面的问题中,自然法认为,自然的权利先于人的权利被发现和证明。下面将以自然法中探讨道德价值观念的理论为线索,探讨上述的伦理问题。

(一)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真正成为完整理论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从斯多葛学派开始的。斯多葛派哲学虽然也包括一套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但它的核心是伦理哲学,而它的自然法思想源于自然哲学。在他们看来,宇宙是一个绝对的统一整体,而人是这个绝对统一整体中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人也必然受那种弥漫于宇宙之中的普遍法则的支配,构成自然秩序中和谐的一部分。这个支配宇宙和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它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是人的行为的最高准则。

斯多葛学派将“自然”、“理性”提升为道德的最高目标和基本原则,他们把“理性”同“道义”联系起来。认为人具有了理性才会做出正确、合理、道义的行为。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存在着同环境伦理的契合点:在自然界中人必须服从自然秩序,并且需要凭借理性来认识自然。人类必须依靠理性来合理利用自然,要求人类认识到对自然的伤害就是对我们自身的伤害,理性的对待自然已成为人类的义务。

在对平等、正义上斯多葛学派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同时将平等、正义扩大到大自然中。最明显的应该是生命平等和环境正义。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生命平等的伦理即言爱护生命的道德意义。

斯多葛学派对现代环境伦理影响的意义表现在:第一,对自然法则的尊重被转化为环境伦理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即要求人们按照自然法则来生存。反对以人为的功利来对抗自然的安排,由此获得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第二,自然法强调平等、自由和追求普遍和谐的精神内涵也都为环境伦理学所吸收。在一些西方环境伦理学家看来,只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不够的,自然法还是世间万物所必须服从的准则。所以应当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延伸到人与自然物的平等、从追求人的全面解放扩展到解放大自然的理想层面上。第三,一些概念和范畴被直接引用和发挥。作为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的重点支点,最为明显的就是对“自然权利”概念的运用。在环境伦理学中被我们直接应用到大自然的权利中来[2]。

(二)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

罗马共和国末期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先于成文法或国际颁布的法律而存在,它是争议的根源,是人类法律的基础。西塞罗关于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于自然法思想联系在一起的[3]。

罗马法学家普遍接受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在他们那里,斯多葛派空洞的伦理要求与法律实践结合了起来。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自然法在人类法律中的直接贯彻,也是第一次贯彻。

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动物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为后者包括了“大自然传授给所有动物的生存法则;这种法则确实部位人类所独有,而属于所有的动物。[4]”因为自然法包括了自然传授给所有动物的生存法则;罗马人也由此推出,假定存在着(除人类以外的)另一种道德体系,“动物法”也是合乎逻辑的。上面所说的“自然法”或道德体系,也就是处于朦胧状态的“动物权利”意识,只不过直至后来出现了“人权”的思想,才有了更明晰的解释。

公元533年颁布的《法学阶梯》解释道:自然法是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是天空、地上或动力的动物。[1]”虽然这里只是提到了把动物包括进这种“公正”的概念之中去,但这种微弱的“广延共同体”的思想使在20世纪70年代的“森林与其他自然客体在法律面前应当拥有地位”观点的出现就显得不很突然。

(三)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

近代,这个人类中心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时期,有学者提出扩展共同体的边界的思想。莱布尼茨相信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他放弃了任何自然之间的区别,也拒斥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分离。斯宾诺莎认为,任何存在,如枫树、人类、岩石和天上的繁星都是神从宇宙中创造出来的暂时的具体表现形式。当一个人死了,机体的物质变成别的东西,成为植物的养分,植物又能使鹿繁盛起来,而鹿又是狼和人的食物等等。斯宾诺莎认识到这些事物的相互联系,把基本的价值放在自然整体或自然系统方面,而不是纺织个体或某整体的转换部分方面。在斯宾诺莎的哲学利,没有最高贵和最低贱的差别,一棵树和岩石有如同人一样的价值和存在的权利[5]。他从神学的角度论证了自然事物整体相互关联的规律。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回顾在所谓“天赋权利”的自然法思想推动下,权利主体范围的拓展和权利内容的丰富,使得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制度获得了法理上的支撑:

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签署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社会上部分成员的某些权利。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揭示出:在拥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方面,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接下来的一个多世纪中,美国《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宪法第19修正案》、《印第安公民法案》等法案的颁布,分别使其黑人、妇女的权利以及印第安人的公民资格得到承认。值得重点关注的是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开始涉及到了大自然的权利。权利的概念由自然权、人权扩展到自然界的权利的重大历史进程,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说明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类纳入道德考虑的对象不断扩大。

皮特辛格认为,所有动物与人一样,都有感受痛苦和享受快乐的能力[6]。动物权利主义的代表人物雷达根认为,动物与拥有与人一样的“天赋价值”。因此,应当把解放、独立和自由这些原则推广动物身上。同样,这些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大自然中去,我们也应当承认大自然的“天赋价值”,真正的承担起我们人类所应当的义务[7]。

四、结语

当代生态危机的最终根源是现代社会里人之主体地位的无限提升,所有关于自然、世界的概念都被植入一个所谓的“理性的人的本性”中去了。对于这些问题的反思,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人在世界中生存的态度必须要全新定位,必须变革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态度,从道德的角度阐发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人类应该尊重生物生存、自主以及生态安全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张锋.自然的权利[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26.

[2]宗小卜.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的环境伦理思想[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11).

[3]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教育出版社,2002;58.

[4](美)罗德里克?纳什.大自然的权利[M].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17.

[5]叶平.环境的哲学与伦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90.

[6]皮特?辛格.动物解放[M].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7]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进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