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亚鹏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100031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银行、电子合同、电子政务、电子通讯等方面,互联网正在改变传统生活的各个角落,在互联网交易中,电子证据有着易复制、易篡改、易消失的特点,因此,需要论证电子证据的有效性的条件及电子存证机构的要求,这对司法审判和电子存证机构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电子存证;著作权侵权;电子签名法
一、电子证据目前被广泛应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形式的著作、图片、合同、音像等被广泛的应用,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传播的手段更加的便捷,人民生活已经离不开手机,手机作为人们生活、办公、学习的主要途径,但是通过手机传播的信息都是采用电子的形式,这种信息能够被修改、能够被删除,一旦发生纠纷,比如著作权纠纷就很难追溯和固定证据,而且这种证据因为能够篡改的原因导致证明力低,这种情况下,产生了电子证据存证和鉴定的需求。
二、法院审判标准不一
我们选取近期法院的终审判决来看,针对相同案件的判决标准不一,这将对电子证据保全的发展带来适用性的困难,举例如下: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成都日报社一案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民终1050号中认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鉴于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则其所作出的认证证书也不能作为电子认证予以认定,但可作为第三方证明,按照电子数据的性质予以审查。至于北京全景视觉公司举示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认证》、《电子认证产品和服务授权》均非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许可证书,故前述证据均不能证明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本院不予采信。二、考虑到电子数据易复制、易篡改的特性,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取证时间的客观性、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副本与初始取证结果的一致性、能否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内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系一张微博网页截图,该网页截图本身无法反映其形成时间、形成方式、形成环境等形成过程的具体信息,并且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验证方式仅能证明电子副本与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一致,而不足以证明其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形成过程中操作环境是否清洁性、取证方式是否规范性、取证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取证结果上传服务器之前是否经过篡改,故无法排除因操作者不当介入、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对该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所载保全时间,在缺乏技术说明和印证证据的情况,不足以自证该时间就是保全行为发生的真实时间。
同样,相类似的案件,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哈尔滨长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民终220号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全景视觉公司通过《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固定长河文化传播公司微信公众号页面,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合法有效。
三、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特别注意以下标准
1、判定生成、存储或者传递电子证据的方法的可靠性
如果一个电子证据本身是伪造篡改的,无论之后的过程如何进行加密传输和公证都是不可靠的,因此,保持生成电子证据的方法应该具有可靠性,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加强,诉讼简便的情况下,电子存证机构非常多,加上资本的刺激,很容易产生变造伪造电子证据的可能性,某些法院认为有些电子存证机构的存证效力低,但是又不能提出明确的界限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导致判定生成电子证据的方法的可靠性成为重要的标准,现在,针对侵权内容采用刻录的方式比图片截屏的方式技术更加的可靠,篡改的可能性更低,相比之下可以认为生成的方法可靠,比如以下案例: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一案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1民终882号认定:汉华易美公司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相关网站页面、微信页面的证据形式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在本案中,通过审查可信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表明:首先,通过该系统固定电子数据证据虽为汉华易美公司自行操作,但是整个操作过程由计算机中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和外录设备同时进行录像记录,且取证方对所用计算机的操作环境及相关网络环境进行了一系列标准化清洁性检查,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了涉案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其次,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申请时间戳时自动产生一个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和认证电子证书,并且经当庭将待验证的电子数据文件与时间戳文件相匹配,通过了时间戳验证,证明了涉案电子数据文件证据未被修改,及其内容的完整性;再次,可信时间戳服务是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戳服务中心通过我国法定时间源和现代密码技术相结合而提供的一种第三方服务,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在齐商银行公司与齐商济南分行没有指出汉华易美公司采用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文件被篡改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依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齐商济南分行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了涉案作品。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一般来说,保持内容完整不可篡改、并且保持取证的时间可靠的方案是采用电子签名和时间戳的方式,是通过对电子证据采用数字签名生成电子证据的数字摘要,并将数字摘要发送至法院、仲裁或者公证处等机构获取中立性的存证报告,笔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取得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并不是必要条件,电子签名法第17、18条所指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与第16条紧密相连的,第16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因此电子签名法所指的电子认证机构不是对电子证据的效力的认证和鉴定机构,而是数字证书的颁发机构,法院不能对此做出错误的理解。诚然如此,在消费者选择电子证据存证机构方面,应考察电子证据存证机构的企业信誉,确保能够提供稳定的、长期的、可靠的、安全的服务,否则,仍然存在电子存证机构窜通伪造、删除原始存证的可能,选择专业存证机构比如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电子证据存证对于证据的安全、可靠保存显得尤为重要。
3、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不是必要条件
很多法院援引电子签名法第8条来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但是电子签名法第8条所指为审查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有些电子证据比如上述案例所指的图片,或者视频或者录音等只需要判定该电子证据的是否真实存在过,是否已经被篡改,对于其是由何人发送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作者简介:
路亚鹏;男;汉;(1982-9);河北衡水人;博士;工程师,研究方向:商品数字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