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致人伤害、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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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致人伤害、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罗建升

罗建升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河南浚县456200

当前,因喝酒聚会席间,主人或同桌客人、饭店服务员劝酒致人伤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法院也不断受理因喝酒引发人身伤害、死亡,最终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诉“酒友”赔偿的案件。

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否承担责任呢?对此社会各界的认识不尽一致,法律规定也不尽规范完善。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一、责任构成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结合劝酒致人伤害、死亡案件,劝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劝酒者或请客者才构成侵权。即:其一,有强行劝酒的行为;其二,劝酒者有主观故意或在主观上有过错;第三,喝酒者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酒精中毒丧命或因酒致人受伤、致残;第四,这种损害结果与劝解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责任承担种类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因为究竟有多少酒量只有自己才知道,根据心情、状态、环境的不同,一个人的酒量也会发生变化,别人是无法判断的。当自己无法把握或判断失误的时候,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但是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劝酒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脑血管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应以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而对此有的人则认为,只要喝酒是损害后果的诱因,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一旦有强迫性的劝酒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更大。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

对于酒后驾车应否劝阻的问题,也有人认为,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理所应当为宴会的主办者、共同饮酒人、为饮酒提供场合的人以及乘坐饮酒人驾车的人设定一个义务:阻止司机饮酒,阻止饮酒的人驾车。司机本人更应当做到饮了酒就不驾车,如果要开车,就不能够喝酒。我们一定要做到把喝酒和开车这两个事情严格的区分开来,只有做到严格的区分,酒后驾车这种现象,这种造成生命和财产极大危害后果的现象才能够彻底的被防止住。

三、责任承担例外

除上述四种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外,在饮酒过程中,还有许多具体的特殊情形,具体如何承担责任,由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相互劝酒是中国待客的传统习惯,这种习惯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生活习惯和道德意识的肯定。如果因为好客而承担责任,不仅有违于社会风俗,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习惯背道而驰。

受害者如果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约喝酒吃饭是其正常的社交活动。如果受害者在宴席中自己喝了酒,但在与其共同进餐主人包括的同桌朋友中,没有人证实主人或其他朋友实施了向受害者敬酒和劝酒的作为;受害者家属也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主人或同桌客人实施损害受害者身体的行为;举不出证明主人或同桌客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致使受害者死亡、受伤、致残的因果关系的证据;假如受害者家属也举不出证据证明受害者突然病变后主人或同桌客人不予抢救的相应证据,则主人或同桌客人不承担责任。

2.朋友之间饮酒的情况。对于朋友之间饮酒,因怕自己没有尽到“地主之谊”的劝酒行为,一般应认定没有逼酒的故意,不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大量饮酒,造成自己中毒受伤,本身也不存在过错。但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在对受害人遭受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

3.办事设宴饮酒的情况。因家有喜事或丧事举办宴会,席间因劝酒致人死亡,宴会的主办者承担责任。作为宴会的主办者,一般都是因为自己有喜事,举行了一个宴会,然后邀请自己的亲朋好友共同庆贺,从这个角度讲,作为宴会的主办者对于他所邀请的客人比较熟悉,负有保障他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至于他邀请来的客人之间,在宴会上面相互祝酒、相互表达喜悦的心情,这个从法律上讲,还不构成相互之间彼此有注意对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对死者的死亡,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应该就是宴会的主办者,不涉及到其他的参加宴会的的其他人

4.劝未成年人饮酒的情况。劝酒的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死者是不满16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劝酒的应承担死者死亡的部分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民事法律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应受监护人的监护。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却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在子女跟他人到外地喝酒时一点也不知情,造成酒精中毒死亡,因此,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之所以劝酒的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他们作为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劝未成年人喝酒,可能会造成他人身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的后果。然而,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喝醉的情况下,他们仍然劝其继续喝,这样,就对受害的未成年人饮酒过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应该说是明知故犯。因此,死亡与劝酒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劝酒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李某死亡的部分赔偿责任。

5.饭店服务人员劝酒的情况。饭店服务员或经理向客人敬酒,客人因不胜酒力死亡,饭店应适用公平原则,负担赔偿责任。酒家为了讨好顾客,由服务员或经理陪客人喝酒本是常见的事。一些饭店为了显示自己的饭店服务员素质高,饭店服务好,所以在培训服务员时,将劝酒作为一项专门内容进行培训。但是服务员向客人敬酒时,并不一定了解客人是否能饮酒,一些客人因碍于面子,就将酒喝下,结果不胜酒力导致受伤或死亡,那么客人死亡与服务员劝酒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没有!劝酒是只是“远因事实”,死者自己喝酒的行为才是酒精中毒的原因,,一般来说不应承担责任。这是因为酒店提供的服务并无瑕疵,服务员也不能预见到酒后死亡的结果,但考虑到给顾客敬酒不是饭店的服务内容,更考虑到体现出对生命权的尊重,适用公平原则,饭店要对死者负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