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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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之分析

陈启伟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而自2014年3月1日起,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及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除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其余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的核心内容

1、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根据2005年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条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实缴一定比例甚至全部比例注册资本均是其成立的必备前提条件,因此公司成立时必须向工商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用于确认并登记实收资本。而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成立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意味着公司在设立时无需先行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关于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只需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部分行业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这些行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在设立以上公司时,仍需参照公司原先规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实缴出资。

3、认缴的注册资本也须缴纳到位

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之间通过内部约定来限制认缴资本按期缴纳,否则依照内部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公司之外的其他债权人,由于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认缴出资后未实缴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新公司法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出资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也就意味着虽然法律规定使得公司注册资本由登记制变更为认缴制,一定程度上便捷了公司的设立登记,但是对于设立公司的各位股东而言,其对于所认缴范围内的出资责任依旧是需要严格承担责任的。一旦出现出资不足的情况,作为公司股东的补足出资的义务仍然是无法逃避的。

二、缴纳制度变更后登记机关如何监管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仅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据此,采取认缴出资的公司,通常不存在被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

但是,根据规定,实行认缴制度的公司,公司及股东应当将注册资本认缴及实缴情况自行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及股东对于公示信息负责,不公示或者公示信息不实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同时,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等,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缔造“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此外,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公司,只要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均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变更的影响

1、对股东的影响

降低了股东创业准入门槛:根据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而根据认缴制度,则股东出资仅需要认缴,并按照自行约定期限实缴,无硬性首次出资及出资时限规定,意味着即使股东暂时无资产也可以成立公司。

节约了公司成立成本:原来注册资本实缴,公司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该笔费用几千至上万元不等,实行认缴后制,在设立和注册资本变化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则验资成本不复存在。

提高了公司登记效率:公司设立或者注册资本变更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环节删除,极大的提高了公司登记速度,提高了公司登记效率。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资产减少:由于认缴资本无需依照法律规定时限到达公司账户,而依照当事人约定计划到位,在约定出资期限较长或者股东自觉履行意识较差的情形下,公司资产较之实缴制度下,存在打折之可能性。

股权价值降低:以往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完毕后,股权一般与实缴出资相对应,即股权拥有相对较高的价值,而在认缴制度下,股权仅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凭证,通常不再具有与实缴出资对应之内涵,此外,在股权上设定担保权利将受到较大影响,对设立担保的股权进行严格筛选变得不可或缺,并且设立担保的程序将变得复杂化。

3、对市场的影响

盘活了市场资金: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下,必须将注册资本转移到公司账户,并且公司在短期内一般不会对账户内资金充分使用,资金闲置在银行,导致资金无法自由流动,降低了资金的使用率,而认缴制度的推行,将股东资金从公司账户中释放出来,并在市场的引导下,流向其他需求领域。

注册资本申报混乱:在社会诚信体系相对不完善的背景下,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推行,不审查验资证明,不登记实收资本,由股东对其注册资本认购和实缴的情况负责,极有可能导致滥设公司、随意申报注册资本、超越认购能力申报注册资本等问题的发生。

4、对债权人的影响

交易对手债务偿还能力削弱,交易风险提高: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下,所有认缴资本出资到位是设立公司的必备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对其重点监控。注册资本实缴到位,某种程度上确保了公司有相对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一旦公司出现违约,债权人对公司提前诉讼并最终执行时,能够有资产覆盖债务。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缴,可能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减弱。

降低交易风险的成本提高:在认缴制度推行后,登记部门登记的实缴注册资本这一传统权衡市场主体资质的因素变得不那么容易获取,交易主体基于对交易履约及违约追偿的长远考虑,需通过其他渠道(例如引进律师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等)来了解企业的资本缴纳、企业资信情况,如此,不但延长了交易前犹豫期,也提高了各方的交易成本。

四、注册资本缴纳制度变更存在的问题

1、对股东及公司出资责任规定不明确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实行认缴制度的行业排除出了进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监督的行列。仅规定公司及股东(发起人)对于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究竟需要负上何种责任规定不明确。

2、缔造“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配套制度尚未建成

公司法修改希望通过引入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但是各机关之间通过何种载体通报,通报后如何制约企业,尚需相应配套制度约定。

3、对市场诚信提出更高要求

认缴制度将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政府主动监管改为股东自行公示,以及在公司资本未实缴仅认缴的基础上进行市场交易,对社会诚信体系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综上,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的变更是一项在商事领域具有深远意义的变革,这项制度对整个社会的各个商事参与主体具有广泛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项社会事务的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一定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