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冲突和整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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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冲突和整合

焦云娜

焦云娜(郑州轻工业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摘要: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法学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敲门砖。我国法学教育以通才教育为目标,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司法实务能力的培养,必然引发和司法考试的矛盾冲突。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我们只有改革现有法学教育,克服法学教育弊端,更好的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冲突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前身是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开始,我国将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考试,从而使司法考试成为全国性的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从业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资格证成为法学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敲门砖。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极低,在试题设计上侧重于对司法实务能力的考察,考题基本上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授课式的教学方法侧重对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考试也偏重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知识记忆能力的考察,忽视对学生分析解决法律实务案例的能力和技巧的培养,即使有案例教学也只是为了迎合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而设计,往往与复杂的社会现实相去甚远。因此国家司法考试与我国法学教育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

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

第一、与传统教学模式的冲突。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法拘泥于课堂讲授,普遍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法,由于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限制,教师为完成原定的教学计划,一味的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只是被动的听,法律课堂枯燥、死板,难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更不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质疑精神。理论型的法学教育重视对学生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对学生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法学学生虽然熟练掌握了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具备了基本法律思维能力,但不经过实践锻炼和实践技能的培养,学生毕业后根本不具有独立处理具体案件的实际能力,很难适应具体的司法实务。司法考试侧重对司法实务案例分析能力的考察,这些都是法学教育所欠缺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不经过艰苦的努力很难在司法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第二,与传统课程设置的冲突。我国法学教育中的课程设置以通才教育为目标,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涵盖了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的方方面面,却造成专业知识与通识知识、本国法知识与外国法知识在教学配置上比例失调。因为缺少与理论课程相对应的实践、实习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造成书本上的法和现实中的法相脱节,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传授了法律理论知识却忽略了法律背后人文精神的培养。而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在内容和特点上更注重法律适用能力的考察,特别是试卷四不仅涉及到案例分析,更有对法律文书书写能力的考察,这些都是法学传统课程中鲜有涉及的,因此司法考试和传统课程设置的矛盾不可避免。

第三,与传统教学考核方法的冲突。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的考核和课堂授课的教学模式相适应,局限于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进行考核,学生只需考前突击复习,依靠对知识的记忆能力就能考出好的成绩,而教学效果也就被认为是卓有成效的,这种教学体制与社会需求严重偏离,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不能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因为实践技能和司法实务能力的欠缺,学生走出校园后要么难以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要么需要较长的社会适应期,从而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二、现有教育体制下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整合

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又是选拔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律职业的途径,国家设置过低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无形当中提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突出了司法考试的“选拔”功能,有利于选拔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促进中国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司法考试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学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我们应当抓住司法考试提供的契机,改革现有的法学教育弊端,更好的推动法学的发展。

第一,更新法学教育观念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重理论而轻实践,忽视了法学的职业教育性,学生只是掌握了空洞的理论,却不能灵活运用,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面对这种弊端我们必须更新观念,要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点,对于这种弊端有学者提出为适应司法考试对司法实务能力考查的需求,要彻底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代之以法律职业教育。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学教育不是简单的职业教育,学校并不是职业培训机构。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更重要的是知识和思想的传递,法律思维的培养,学生不仅要能够像律师、法官、检察官那样思考,更重要的是要能进行创造性的思考,这与我国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目标是相吻合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国法学的发展和法制改革,毕竟我国的法学的发展和改革是靠法学家推动的。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可能完全脱离理论知识讲授而进行单纯实践技能的培养,只能在加强理论知识讲解的过程中,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同时尽可能的提供实践机会,增加实践环节,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的作用,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我国法学教育没有必要和司法考试完全对接,进行完全的职业教育,正如我国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所言:“法律教育,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便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须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臻于完备。①

第二,教学中应在理论讲授的同时,加强对法律条文的讲解。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法条,而司法考试很多试题是针对法条考查设计的,因为相对于抽象的法学原理和理论来讲,法条则是具体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学理论和具体法条的关系就像原理和公式的关系一样,抽象的法学理论只有应用于具体的案例才有现实的意义。与具体法条相脱节的法学教育,不能培养学生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运用法条分析解决具体实际的法律问题的能力,从司法考试和职业技能培养的角度,法学教育应注重对法条内容和含义的解释,任何案件的处理最终将归结到法律规定也即是具体的法条规定,离不开对法条的掌握和理解。

第三,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司法考试的出现对现有教学体制,教学方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只有改革课程设置中的不合理现象,适当增加实践课程的设置,我们必须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注意法学教育的主体性、开放性特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增加实践性、应用性环节,注重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②这要求我们首先要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法,教师通过精心选择的案例,将学生带入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充当法律职业角色并提出问题,进行交互式的辩论,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锻炼学生的分析、归纳、总结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娴熟辩论的表达能力,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促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效组织讨论,对案例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并不断提出问题,由浅入深的引导学生进行深层次的思考,注重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经过案例分析得出规律性的结论,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其次,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使学生置身于模拟和现实的诉讼活动,学生不仅可以真切的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而且可以了解全部的庭审程序;不仅熟悉了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而且经过诉讼环节中具体问题的处理,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了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锻炼了学生对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和创造思维能力和司法实务能力。

参考文献:

[1]黄维智.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J].中国检察官.2007.(12)

[2]何士青.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兼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湖北大学学报.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