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窃电有关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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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窃电有关 刑事 法律问题研究

李鑫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



摘要:在供用电管理工作中,对于窃电的查处,是供用电检查人员最为棘手的问题,如果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规定,把握好程序和准则,将会给工作带来被动,甚至会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在窃电查处过程中,应注意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关键词:窃电、刑事、法律


1、窃电检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这为用电检查人员开展窃电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施过程中应认真注意检查窃电行为的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所谓一般程序,一是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以检查小组形式开展工作,每组人数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2人持有用电检查证),分工负责文字记录、现场分析和拍照取证等工作。二是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先由用电检查人员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用电检查小组赴用户现场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检查后详细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并存档。三是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并要求用户派员随同配合检查。四是用电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相关内容认真填写完整,包括用户名称、主要设备参数、检查结果等。对检查发现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应做好现场详细记录和取证工作,并由用户负责人签名确认。

所谓特别程序,一是现场检查确认用户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可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现场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由用户负责人签收,一份存档备查。实施停电操作前,应预先告知用户做好必要准备,确保人身安全,避免重大财物损失。二是《用电检查问题通知书》内容应对窃电行为明确定性,由用户负责人或其业务主管人员签字确认。三是用户方拒绝签收《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阻止供电企业人员现场停电的,用电检查小组应按行政管理关系逐级请示,经相关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窃电证据收集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窃电证据是用电检查人员对窃电用户定案的关键,也是处理窃电行为的依据。因此,在实施窃电查处过程中,如何以合法途径取得有效证据,必须注意取证的手段和方法。

2.1依法收集窃电证据

用电检查人员应做到3个注意。一是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履行法定手续,不能滥用或超越电力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用电检查权。二是检查是否确实有盗窃电能的事件发生。三是窃电取证严格依法。此外,用电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用电检查;程序合法,是证据合法有效的前提。用电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时,收缴窃电工具、进行现场勘察、询问窃电行为人、拍摄现场照片等,这些都是合法的行为。

2.2窃电取证的手段、方法

对窃电案件具有法定取证职责的部门包括供电企业、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以供电企业为主。窃电取证的手段和方法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自行取证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拍照;(2)摄像;(3)录音;(4)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的提取及封存;(5)伪造或者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收集及封存;(6)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窃电装置、窃电工具的收缴及封存;(7)在用电计量装置上遗留的窃电痕迹的提取及保全;(8)制作用电检查的现场勘验笔录;(9)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10)用户用电能量显著异常变化的电费清单的收集;(11)当事人、知情人、举报人的书面陈述材料的收集;(12)专业试验、专项技术鉴定结论材料的收集;(13)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14)供电企业的线损资料、值班记录;(15)用户产品、产量、产值统计表及其平均耗电能量数据表。二是请求法院收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例如,不允许当事人查阅的有关档案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之间各自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当事人收集的其他证据等。

3、当前查处窃电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3.1查处窃电的法律规定层次较低,在追究窃电者刑事责任时效力不足。

 由于电能存在的特殊性,在查处窃电时,能够查明的往往只是窃电现场的工具、窃电状态和手段等,窃电数量和窃电金额一般是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计算。《供电营业规则》是一部政府部门规章,作为依法起诉的依据太不充分,尤其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采用"疑罪从无"法律原则,而作为定罪量刑情节关键证据不充分,难以认定"盗窃罪",往往导致案件很难进入诉讼程序,甚至连应该补交的窃电量和违约使用电费都无法取得,窃电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对此,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推动立法进程,提升相关规定的法律层次,力争在修订《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时,对窃电量、窃电金额的确定及加收违约使用电费条款,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完善打击窃电行为的法律制度。

3.2 执法主体缺位,查处窃电力度不足

电力体制改革之后,发展改革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和监管权力。供电公司由政企合一的行业管理者转化为自负盈亏的企业经营者,供电企业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追缴电费和收取违约使用电费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支持,查窃电工作困难重重。比如,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查处窃电过程中,如果用电人不予配合,供电企业是否有权进入用电场所检查、是否可以对窃电行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取得的口供等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

根据目前现状,建议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方式,授予供电企业电力行政执法权,并由电力主管部门或电力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考虑到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行政组织编制管理的现状,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经过行政机关的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目前,各供电企业都设有反窃电机构,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等级的用电检查资格和检查证,对检查程序有严格的规定;技术方面,拥有表计检定、线路电能损耗监测等相应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因此,供电企业完全符合法律授权或被委托组织的条件。供电企业具有行政执法权,对打击窃电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维护电网正常运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束语

器,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用电客户和广大人民群众团结一心、群策群力,把查处、打击窃电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积极营造合法用电光荣、违法窃电可耻的社会氛围,保障良好的供用电秩序,让电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试谈窃电行为的认定[J]. 苏建成,伍明星.  现代法学. 1995(03)

[2]窃电行为有关法律问题刍议[J]. 李振华.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8(04)

[3]对窃电行为应当依法追究[J]. 赖力生.  人民司法. 19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