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流出物放射性的监测和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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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流出物放射性的监测和管理

李平

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宁德分站 352100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核电产业快速发展,陆续建成一些核电厂。为了充分保护环境与公众身体健康,准确判断核电厂对周边环境与居民造成的影响,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针对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与管理相关知识,本文进行了简单地分析,希望对相关领域研究有帮助。

关键词: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管理

引言

核电发展中,核安全是重要生命线,重大事故或事件的发生,放射性流出物监测是核电厂主要任务,这已成为核电厂安全分析及环评审评报告的重要内容。比如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发生释放的放射性流出物,严重影响着环境安全与公众身体健康,核安全也备受各国关注。

1、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现状

对于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此项工作在我国起步晚,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针对核设施流出物与环境监测国家出台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参考相关要求,核电厂运营企业要严格制定流出物监测计划,并做到有效监测,定期为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流出物监测报告。近年来,我国三大核电厂秦山、田湾及大亚湾核电厂提供的放射性流出物监测报告,其监测项目有所差异,其中田湾与大亚湾核电厂对碳-14液态流出物还未测量出。监测报告中,流出物监测在年报方案中缺失,大亚湾月报提供的数据报表,数据评估、质量保障与电站运行等相关监测条件表述不够明确;田湾核电基地流出物监测年报也缺乏相应的评价内容;质量保障体系中,流出物监测月报与年报中没有准确表述质量保障体系,由此表明现阶段我国部分核电厂流出物监测工作还有待完善:(1)监测能力与监管要求不相符。(2)部分监测项目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尤其是国际新标准中气态放射性流出物还未转换成符合我国核电厂发展的国内标准。(3)审管部门与委托机构对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没有作出全面监测监督,还要提高监测报告核查能力。

2、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管体系

2.1核电厂运营管理者

放射性流出物监测工作中,核电厂运营人员肩负的职责主要表现为:(1)实际工作中,提高核电厂监测放射性流出物的能力,有效制定监测计划确保核电厂在运行、退役及应急等阶段做好流出物监测。(2)为公众提供流出物剂量标准,评价流出物剂量前,定期验证剂量所用各类假设条件。

2.2具体监测审管部门

核电厂流出物监测工作中,审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主要包含:(1)为流出物监测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包含应急监测与质量保障。(2)对于核电厂运营人员提供的流出物监测数据,加大审查力度,如需必要独立开展监测放射性流出物。(3)为公众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实际监测与控制情况。在多堆厂址放射性流出物作用下,为了加强公众剂量累积评估,审管部门安排并协调放射性流出物实际监测工作。

2.3政府或审管部门委托机构

核电厂流出物监测工作中,部分特定监测工作,政府或审管部门可交由其它机构负责,其职责主要包含:(1)加强审查、调试与校准监测仪器设备。(2)加大质量保障程序的审查力度。(3)为放射性流出物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并做好定期验证,严格检验核电厂提供的流出物监测结果。(4)加强验证流出物对公众提供的评估剂量,确保其不超过核电厂国家剂量限值。(5)做好应急准备。委托机构搜集并整理国际机构、政府部门及核电厂运营者提供的监测数据,以此严格制定标准监测放射性流出物。核电厂运营管理中,放射性流出物监测审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独立负责并做好流出物监测。

3、放射性流出物实际监测方案

核电厂运行过程中,运营人员要为放射性流出物合理制定并实施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制定,旨在确保满足流出物排放批准要求,尤其是推导排放限值时应用有效的假设条件,评价关键剂量监测方案规模与范围,确保其具有一定的可信度,秉承优化防护理念选择测量方法,还要能获得审管部门认可。

3.1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通常排放限值有两种,即独立放射性核素与短时期两类限值,获得审管部门的批准后,其数值一般比较接近。如果获得的数值高一点,要结合防护优化计算获得排放率与排放量,以此为核电厂有效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对于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IAEA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浓度限值,所以核电厂运营管理中要结合其运行特点统筹分析流出物实际排放量。日常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将年限值50%定为季度限值水平;年限值20%定为月限值水平;年限值10%定为周限值水平。

3.2流出物监测具体内容

实际工作中,结合不同监测方式要求,核电厂流出物监测方式主要包含在线与离线监测两种,通常利用在线测量方法获得流出物排放点剂量率、活度浓度与总活度等数据。假若流出物有很好的排放量,在线测量就可因仪器设备缺乏灵敏性而不能获得准确的数据,可通过采样与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保障数据准确性。根据流出物监测具体对象,将其划分为气态、液态流出物及直接辐射等方面的放射性流出物监测。

结论与建议

(1)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内核电产业发展速度加快,加快建设内陆核电厂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受纳水体河流及湖泊中,内陆核电厂包含很多环节敏感点,甚至直接关乎到公众日常饮用水安全,因而在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信息公开与公布等方面,对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带来了新的挑战。

(2)当前,对于核电厂流出物监测,国家要加强流出物污染控制控制管理,根据现有监管体制及规范要求,制定满足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标准,明确流出物总排放量并细化其实际限值,以此加强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浓度的控制。

(3)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管实际工作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监督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工作,这是非常重要的的。国家要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工作中,要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职责及开展监督监测工作具有的法律地位。

(4)为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督监测指导技术,加强监测任务及内容细化,保障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与代表性。同时,为相关监管部门科学而有效地管理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加强辐射环境监管,从而深入了解并掌握辐射污染物排放,便于核电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便于公众理解核电环境安全并增强工作自信心。

(5)对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加大监督,核电厂所在区域建立配套的放射性流出物分析实验室,同时配置专业监测仪器与人员,提高实验室分析能力,积极推进内部质控与核电厂环境监测对比,以此科学开展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监测工作,从技术方面为核污染监督与环境管理提供保障。

(6)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制定在线监测系统监管,促使生态环境部门有效监督监测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

(7)已建、待建与规划中核电厂排放口周边设置海水连续监测哨,持续做好海水中γ核素、氚浓度与温度等相关参数的采样测量,严格管控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异常情况,做好前期准备论证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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