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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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

王崇华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 滨州 256600

摘要:城市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有着必然联系,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合理制定农村征地补偿与就业安置政策,才能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在养老、就业、生活和生产等方面的利益,从而保障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健康有序发展。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进行简要分析,探讨了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健全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1 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困境

1.1 各地农地流转价格不均衡

农地流转价格的确定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农地流转价格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一是地域差异以及农地状况。在偏远山区或土地状况较差的地区,因经济较为落后,流转价格往往较低,最低可至每亩每年几十元,有的地区甚至出现无偿的流转。而在一些交通便利、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土地成块并且状况良好,土地流转价格则相对较高,个别地区可达到每年每亩上千元。二是流转方式。如前文所述直接流转价格低,间接流转价格高。委托村集体或中介组织集中流转,村委会或中介机构要从中截留部分收益。

另外,在流转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农户利益受损的原因主要:一是在部分农村地区,流转价格一旦确定多年不变。这样的定价方式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到经济的发展以及货币的通货膨胀等因素,不能与时俱进地进行定价,对农户利益构成了变相的侵犯。二是在间接流转模式中,一些村集体或依托村集体的中介组织压榨流转费用,从中获取利润,甚至不征求农户意见多次转手,对流转双方的利益都造成损害。三是一些非正规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违背农户意愿收取高额中介费用,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良性发展。

1.2 土地流转结束后,农民的社会保障困境

土地流转作为一种新的土地政策正在全国农村地区开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参与或即将参与到其中。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地区的医疗、教育、基础设施保障同城市差距还很大,所以,农村土地流转结束后,农民的安置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依旧堪忧,政府对农民的安抚能力有限。也正因如此,有相当大一部分农民不愿意、不接受进行土地流转,对这部分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他们天然的保护屏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土地流转这一制度的施行本身就是对农民权益的一种损害,这个问题也阻碍着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土地流转政策的进一步推行,新的困境仍在不断出现,所以旧的难题不了断,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就难以进行。国家政府、社会力量、农民个人都应该为土地流转的困境出谋献策。

2 土地流转农民权益保障策略

2.1 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和程序

健全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机制。第一,要培育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建立和完善反映土地供需信息网络平台。第二,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事中介,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中介服务组织。第三,加强中介服务组织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和管理,保证各种服务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第四,加大对农村信息的沟通。

健全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第一,合理明确界定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相互关系和权责界限。第二,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程序和步骤。第三,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法违约的后果。用法律的威慑力来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与规范。第四,合理厘清征用补偿标准,防止主观随意性,主要是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

健全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第一,严格加强对受让者的审核。包括对其经济实力,项目的长期性,项目用途以及受让者信用等级等的审核。第二,建立完备的风险预备机制,如受让者破产处理机制,资金周转困难应急机制,矛盾协调机制等。第三,完善合同的备案和管理,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第一 ,要加强农村土地交易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培育土地流转交易组织。第二,完善农村土地市场运作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反映农村土地供需,土地流转成本的价格市场体制。

2.2 坚持自愿流转原则

政府为权利代表,部分政府为确保自身利益,通常缩减给予农户的土地补贴或相应赔偿,损害农民利益。民营企业为利益代表,为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通常会采取压低土地租金,甚至采取部分过激手段,强制农户转让土地。事实上,我国现阶段所行法律中,并未针对保护农民土地制定健全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问题也并未予以明确,产生法律漏洞[1]。正因此类现象存在,为各企业、政府部门缩减农民利益创造条件,而农户为获取长远利益,仅能放弃被损害利益。因此,于土地流转过程中坚持自愿流转原则尤为必要。无论农户是否处在劣势地位,均应具备自主选择权,企业、政府应对农民个人意愿予以充分尊重,不可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农民自主选择权。土地流转期限、用途、方式均应结合农户意愿,不可采取非法强迫手段。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均应对农民进行正确引导,将土地流转过程及其中所涵盖的相关利益均应向农户详细告知,将选择权交至农民,应将农民意愿作为重要参考,不可强制。

2.3 改革和完善征地补偿的计量方法,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当前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问题十分突出,难以维系农民的生活及再生产水平。要尽可能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征地的补偿标准,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必须足额到位,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旦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能出现拖欠农民补偿费的问题。

2.4 构建农地流转的市场化机制,减少农地流转中的利益冲突

农村土地流转的公平、合理,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更离不开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农地流转市场化机制的建立,一方面要求建立规范的农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前,应有合理的审核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土地流转关系确立后,应有完善的合同签订程序;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的登记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利益冲突,应该有不同的管理办法,采取不同的措施。另一方面要减少流转信息的不对称,政府要及时准确的公开相关信息,特别是农民关注的农地流转信息、补偿款收支分配信息等;中立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要为农民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最大程度上维护土地流转中的公平,减少农地流转中的利益冲突。

2.5 构建服务平台,提高农地流转效率

首先,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村地区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管,加上地方相关部门过多干预,而对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缺乏监管,造成土地流转后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信息平台的构建则可帮助农民更加准确、快捷地进行农地流转信息发布,并提供发达地区的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市场要素与资源的相关信息,帮助农村土地流转相关工作人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例如浙江省绍兴县建立了“县、镇、村”三级信托服务体系,其中县级是土地信托服务中心,而乡镇则为土地信托服务站,村级由经济合作社来承担。这些服务机构不仅帮助土地经营者论证了一些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还横向联系技术、物贷、信贷等,积极协调土地经营纠纷,使土地经营者、承包者与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了有效保障,规范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与运作。

3 结语

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和基础,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大大推动了农村经济快速有效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建立起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体制[2]

参考文献:

[1]马宁.关于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30):97-98.

[2]陈鹏,吴雪松.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障措施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9(2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