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规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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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 时代下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规制研究

张熠恬

江苏大学 江苏 镇江 212013

作者简介:

张熠恬,女,生于1999年10月,汉族,江苏常州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专业

基金项目:江苏大学第19批大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9C189

摘要:我国慈善事业在这几年来发展迅速,互联网催生了网络公益众筹。网络公益众筹以其方便快捷、参与平民化、项目类型多样化的优势迅速崛起,但是在其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诈捐”、“骗捐”问题频频出现,筹集的善款被挪作他用等等。我国与网络公益众筹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慈善法》和一些其他的配套管理办法,但是因为这些法律订立的时间过早,相关制度已经滞后,对网络公益众筹的规定就很少。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网络众筹平台自身进行管理规范,解决了内忧外患才能持续不断地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公益众筹 《慈善法》 社会信用 信息公开 法律责任

现在正处于“互联网+”时代,任何事情都可以和互联网相结合从而使事情变得更加快捷方便。近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我国的慈善也开始与互联网相结合,相结合的成果就是网络公益众筹。网络公益众筹的出现产生了很多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这些平台伴随着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而迅猛发展,比如“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比较热门的众筹平台。

  1. 近年来网络公益众筹的发展背景以及现状问题

虽说我国的传统慈善事业相比之前是要发展了很多,但由于国民的慈善意识淡薄、慈善法制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的慈善事业相较于其他国家还是很薄弱的,而网络众筹公益的出现无疑是给我国的慈善事业注入了一股新的力量。有相关数据表明,自2017年“轻松筹”的出现以来,有超过快2.5亿人次的爱心人士参与网络公益众筹项目,累计有200多亿资金帮助了快253万个有困难的家庭。这样大的规模和力度,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确实是对有困难的家庭起到了济困解危、雪中送炭的作用。网络公益众筹的迅速崛起,得益于它相较于传统的慈善众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优势:

  1. 、网络公益众筹更加的简洁方便且进展效率更加的高

传统的慈善募捐是通过举办线下募捐活动来筹集资金,这中间要经过一系列

的流程:首先慈善组织需要先提交材料给登记管理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然后登记管理机关对慈善组织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最后才能在网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募捐活动的信息召集爱心人士来参加活动。在这种传统募捐形式下,一个有困难的家庭如果想通过这种方式筹集资金必定要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以及花费一些成本才能真正收到善款,那么在很紧急的情况下就很不方便。但是相比之下,网络公益众筹就更加简便快捷且效率更加高。在网络公益众筹种只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发起募捐求助的一方、参与捐款的捐款者和网络公益众筹平台,所以公民可以在不花费什么成本和时间的基础上迅速地联系上网民,从而募集到资金度过困难。不仅如此,捐助者通过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到相关慈善的内容。

  1. 、网络公益众筹参与平民化

现在网络几乎是覆盖到每一个家庭,发布的公益项目通过网络公益众筹的方式能够被更多的人发现,扩大了传播的范围,所以只要是看到相关信息的人都可以通过线上支付的方式进行捐款。但是传统的慈善募捐形式,需要看到通知的人去往举行活动的地点才能进行捐款,这必定会造成有些人虽有捐款的心思,但会由于路途的遥远或者交通的不方便而放弃去捐款。而且,有些募捐活动不是一般人可以参加的,邀请的都是一些名人名士去参加活动。网络公益众筹就不一样了,无论是谁,只要看到了相关链接就可以进行捐款且不论金额大小,多多少少都尽到一份力。

  1. 、网络公益众筹项目类型更加多样化

传统的慈善募捐活动举行一次可能只能为寥寥几个家庭进行募捐,但是如果是在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上就会有很多不同的项目供爱心人士选择。

网络公益众筹在出现和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浙江杭州萧山有一女子想替自己的父亲发起20万元的募捐项目,于是就通过“水滴筹”这个平台发布了相关募捐信息。她以她父亲的口吻,撒谎讲述了“患上胃癌”的完整经过,但是根据筹款页面所展示的一系列检查报告,她的父亲并没有患上胃癌。从这个方面就显示出网络公益众筹的一个问题,这名女子父亲的检查报告并没有表明她父亲得了胃癌,但是“水滴筹”这个平台并没有发现这个检查报告有问题就直接让该女子的募捐信息上了平台页面。因为一些信息不对等的原因,有些网民并不能发现那份检查报告存在的问题,仅仅通过该女子的口述就进行了捐款。而且之后,该女子的微博被网友扒出,从她的微博可以看出该女子家庭很富裕,并不需要通过筹集善款的方式来解决困难,在这一方面,网络公益众筹平台没能做到审核申请人的家庭信息。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就网络公益众筹发起人的门槛来说是过于低了,因为只有求助方的一面之词,平台审核求助者的家庭条件信息或者相关求助信息时存在的一定的困难,从而很容易就出现“诈捐”、“骗捐”等问题。

  1. 我国现有的关于网络慈善的法律规定

  1. 我国的《慈善法》

我国的《慈善法》是在2016年颁布实施的,《慈善法》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中认可了网络公益众筹,它是可以依法存在的,第二十三条规定道,“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因为在那个时代,人们对于社区慈善、网络慈善、个人求助等方式意见分歧比较大,所以在《慈善法》的制定过程中,针对这些方面的问题采取了回避或者淡化的方式,这在当时看起来是必要的,或许也是合理的,因为在那个时候这些慈善形式在实践中表现得还不是很不多。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到现在出现了新的问题,之前的相关制度跟不上发展实践的需要。特别是网络慈善的迅猛发展,促使很多社区慈善出现,而且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崛起使得一些个人求助不再满足于在微信转发朋友圈这种方式,毕竟个人和邻里的交往圈子很狭窄,便开始借助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让自己的求助信息走向互相不熟悉的公众。对于在现实场景的个人求助行为可以不进行干预,但是那些通过网络众筹平台进行的公开募捐活动就必须进行相应的规制与管理。事实证明,在现代网络慈善是我国目前最具有发展前景的方向,但是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和政策支持,就可能会因为一些不良的个案而使整个慈善事业收到损害,阻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这种约束不仅需要明确规定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责任,不能使之依靠用户协议就能逃避一些责任,还需要明确规定个人慈善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应该要受到的法律责任,并且还要有一些措施指引捐赠者如何辨别真假信息,进行有效的捐款,使之不受欺骗。由此可见,需要尽快完善现行《慈善法》对网络慈善、个人求助、社区慈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从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更加健康持续发展。

  1.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这里主要是对《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和第十条规定进行理解和分析。

首先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双方在信息真实性方面负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一条规定里却没有明确指出如果没有尽到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会有怎样一个法律后果。我也去找了其他关于网络众筹方面的法律条文,也并没有发现一些有关违反之后的法律后果条文。而且这一条规定也没有具体说明求助者这一方对于信息真实性是有怎样的权利义务,网络众筹平台对于信息真实性又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其次,根据第十条中的规定,这其中的“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从法条的这一部分可以看出网络众筹平台推卸自己审查信息真实性的义务,把所有的后果都归于求助者的身上,自己不承担任何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网络众筹平台责任的减轻,有些网络平台就可以趁这个漏洞逃避掉法律的制裁。

最后,在第十条中还规定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我个人认为这一点没有维护捐款者的基本权利,捐款者有权利知道求助者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善款的使用负有监督的权利,但是这条规定仅仅只是一个风险提醒,并没有要求平台公开求助者的信息,以及平台没有给求助者一个救济途径,这就导致求助者在自己的利益受到影响之后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10条的规定也是在把所有风险推给了提供帮助的人,如果募捐信息出了问题就得捐款者自己负责,网络众筹平台却只要履行一个风险提示的义务。

  1. 我国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规制建议

  1. 、明确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监管主体并建立完善的平台监管体系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民政部门使慈善机构的监管主体,网络众筹平台和传统的慈善机构在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所以民政部门理应也是网络众筹平台的监管主体。由于互联网的方便,对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监管不仅仅可以是民政部门,还可以是公众和媒体等。政府应该对相关网络众筹平台的背景、设立的条件、执行相关募捐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管,定期进行平评价和考量,提高网络众筹平台的设立门槛,网络众筹平台重要不在多而是在“精”;现在的媒体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对与网络众筹相关事件的报道应该做到实事求是,及时有效,媒体往往代表着最广大社会公众的声音;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应该设置有效的举报投诉机制,方便社会公众进行检举和监督。各方主体应该联系在一起,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给网络众筹平台多方面的监管。

  1. 、网络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需要增高和保证发起人的条件和资格

很多事物都应该是“在精不在多”,放在这里也是一样的,网络公益众筹不能借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就设立很多的众筹平台。如果出现一些不规范,不安全的网络众筹平台,这将会造成很多捐助者的利益。所以就很有必要来增高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设置更加严格的准入规则。对于刚刚建立不久还不是很稳定的网络众筹平台,政府部门应该确保其以后的发展能够顺顺利利,比较好的办法就是以备案的方式对平台进行规范。对于已经成熟稳定的网络众筹平台,政府部门应该以定期考核的方式来考量这些众筹平台,就是以核准的方式进行规范。

在传统的慈善模式下,发起人往往是一些具有公开筹集资金能力的慈善组织或者机构,但是根据我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允许其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成为发起人,而且加上互联网的方便快捷,这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变得更加无门槛性和便捷性,所以为网络众筹平台审查发起人资格的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网络众筹平台联合政府部门、公安部门或者社区管理部门,对发起人的家庭状况、身份资料进行审核,看是否与提交的材料相符,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各方力量应该团结一致来确保发起人的主体资格适当。民政部门应当为发起人的身份信息、家庭状况、病历、银行账户等信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息登记系统,为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及时联系公安部门对发起人的身份进行审核查验提供方便。

  1. 结语

网络众筹虽然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来进行诈骗,但是其发展前景和社会价值还是很大的。诈捐、捐款挪作他用这些不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捐赠者的利益,还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完善相关的法律错规定,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体系,提高网络公益众筹的社会信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那些想做好事的普通民众,使他们不会因为自己被骗而感到寒心。对网络众筹平台的正确监管,可以增强网络公益众筹的安全程度,人民对于这种新型的捐款突进就会有更强的信任,有效地保障了网络众筹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我国的慈善事业虽然发展迅速,但总的来说还是正处于起步阶段。在这里面发展最快的应该就是网络公益众筹,但是即使如此,它也只是处于初始阶段,但它还有很广阔的发展空间。就现在的发展现状来看,网络公益众筹只有正在解决了其内部和外部困境,才能一直持续不断地为我国的慈善事业作出贡献,提供源源不断地动力和良好地条件,从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迈向新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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