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救助义务的研究与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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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救助义务的研究与思考

韩婷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大学 江苏镇江 212013

摘要:夫妻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在学术界一直有分歧与争论,在现有的法条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间的救助义务,与之相关的是婚姻法中的抚养义务。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大多数夫妻间具有救助义务的观点也是基于此而产生。但由于抚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也就导致救助义务是否存在成了一个问题。在本文中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指的主要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自杀时,另一方的作对义务。

关键词:救助义务;不作为;责任后果


一、法律背景

1994年6月30日,宋某喝酒后回家,与妻子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想要自缢,宋某找来邻居规劝,但邻居走后,两人又开始继续争吵,此次在李某准备自缢时,宋某并未加以阻止,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在听到凳子的响声后才过去查看,并在之后也没有采取急救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再次返回家中时,李某已无法挽救身亡。南阳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宋某,而法院最终判决宋某罪名成立,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一案件也引起了诸多讨论。对于夫妻间的救助义务问题,在法学届历来就有诸多讨论。2008年7月17日,女方赵某与男方龚某登记结婚,在婚后与男方龚某父母一起生活,2008年9月18日,龚某因工作加班,回家较晚,赵某抱怨龚某工作时间太长,没有时间陪自己,加之两人并不能独立买房尚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发生争吵。赵某扬言“总这样下去,不去跳楼。”坠楼而亡。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认定,龚某对赵某的自杀行为没有尽到婚姻法定、理所应当和力所能及的帮助义务,存在过错。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相似的案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也是学术界对于夫妻间救助义务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二、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争吵导致配偶自杀时,另一方究竟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从刑法角度来说,夫妻双方都是成年人,有独立的思考能力,是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选择自杀,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另一方不应当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从婚姻法角度来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陷入困境时,另一方有扶养的义务,在婚姻法中并未对配偶是主动陷入困境还是被动陷入困境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也是争议形成的原因之一。而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思考,配偶陷入困境,而另方冷眼旁观,必然会惹来非议。在我国现存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夫妻间的救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多是从道德方面对夫妻双方加以约束。重大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是作为义务的来源。而法定义务则是基于民法中的抚养义务延展出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而当配偶陷入危险困境时另一方负有救助的义务。但婚姻法所规定的仅仅是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民事责任。因此男方龚某对于女方赵某的死亡仅负有民事责任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后果。由此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应当是独立于民法中抚养义务而存在的法定义务,也即刑法中的作为义务。在刑法中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基于法律规定而存在的积极作为义务;2.基于特殊职责而存在的积极作为义务,如警察、医生等职业;3.基于对危险源的控制而产生的积极作为义务;4.基于特殊关系而产生的积极作为义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5.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在宋祥福一案中,宋祥福与其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属于特殊关系,存在作为义务,其次,李某自缢与两人之前的吵架厮打存在因果关系,宋祥福对妻子的救助义务是基于其先行行为而存在。因而,当宋祥福在妻子自缢时,冷眼旁观的行为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此类案件涉及的另一个焦点是自杀,在我国的实务案件处理中有一个传统的思想观念,就是出了人命一定要有人负责。而在夫妻关系中产生纠纷的另一方无疑是存在过错的,是需要承担责任后果的。在我国刑法中,自杀本身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一个思想成熟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的成年人,选择自杀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没有对其自杀行为实施帮助的情况下不需要为此而承担责任。但夫妻吵架而导致一方自杀不追究另一方的责任显然也是有失公允的,案件的判决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有社会评价,如果在法院的判决中一方死亡而存在过错的另一方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但如果只以吵架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刑罚处罚也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的。对于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学术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法律中也没有一个明文的规定,但判决需要一个有力的依据。

三、结论

宋某一案与龚某案虽案件相似却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也折射出一个现实问题:当法律没有定论时,同案不同判也将成为常态。道德可以谴责一个人,却无法审判一个人,如果只以道德义务来评判夫妻间的救助义务,那么,当一方不履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权利受损时,便无法用法律的手段去惩罚,但如果以法定义务来定,一个成年人要为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行为负责,似乎也并不妥当,这就需要我们去找到其中的平衡点。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存在,我们可以把握一个合适的尺度,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将两种理论融入到实务案件中。把握住夫妻间救助义务的界限,才能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没有法定义务的案例,民法判决一般是依据公序良俗来进判罚,但刑法依据的是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只有成为法定义务,刑法才能进行判决。对于夫妻间见死不救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但现存法律在这一方面尚存在空白,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尽量弥补, 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进行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判罚。当然由于夫妻间的救助义务与一般的民事纠纷存在较大的不同,因此处罚方式也应当有所不同。而在刑事案件中,也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作者简介:

韩婷(1997-),女,汉族,安徽太和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专业。

1 孙勇,《论夫妻间的救助义务》,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3月,Numbe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