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介入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应有限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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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介入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应有限度

高雯

身份证号码: 41132519920915****

摘要:近期,全国各机关单位以及部门政府纷纷颁布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前的政策我们能够看出,当前国家单位以及机关强制规定取消、禁止政府采购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具备一定的合理之处,由此可见其政策颁布的必要性,而当前随着政府各项规定以及政策的出台,当前的行政权在采购投标保证金的介入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当前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政府介入到投标保证金的各项规则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因此,当前企业的招标以及投标过程之中,保证金的规范成为关注的焦点。本篇文章立足于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进一步探讨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功能,最后论述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行政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限度

一、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政策自实行以来,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因此,我们需要结合政策的受益群体,首先考虑到投标保证金的设立是需要结合国家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从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当前此项规定就突出了制度的优越性,这一点主要得益于投标保证金,其一方面能够保证企业的利益,也就是说能够将投标企业以及单位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假设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或法律规定时,就会使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受到损失,这对于维护社会的招投标秩序以及企业竞争来说大有裨益。其次,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是一种保险的做法,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与此相对应形成了相对公平的采购机制。因此,当事人就需要对自身的权利以及义务进行明确,必须明确企业的采购需求,同时,购买企业及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职责权限都是需要事先明确的。得益于投标保证金这一制度,在此制度运行的过程之中,投标人需要缴纳一定保证金来实现约束作用,减少出现不履约的情况发生,且在投标人遵守招标文件规定时,就需要对其进行退还与支付利息,如超时退还保证金,招标人则会面临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的境地。由此可见,此项制度是对于投标方以及采购方的双重保障,能够避免采购人、投标人双方法律责任的失衡。

二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功能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是保障政府工程以及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一方面投标保证金制度是对行业实践经验的借鉴与吸纳,也是与采购投标的国际标准接轨的一种体现,另一方面能够限制投标人和采购人的行为,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限制,从而对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避免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造成采购人损失一些情形。各级单位以及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市场的运行准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具体而言,首先需要明确投标保证金缴纳的对象,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其次需要明确政府以及企业之间的位置,从而将行政权的介入变得更加合理化,进而将法治化的概念融入到行政权介入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之中,这样就能够充分把握行政权的介入程度。

三 、行政权介入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

行政权介入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须遵循法治原则,即政府机关需要对行政权进行法律以及政策等的相关规定,此为前提。法律保留原则即是以完备的法律为基础,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构才有权在行政规范中对经营单位或者企业予以具体的规定。在当前行政权行使的范围内,其可调整内容也仅限于对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处理与解决,以保证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就是规定并限制保证金制度的最高额度,以及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以此规范招投标工作。假设当前投标人并未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我们就需要对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预估。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政策实施的目的就在于能够防止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具体体现在禁止行政机关及部门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对政府采购人的权力义务构成相当大的阻力,而这一点是因为明确了行政权介入投标保证金的限度和范围,既对行政权介入投标保证金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约束。

其次,行政权的介入需要把握市场的发展脉搏、遵循市场规律。这是因为政府在对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政策性的维护,我们无法否认的一点就是此项制度正是市场化合同缔约机制的一种方式,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而当前的立法确立政府采购的投标保证金规则,不仅仅保护了公共的利益,同时也确保政府采购中参与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一方面能够贯彻保证金制度在招投标环节的合理化运用,另一方面能够充分实现保证金的客观功能。因此,行政权的介入需要结合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市场的实际需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行政权的中立性地位,否则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公正性也会逐渐模糊甚至丧失。因此,我们能够看出当前的政府需要结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从而能够保证投标保证金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内,现行投标保证金制度需要结合政府的权限,并且在这一过程之中,政府需要适当放宽企业行政权,由此可见,行政权介入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职责就是监督各单位以及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是政府介入投标保证金的途径与策略。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需要结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各大企业需要结合国家与政府的规定,以多发的投标保证金为依据,提升额度的上限,并拓宽收取保证金的渠道与形式,从而使不合理与不规范的行为减少,逐步完善监管体系。这样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监管效能,从而能够保证金的数额与规范化运作,以此保证国家这一制度的执行力,取消或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我们需要意识到投标违法行为制度的演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不能对传统保证金的模式全盘的否定,必须遵循保证金的新模式。

现行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从宏观层面而言有利于国家保证金体系的建立,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的确立,一方面能够体现出国家的法治化,另一方面能够体现出政府采购的优势。而当前作为采购投标的主体单位,我们能够看出当前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具有维护政府采购全流程安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义务,因此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机关单位假设做出违背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就会触碰法律的红线,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形成矛盾,从而导致政府的权限与智能过大,从而导致投标人在招投标的过程之中存在串标或放弃中标的可能。

结论

针对各地行政机关的做法,当前的政府机关可以从以下的方面进行改进,首先结合采购人的背景以及工作经验,其次结合本次招投标项目的情况,最后借助对投标方以及供应商的自信状况的了解,就能够结合行政行为,并实现对采购人、供应商的表现以及行为的监督,判断其是否接受当前的限度,由此可见,此项规章制度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因此这就说明当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需要严密对违规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本篇文章立足于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进一步探讨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功能,最后论述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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