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下隔离规定适用的法治保障——基于新冠疫情防控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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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下隔离规定适用的法治保障——基于新冠疫情防控的研究

黄秋瑾 张仲卓 陈逸 赵创维 徐欣然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摘要: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在中国境内开始传播,隔离防控成为有效控制疫情恶化的有力措施。针对在疫情防控中居民不配合接受隔离以及不配合接受措施后所进行的强制隔离的适用性和合法性进行分析,在风险社会中公共安全的保障与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之间进行博弈,从而得到对于我国疫情防控体系完善的启示。

关键词:隔离规定、法治保障、疫情防控、比例原则、合法性


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和广泛传播给医疗卫生系统带来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掀起一场人性的考验。在这次突发的安全卫生事件之中,面对病毒的大肆传播,处在对冠状病毒了解甚浅的茫然状态下的国民只能尝试采取从根源断绝病毒传播的办法,不给病毒传播的机会,减少人与人接触,尽量避免人传人的局面发生。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甲类传染病患者应采取隔离措施。新冠肺炎于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应依照法律,结合现实情况采取隔离措施。


一、疫情防控中隔离规定措施的内涵界定

(一)隔离的概念和特点

(1)隔离的法律与生活含义

对于隔离,从法定意义与生活意义两个维度来看,在现行法律规范中,有三种术语可以归属于“隔离”的法定范畴,他们分别是隔离、留验和医学观察1。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使用的是更趋于口语化的表达,有很强的实施可能性,如常听到的隔离观察或者是隔离治疗、网格化管理防控等,这些都在隔离措施的范畴之内,在实践运用中,国务院在2006年2月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形进行医学观察,存在隔离的实际效果。在2009年7月国家卫生部门颁发的《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中,对“居家隔离”做出了基础解释2。2020年2月湖北省作为疫情防控大省,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发热病人、发热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救治和管理的通知》规定:为控制传染源,需要对发热疑似病人进行集中隔离治疗;对可排除疑似的普通发热病人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综上可以看出,隔离的概念包容性极强,涉及该词的措施语词和分类很多,很常见的是居家隔离、隔离观察等。基于此可以看到,隔离措施的内涵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的存在减少人与人之间接触实际效果,从而达到控制传播目的的一种防控措施。

(2)隔离与强制隔离的界定

在国家颁发的管理条例中,强制隔离主要侧重在对那些可以携带病原体并有可能传播病毒却拒绝配合的公民来说,但在生活中,避免将所有隔离宽泛地归入“强制隔离”的范围内,将隔离定性划分为自愿隔离、一般性隔离和强行隔离可能更为合适。所谓自愿隔离,是公民在接收到隔离要求后,自愿做出的配合国家政策举动,带有公民自己的个人选择;所谓一般性隔离,就是通说的“隔离”,其涵盖面较广,不可避免地与自愿隔离存在交叉,例如居家隔离,一方面,当公民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时进行的隔离是一般性隔离,另一方面,居家隔离是政府提出的倡导性方针,没有将其作为必须遵守的强制规定,因此也是自愿隔离的范围内。

(3)隔离的特点

在法律规范层面上讲,隔离措施包括了隔离和强制隔离两个概念。尽管隔离自身就带有强制性和合法性,但同强制隔离相比,隔离的强制性较弱,他所依靠的是个人的自觉性;而强制措施所依靠的则是法律和国家作为强制后盾,在《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等,既明确了一般性的隔离,也规定了由公安机关协助实施的强制隔离。虽然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诸多关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中都只使用了“隔离”一词,但也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强制隔离措施进行了规定:2020年2月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规定,在采取强制隔离等措施时,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由此可见,强制隔离措施是隔离的特殊语境,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补充。

(二)隔离措施的价值理念

寥寥数十年,我国已经经历了2002年非典,2009年H1N1病毒等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尤其当下,疫情每况愈下,隔离措施是应对病毒肆虐唯一行之有效之应对措施。简而言之,隔离只是一种手段而并非目的,隔离措施的价值目标与理念无非是维护人体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稳定。

(1)疫情防控的关键是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健康安全。

传染病的传染如同声音传播一样,由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构成一条完整的传染链,预防只需要切断链条中任一环节即可以达到控制的目的,在对病原体知之甚少,疫苗尚未出现之时,选择隔离以及对不配合隔离的公民实施强制隔离是有效预防病原体传播的妥当策略。隔离措施要在空间管制上进行,对人进行隔离必然会意味着对相关空间进行管制,否则隔离的意义将不复存在。

(2)隔离措施的实施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众所周知,一个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会对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或大或小的冲击,与一般的维护社会秩序措施侧重于对现有社会秩序的重建和原有秩序的恢复的理念不同,隔离措施的方式在于对社会秩序的巩固,保证当下的状态不会往更坏的方向发展,他所立足的层次更为具体和细致。


二、隔离措施的法律属性

(一)隔离措施的强制性与合法性

在疫情防控初期,隔离措施的实施是一种有效的公共卫生控制手段。医疗机构的隔离治疗、外来人口的居家隔离以及社区街道“网格化”的隔离管理均在隔离措施的范畴之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医疗机构是有权实施隔离措施的主体,公安机关可协助对拒绝配合隔离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让隔离规定有了强制性,在各方的实施下有了法律依据,其实施主体充分代表了公共利益。

(二)隔离措施属于紧急强制

隔离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根据紧急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性行政强制和即时性强制。到目前为止,新冠肺炎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在确诊前处于潜伏期的患者无明显症状,我们将其称为无症状感染者,然而新冠病毒在整个传播过程中不断复制、传播、扩散,甚至发生病毒变异。在这样的突发公共安全卫生的背景下,应该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对任何有可能发生传播的人员进行隔离,以减少传播的可能性,降低传染病大爆发的风险。

(三)隔离措施是比例原则的体现

隔离的措施的实施初衷是在保护公众的人身安全的基础上降低病毒传播的机率,在开展防疫工作的过程之中,政府作为具有保护公众生命职责等社会利益的职责,其采取措施限制某些可能携带病毒的群体的暂时自由是有必要的。在公共安全的保障与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之间进行博弈,不断寻找平衡4。然而在疫情防控的实践中存在部分防控主体的实施者对隔离措施的盲目扩大,给社会造成了恐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因此,各权利主体应当在保证能达到目的的前提下采取适度的措施,即遵循比例原则。


三、对疫情防控体系完善的启示

我国一贯遵循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国,因此在立法层面就应当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确保所立的法律满足广大公众和社会的所需所求;执法机关应当科学执法、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司法机关更应公正司法、科学司法,营造一个全民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科学立法,与时俱进

时代在不断进步,建国时期的所立法律明显与当下不符,我国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结合2002年非典,2009年甲型H1N1等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的经验进行修改。公共卫生安全领域专业性很强,应该多部门联动合作,共同推动他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的法制建设。不可否认的是,重大疫情防控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国境卫生检疫法》应将传染病跨境传播,特别是传染病的境外输入作为重点的规制对象,要有针对性地增加相关条款。

(二)严于执法,减小抗疫阻力

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多地出现了多起妨害公务罪的情形,山东省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殴打民警。后行为人因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这是第一例因不配合疫情防控,被判妨害公务罪。而后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5,司法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是对疫情防控最好的护航。

(三)全民守法,形成战疫合力

在今年的新冠疫情,面临挑战的不单是医护工作人员,这是一场全民族的战争,遵守法律居家隔离也是为疫情防控贡献一份力,这是为医护人员减轻工作负担,节约医疗资源,将有限的资源置于将其能发挥最大效用的地方去。“青山一道同云雨”是最赤诚的祝福,在全民守法形成的战疫合力之下,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依旧打不倒中国人民。



参考文献

[1]李凌云. 疫情防控中隔离措施的理解与适用[J].学术研究,2020,(08):74-86.

[2]张然滔.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隔离措施的法律分析与完善[J]昆明学院学报,2020,42(04):35-40.

[3] 赵冠男. 我国重大疫情防控法治体系之完善——基于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启示[J]. 医学与法学,2020,12(06):13-17.

[4]杜瑞峰,董史烈,王奇珅. 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J]. 现代商贸工业,2021,42(05):126-127.

[5]康均心,秦川. 后疫情时代社会安全的刑法保障——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综述[J]. 社会科学动态,2021,(01):110-116.


作者简介:

黄秋瑾,生于2001年8月,女,汉族,贵州遵义人,南京财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财经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项目编号:202010327077Y

1李凌云.疫情防控中隔离措施的理解与适用[J].学术研究,2020,(08):74-86.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管理方案(试行版)》的通知.人民日报,2009-07-13.

3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扬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入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或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4 张然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隔离措施的法律分析与完善[J]昆明学院学报,2020,42(04):35-40.


5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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