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工程变更审核案例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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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变更审核案例分析

武巧云

国众联建设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518000

摘要:由于各种原因,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工程变更,有效控制其工程变更对确保资金有效安全运行有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两个案例,重点分析变更审核的控制方法,对有效控制工程变更,提高审核质量,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建设项目;变更;审核;管理

前言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工程变更情况。如何有效地控制工程变更,更好地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本文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控制进行一些探究和思考,以期提高工程变更审核控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案例一、田头河右岸新增咬合桩隔断变更

1.1 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

田心站施工图设计阶段分为两阶段实施。先开展田头河西侧区域施工,待原状田头河改移后,田心站二阶段主体结构基坑横穿原状田头河河道,进行主体阶段施工。

施工阶段,田心站二阶段已完成除田头河道影响外的所有围护桩,田头河仍在使用,受其影响,田心站二阶段基坑未能封闭,无法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由于田头河迁改工程选址尚未批复、相关行政审批未完成,既有河道填堵时间未明确计划(田心站岩层较厚, 土方开挖需进行爆破,开挖及主体结构施工周期较长),致使无法满足田心站施工节点要求及出入段线盾构接收条件。为确保16号线田心站按期进入土方开挖及结构施工阶段、出入段线盾构按节点接收,在田头河右岸新增咬合桩隔断一道。

1.2 设计变更程序

业主工程师在确认施工现场情况属实以后,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13.1条“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要求承包商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2020年3月10日,承包商提交了《工程变更申请单》。

其工程变更申请单的变更初步方案为在田头河右岸新增咬合桩隔断一道,使田心站二阶段分为两期实施,率先封闭东侧端头130米范围基坑,实施结构施工。待田头河彻底改移后,实施剩余二阶段剩余范围结构。新增隔断桩桩长17.23m,桩径1m(咬合25cm),共计29根(14根荤桩、15根素桩),预计增加桩基施工及破除费用167.37万元。

监理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单》后,于2020年3月16日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承包商召开“田心站新增田头河右岸咬合桩工程变更现场专题会议”,会议根据《施工合同》13.1 每项变更可包括(a)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的4.5规定,承包商应执行业主已发布的计划、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施工安全、建材送检等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并在合同工程履行期间,执行业主将发布的系列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按照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对承包商提出的变更的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变更范围等进行了审查,初步同意变更方案,确定本次变更申请为Ⅲ级技术性方案变更,因增加造价约167.37万元,其造价大于40万元低于200万元,属于Ⅲ类变更。

2020年3月21日,承包商正式提交了《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批表》。监理审核同意后,设计单位复核同意,建设单位于 2020 年4月26日召开了变更初审会,相关单位负责人员参加了会议,经充分讨论,各单位同意变更方案,在田头河右岸增加咬合桩隔断一道。签署了变更立项申请审批表,并下达了工程变更指令单。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指令单后,便按时出了《田心站桩基变更设计图》,并下发至监理部,监理部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组织了相关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图的会审工作。至此承包商具备充分条件开始变更范围内的套管咬合桩施工。

承包商根据《田心站桩基变更设计图》与实际施工记录,于2020年12月22提交了《工程变更增减造价申请审批表》,申报造价为76.32万元。经监理审核,符合图纸与实际情况,审核造价为76.32万元。

建设单位接收其资料后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进行审核,根据《施工合同》12.3条 概算下浮计价模式变更估价单价的确定:以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采用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规程和定额、费率标准、价格信息进行组价,按照承包商在“下浮率及费率承诺函”中填报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率”下浮后计算单价。经其审核,咬合灌注桩设计量为396.33m3,实际浇筑量为394.03m3;入岩量设计量为79.27m3,实际隐蔽验收记录入岩量为72.66m3;承包商均按设计量进行的审报,咨询单位按实际完成量进行了审核,其下浮前送审造价为896641.62元,审核造价为877546.83元,核减造价为19094.79元;下浮后送审造价为763289.74元,审核造价为747038.27元,核减造价为16251.47元,核减率为2.13%。

1.3 审核结果

咨询单位的审核结果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肯定,按此意见出具了审核报告。承包商也同意了咨询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审核结果,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了合同纠纷的出现。最后建设单位下达合同变更通知单,合同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2、案例二、龙东村站主体基坑涌水应急处理变更


2.1 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

龙东村站主体基坑涌水前,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各项施工内容,监理单位组织召开了开挖前条件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土方开挖作业阶段。2020年1月8日8点10分,龙东村站大里程基坑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于71轴大里程0.9m,C轴北侧0.2m出现大规模涌水,涌水量最高达300m3/h。涌水期间,涌水点100m范围内7个水位监测点中4个监测数据达到红色预警;47个地表监测点中7个监测数据达到红色预警,基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地铁建设集团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应急原则】对现场应急、抢险、突发的、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应立即召集各相关部门,现场召开洽商会并形成洽商纪要,立即组织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补充、履行变更手续和程序。


2.2 变更程序

业主工程师立即召集各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洽商会,经过认真分析,本次产生涌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质情况存在差异性,灰岩地层存在较为发育的基岩裂隙,其分布规律极为复杂,基岩裂隙中所含的基岩裂隙水具有承压性,且含水量较为丰富。因在基岩面附近存在一层软塑-可塑土层,由于基岩面附近水力交换频繁,导致土层存在微裂隙,加之龙东村站位于龙岗向斜翼部,水量比较丰富。在上部土层开挖过程中,下部承压水沿土体裂隙涌入基坑。特别是勘察钻孔部位作为比较薄弱地带,承压水容易从钻孔位置涌出。

为确保基坑安全,采用回填混凝土反压,注双液浆封堵的应急处理方案,原则上同意该项变更。并确定如下变更方案:

(1)采用挖掘机在涌水点下压填塞棉被进行封堵,填塞深度6m;同时围绕涌水点采用吨袋进行反压,以防止涌水的规模扩大。

(2)采用C20混凝土对基底进行回填反压,并在涌水点安装泄压管,泄压管采用直径150mm镀锌钢管,插入涌水点深度 1.5m。

(3)经设计院验算合格,在第三道支撑(钢支撑)上搭设注浆作业平台。

(4)围绕涌水点弧形布置2圈共计10个注浆孔,内圈注浆孔距离涌水点2m,外圈注浆孔距离涌水点4m。注浆采用后退式注浆机进行应急注浆封堵,注浆材料采用水泥水玻璃浆液,注浆深度为基底至岩土交界面。

(5)由于本次涌水点距离围护结构较近,持续涌水可能导致地连墙底部脱空。于基坑外1m处,按2m间距布置地质钻孔,验证地质情况。

(6)基坑南侧安装3台185kw、4台7.5kw的水泵进行抽排水,抽水安排专人值守,确保基坑内水位不上涨,抽水过程中,对基坑水位每小时进行量测。

(7)对涌水点100m范围内各监测点内进行监测,直至各监测指标均恢复稳定。

本应急处理工程变更方案预计增加费用196.1万元。

施工方按此变更方案进行了施工。2020年3月10日,承包商提交了《工程变更申请单》。

监理部按照建设单位的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对承包商提出的变更的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变更范围等进行了审查,初步同意变更方案,确定本次变更申请为Ⅲ级技术性方案变更。

2020年3月21日,承包商正式提交了《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批表》。监理审核同意后,设计单位复核同意,建设单位于 2020 年4月26日召开了变更初审会,相关单位负责人员参加了会议,经充分讨论,各单位同意变更方案,签署了变更立项申请审批表,并下达了工程变更指令单。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指令单后,便按时出了《龙东村站主体基坑涌水应急处理变更图》,并下发至监理部,监理部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组织了相关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图的会审工作。承包商根据《龙东村站主体基坑涌水应急处理变更图》与实际施工记录,于2020年6月12提交了《工程变更增减造价申请审批表》,申报造价为167.11万元。经监理审核,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审核造价为113.21万元。

建设单位接收其资料后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进行审核,根据《施工合同》12.3条 概算下浮计价模式变更估价单价的确定:以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采用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规程和定额、费率标准、价格信息进行组价,按照承包商在“下浮率及费率承诺函”中填报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率”下浮后计算单价。经其审核,混凝土垫层、拆除混凝土、余方弃置清单项设计量为141.56m3,实际浇筑量为451.00m3;承包商均按实际完成量进行的审报,咨询单位按设计量进行了审核,其下浮前送审造价为1329927.00元,审核造价为986744.11元,核减造价为343182.89元;下浮后送审造价为1132198.00元,审核造价为840045.69元,核减造价为292152.31元,核减率为25.80%。


2.3 审核结果

咨询单位的审核结果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肯定,按此意见出具了审核报告。承包商也同意了咨询单位及建设单位的审核结果,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了合同纠纷的出现。最后建设单位下达合同变更通知单,合同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进入计量支付程序。

3、经验总结

造价工程师应基于清晰的客观事实,以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在实际情况中,监理工程师往往侧重于按法律法规的强制条文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而忽视合同的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监理的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明确工程变更依据程序、资料整理及责任承担等方面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现行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实行法治,避免主观臆断。造价咨询单位对地铁工程变更的审核需科学、严谨,需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审核控制办法,从而提高工程变更审核的质量,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地利用。

参考文献

[1] 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S].

[2] 夏鹏飞,马宏.浅谈如何做好工程变更单价审核工作[J].建筑经济,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