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春秋到秦汉,法律样式经过了从判例法到成文法再到判例法加成文法的混合法过程。混合法在汉代的确立,奠定了判例法在汉代隶属于成文法、与成文法并行不悖的地位。判例法的使用有利于当时社会的稳定,适应了中国统一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的需要,加快了儒家道德的法律化。判例快速发展的同时,统治者没有协调好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关系,又为司法官吏徇私舞弊开了方便之门,这些得失在今天仍能给我们以启示。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