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媒介审判”现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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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媒介审判”现状

蓝梓铭

华南理工大学大学城校区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511400


【摘要】:近些年来,媒介审判现象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这一问题也引发新闻学界和法学界的密切关注。文章着重分析我国媒介审判的理论内涵后,得出我国存在媒介审判的现实土壤。在此基础上,文章还探讨了我国媒介审判的表现特征,并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应对媒介审判的若干对策。全文紧紧围绕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二者关系而展开论述。


【关键词】:媒介审判 媒体 舆论监督 审判独立


  1. 媒介审判的发展沿革与定义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一概念肇始于美国,又被称作“报刊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在西方社会,媒介审判是指: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舆论压力来影响陪审团对于案件性质的看法,左右陪审团的投票,进而制约法庭判决。

  1. 国内媒介审判存在的现实土壤

对于“我国是否存在媒介审判”这一问题,学界曾经有着不同的看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媒介和舆论影响审判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媒介审判的定义是媒体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的报道,所以有学者认为媒介审判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两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或是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对于该原则的理解应该是:在法院尚未依法做出判决之前,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权力机关和部门,都要把被告人当做无罪人来看待。因而,我们可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主体是司法部门,违背这一原则的只能是“公检法”,与其他部门机构无关。“罪刑法定”原则也如此。也有学者认为媒介审判对抗的是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其实,媒介的新闻报道更多的是从道德角度出发来审视法律案件,喜欢基于人情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进而引导社会舆论。

综上所述,我国新闻媒体有报道法律案件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而不受其限制,可以反映舆论的对案件的看法、态度和情感,司法部门可以独立审判,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涉。

三、国内媒介审判的现实特征

1.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可分为两类:辱骂法和贴标签法。辱骂法主要是指对当事人中的一方展开辱骂和言语攻击。语言暴力不仅体现在文章中的字词上,一句话,一段叙述,乃至新闻报道整体所展现的情感,都可以出现语言暴力现象。

语言暴力是媒介审判最外显的特征,也是最为大多数学者诟病之处。从某种程度上说,语言暴力的出现玷污了媒体的法制案件报道,使媒体的司法报道丧失了纯洁性、公平性和正义性。

2.话语失衡

在媒介审判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媒体和公众舆论频繁地表达他们的观点和对案情的判断,大量的信息洪流从媒体端流出,诸多媒体“默契”地对某一案件展开报道和评论;而另一端,司法部门却显得格外沉默,很少能听到他们的声音。当然,这种沉默可能出自司法部门的内部规定,或是自身传播信息意识的薄弱。总之,这种极其严重的话语权失衡使司法部门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

话语权失衡也表现在当事人双方的话语权上。由于大部分“媒介审判”案件所具有的简单的道德判断倾向,媒体总是从正义方或弱势方角度来发布信息,导致媒体新闻报道中当事人双方话语权不平衡。

3.强烈的道德判断倾向

纵观我国媒介审判的案例,我们发现媒体的法律案件报道大多含有强烈的道德判断倾向。而媒体不是对所有案件都进行“媒介审判”,那些是非对错越明显,道德判断越简单,犯罪行为越恶劣的案例更容易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媒体之所以热衷于此类案件,根本原因在于新闻价值诸要素中的“反常性”对于媒体报道的指引。同时,媒体也更多地从商业利益角度考虑,希望以此能牢牢吸引公众的眼球。

四、国内媒介审判存在的原因

1.媒介审判出现的外部原因

在我国的媒介审判中,导致媒介审判出现的外部原因是媒体的新闻报道。因为媒介审判中媒体处境总是相对主动,司法部门处于被动的位置,大量的、集中的案件报道以及其中的倾向性报道引发媒介审判。现实中我国媒体的司法案件报道具有“语言暴力”的特征,媒体受商业利益驱使,单纯地追求发行量、收视率,忽略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报道原则,大肆进行新闻“炒作”,大搞解释性报道和预测性报道。这种做法的后果就是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形成不公正审判,最终成为媒介审判出现的“导火索”。

2.媒介审判出现的外部原因

如果仅仅只有媒体这一外部因素的刺激,而司法部门不为所动,是不足以产生媒介审判现象的。司法部门自身的某些现状和问题是促成媒介审判出现的内部原因。

首先,媒体、行政、司法三者间的作用关系是导致媒介审判出现的重要原因。 “中国的情形,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其特殊性。司法和媒体各自身上都可以找到鲜明的社会转型期的特征——与行政权力的纠葛不清。”我国的媒介审判很多时候并不是媒体直接影响法官,而是中间多了一层上级行政部门的转换。某个法制案件发生后,媒体的大规模、单向度报道造成公众的强烈反响,形成巨大的社会意见和社会舆论。这些舆论给法院及其上级行政部门造成强大压力,同时行政部门也为满足民意、体现民意,因而会暗示法院对案件审理做出相应的改变。

其次,法官个人素养也是制约媒介审判的一个关键因素。正如前文所言,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具有敏锐的判断力、充分的自信和坚定的立场。但现实并非完全一致,我国的司法人员未必都具有这样的职业素养,很多法官在舆论压力和从众心理的驱使下,做出了有违初衷的裁决。另外,我国个别司法人员还存在法律专业技能不强的情况,这也是诱发媒介审判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

3.媒介审判出现的根本原因

以上几点是促使媒介审判出现的外因和内因,笔者认为,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本质原因是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二者的冲突,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社会中道德与法律二者的冲突。大众传播媒介在社会中拥有道德教育功能,负责塑造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因而,在司法案件(尤其是具有强烈道德判断的案件)发生时,媒介通常会以其朴素的道德观念和情感出发,来进行报道和评论,以维护主流价值观。在共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道德的判断与法律的思维方式必然存在差异,社会舆论的主流观点则难免与司法部门的审判发生分歧,“媒介审判”即出现。

此外,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媒介素养,也是导致“媒介审判”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公众在法律基础知识和媒介素养方面的缺乏,导致其面对媒体的司法案件报道时通常不知所措,只能顺应或接纳媒体的观点。这样,媒体观点与公众舆论观点的融合使社会舆论变得尤为强大,意见尤为统一,从而促成不公正审判的发生。

五、应对媒介审判的几点对策

对于新闻媒体而言,总体上要服从大局、适当地缩小自由度,具体来说:1.要保证客观报道、平衡报道。2.在判决结果公布之前,只报道事实,如果想体现媒体观点和立场,可以采用“用事实说话”的新闻处理方法。3.在判决结果公布之前,不滥发议论,不做定性、定罪的结论;审判结束后,发现判决确实有不当之处可以报道,可以评论。4.如果司法部门确实在诉讼程序和作风纪律上出现问题,媒体既要报道事实又可以发表议论。

对于司法部门而言: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司法体系,贯彻独立审判原则。2.提高司法人员职业修养和道德修养,增强专业技能。3.必要时设立新闻发言人,尽快传递案件信息,满足受众知情权,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度与透明度。此外,公众应该多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同时增强媒介素养,批判地看待媒介对于法律案件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