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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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这类单位的劳动者权益。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