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地方立法与检察工作的相互促进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12-22
/ 1
地方立法机关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专门法律监督权,各级国家检察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宪法对地方立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关系的表述。实践中,除宪法和相关组织法以及少量文字反映两机关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外,对两机关可能存在的其他关系没有任何染指,理论界也很少探讨和挖掘两者的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