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的性质与效力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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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的性质与效力问题研究

岑景源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佛山 528200


摘要:公司决议属于除单方法律行为、契约行为、共同行为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公司决议包括不成立、有效、无效、可撤销等四种效力类型,决议无效与决议可撤销的区别在于导致效力瑕疵的事由、产生的法律效果、起诉的主体及期间,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决议的区别则在于瑕疵的严重程度、导致效力瑕疵的事由。

关键词:公司决议、性质、效力


一、决议的定义及特点


决议,是指多个不同主体根据表决规则作出决定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决议是多个不同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决议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所作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的行为不属于决议,而应当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

第二,决议是根据表决规则所作出的。区别于契约行为及共同行为,决议并非总是在各个行为主体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作出的;实际上,决议在大多数情况下均是在各个行为主体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论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只要符合表决规则,就可以作出决议。

第三,决议只能对内产生约束力,不能直接对外产生影响。对于团体内部成员而言,有效的决议作出后,内部成员必须执行决议。但是,对于团体外部的第三人而言,即使决议的内容涉及第三人,也只有在决议实际执行的情况下,才会对第三人产生实际影响;否则,决议不会对第三人产生任何效果。

第四,决议主要适用于商法领域。决议主要适用于以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团体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故其在商法领域中的适用更为广泛。


二、公司决议的性质


(一)关于公司决议性质的各种观点

关于公司决议的性质,学术界目前主要以下几种观点:

1、共同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公司决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共同行为,是表决主体基于人数多数决或资本多数决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的表决权达到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即使参与表决的部分主体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也并不妨碍公司的意思表示的成立。

2、特殊法律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公司决议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契约行为或共同行为等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一种可称之为“决议”的特殊法律行为。区别于共同行为,决议主体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都是一致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冲突的,是在否定部分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形成的。因此,该观点认为,不宜将决议行为认定为共同行为;决议行为属于特殊的法律行为,与共同行为存在本质的区别。

3、意思形成说。该观点认为,公司决议不属于法律行为,仅属于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内部意思形成阶段。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对外作出的过程,决议作出只是形成了公司的内部意思,但公司并没有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只有在决议实际执行的情况下,公司才对外作出意思表示,才最终形成法律行为。


(二)笔者认为,公司决议属于特殊法律行为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特殊法律行为说在理论上而言更为合理。

首先,就公司决议的效力而言,决议一旦作出,将直接对公司内部成员产生影响。一方面,如果认为决议只是属于公司的内部意思,而尚未形成法律行为,那么在理论上而言,决议应当不能对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如果认为决议并非民事法律行为,那意味着公司法律行为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公司内部成员的合法权利。因此,公司决议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

其次,就公司决议的形成过程而言,公司决议与其他法律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公司决议的形成需要表决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规则针对特定事项作出意思表示,在其中部分表决主体所代表的表决权达到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情况下,决议方可形成。因此,不同于自然人可以直接将其个人内心所想表示于外部即可形成的单方法律行为,也不同于各方主体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方可形成的契约行为、共同行为,公司决议是在否定部分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的,无法归类于前述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公司决议属于特殊法律行为,不应将其直接认定为共同行为。

基于以上两点,笔者认为,公司决议属于除单方法律行为、契约行为、共同行为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


三、公司决议的效力类型


(一)公司决议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司法解释四》)第5条列举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即:未召开会议、未经表决、出席人员不符合规定、表决结果不符合规定等。可见,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原因与决议的内容本身没有关系,而是在于公司决议形成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决议主体未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规则进行表决的,应视为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是不完整,在此情况下,公司决议是不成立的。


(二)公司决议有效

公司决议成立后,法律将对其进行评价。如果决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则法律将对其作出积极评价,认可决议的效力,允许其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公司决议有效。


(三)公司决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已成立的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法律将对其作出消极评价,并直接否定决议的效力,不允许其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公司决议无效。


(四)公司决议可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决议作出的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但程序瑕疵的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导致决议不成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约定、但未违反法律的,则法律认为决议的效力存在瑕疵,应当予以补正。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四》第4条的规定,如果是特别轻微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瑕疵,则瑕疵不构成决议可撤销的事由。

值得一提的是,可撤销的公司决议属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最终还是归于有效或者无效。如果决议未在六十日的除斥期间内被撤销的,则决议有效;如果决议被撤销的,则决议无效。


四、公司决议的效力类型的区别


(一)决议无效与决议可撤销的区别

首先,导致效力瑕疵的事由不同。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在于程序瑕疵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而决议无效的事由则在于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其次,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无效的决议是被法律从根本上否定其效力,决议是自始无效的;相对而言,可撤销的决议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且如果没有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被撤销则是永远有效的。

再次,起诉的主体、期间不同。股东、董事、监事均可以提起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且诉讼不受时效或期间的限制;相对而言,只有股东可以提起撤销决议之诉,且诉讼必须在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


(二)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决议的区别

首先,瑕疵的严重程度不同。决议不成立的程序瑕疵是十分严重的,导致部分决议主体根本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或决议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没有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规则被采纳,从而导致公司意思表示形成过程的不完整;相对而言,可撤销决议的程序瑕疵并不严重,所有的决议主体均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也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规则被采纳,故公司的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是完整的。

其次,导致效力瑕疵的事由不同。决议不成立的事由仅包括程序瑕疵;但是,决议可撤销的事由除程序瑕疵外,还包括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参考文献

刘文科. 公司决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J].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3):287-289

邵锴. 公司决议性质及其瑕疵类型分析[J]. 青年时代. 2018(1):13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