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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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刘耀芝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00


摘要:在债务清偿方面,若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无法实现清偿而第三人具备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够以申请为根据执行此项债权。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判定性质,遵守法律规定开展相应执行工作。

关键词: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现有财产

引言:当前最高法院在相关法律中已经清晰指出针对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如果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申请直接告知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进行履行。此规定补充了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执行措施,将新路径创造出来,有利于法律文书将债权人权利确定下来。然而,从司法角度看,对上述规定理解有一些偏差存在,导致有不合理或者错误做法出现。为此,本文结合民法基本理论进一步阐述。


到期债权的概述

到期债权主要指被执行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此债权具有合法性,可被法院执行。

(一)继续执行性

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应用一些执行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然不能将债务偿还(排除法律特殊规定情况),依然需要继续执行的,不进行免除执行。一旦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到期债权,可在任何时间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要求。从履行层面看,现有财产履行义务是被执行人优先运用的。如果无法利用现有财产,需通过其他财产(其中债权形式存在的财产也涵盖在内),实施继续履行,这被定义为继续履行制度。从执行层面看,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债权的执行适应继续履行制度,具有继续履行性[1]

(二)代位执行性

国家在相应法律法规中已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通知第三人,要求其对向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进行履行。然而,一旦有异议被第三人提出,就代表针对后一个债务人债权具有异议,对此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必须借助实体审理进行确认其债权债务情况。由此可知,对债务人债权的执行,将后一个债权人债权的实体审理与确认省略了,以执行人申请为直接依据,合并后一个不经实体审理与确认的债务人债权与前一个经实体审理和确认的债务人债权,使其处于同一执行程序中。但是必须在申请执行人债权范围内执行此种合并。简言之,针对申请执行人债权需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某项债权可以进行满足,则严禁合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其他债权。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可以同时或顺次合并执行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数个债权[2]

(三)合并执行性

我国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法应用现有财产将债权清偿,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这时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告知第三人履行债务。从本质上看,这是申请执行人通过自己名义实施代位行使操作。从民法理论角度看,可以运用法律保障债的效力:如果债务人无法应用现有财产将全部债务清偿,同时又怠于行使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导致出现不增加其应增加财产情况,进而对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威胁时,债权人可以利用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使债权人财产增加,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这被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债为基础的对外效力,此种法律效力针对债务人外的人员。对被执行人的权利进行代位行使,类似于债权转让,然而二者之间在本质上的区别比较大。转让主要指被执行人转移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使申请人享有此种债权,这时就改变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三者之间债务法关系。第三人债权人变为申请执行,有必要向第三人追索,同时对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清偿风险进行承担。代位却存在很大不同,代位不会改变三者之间关系,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仍然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变为第三人债权人。对于第三人而言,想要将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解除,必须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对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要求进行满足,如果不这样做,申请执行人员还会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对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还可以继续执行[3]

到期债权执行特征

(一)复杂的执行当事人

在一般执行程序中,大部分执行当事人是两方主体,分别是获取到执行依据的各类债权人、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履行并确定义务的债务人。特殊情况下的主体至少是三方,包括次债务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如果次债务人具有债权形式存在的财产,新主体可能出现,即此债务人的债务人,也被叫做第二债务人。对于进入程序后的次债务人而言,排除被执行人,其他被权利侵害的债权人请求进入程序,也会有新主体产生。他们在进入此实施案件的执行审查程序的身份可能会是案外人。进入一个法定程序自带权利、义务的多方主体,通常会有交叉重叠权利与业务。[4]

(二)特殊的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的存在形式具有特殊性,无法通过物理形式在被执行人总财产中将其体现出来。债权是期待权,是债权人针对一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对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权利,在次债务人没有完成给付任务前,被执行人无法对此项财产进行直接掌控。主债务抵偿目的的实现需以案外主体此债务人债务清偿为前提

[5]

(三)终局性的执行结果

执行到期债权的过程与执行其他财产过程相同,一般有两步:封查、扣押、冻结程序与变价程序。全部完成到期债权的执行行为后,就是将冻结程序和变价程序都完成了,也就是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的债权收取成功。执行结果具有终局性和特殊性。如果次债务人遵守执行机关要求,履行对申请执行人其原来对被执行人的清偿义务,就会同时实现两个债权;同时消灭主债务与次债务。执行其他执行标的通常仅仅促进被执行人对其特殊固定物所有权灭失结果的产生,缺少债权执行的特殊性[6]

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完善措施

(一)强制性法规的制定

1.法律依据

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不得不依靠《执行规定》等一些文件将规范源构建出来。然而,这仅仅是一些具有较低层级规范效力、缺少权威性、无法突破法规制度限制的规范。此外,这些规范具有悠久制定历史,大部分条文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相符合。并且有一些冲突存在于部分规范之中、规范条文与条文中,使用中的限制比较多。为了使到期债权执行中无法律可依情况得以改善,并促进此程序中活力的焕发,只有全国人大将相应强制性法律规定颁布出来并实施,才能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标的进行明确[7]

法规问题导致很多执行人员认为,到期债权的执行诉诸只有在无法执行其他财产时候才可以应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针对完全正当的工作表现出不自信和消极情绪,个案的执行问题需由个案解决,由相关人员去进行综合考虑。熟悉法律的次债权人意志无法转移到期债权能否执行情况,有必要排除绝对异议权。需要统一对待期限内外异议,无需特殊规定期限内次债务人异议。

2.立法需科学

对强制性法规的要求是其需具有完整内容、完整体系,并且能够科学编排,需与民商基本理论、法理学规范保持一致性。前面已经论述民事执行主要针对民事领域程序,因此,对民法基本理论的构造进行参考与借鉴,明确划分执行客体,具体包括在债权、物权、公司等企业法人股权等的执行,在知识产权等权益中的执行及行为请求权利方面的执行。执行债权过程中,还需将子条目内容确定为特殊债权、到期债权,与此同时,详细规定债权执行方法、理论依据、救济权利主体方式及其他各项内容[8]

执行债权时,需要对人民法院以职权为依据通过调查发现的次债务人配合法院开展调查工作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若针对强制执行次债务人财产存在争议,且执行依据不足,那么执行机关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开展调查工作时,有权利要求次债务人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工作给予全力配合,不应存在法律阻碍。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人员在提问与生效文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次债务人时,二者需如实作出回答,不得隐瞒欺骗,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情况则除外。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开展调查工作时,还需承担保密责任,严禁泄露次债务人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

(二)构建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诉讼

1.简述

在代位执行以外的债权执行流程中,针对法院指示将次债务冻结的义务,次债务人拒绝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提出针对被告即次债务人的诉讼。考虑轮候冻结不具备正式特点,如果次债务人存在此种情况,那么有权提出诉讼的是债权被冻结第一顺位的申请执行人。

对于代位执行而言,如果执行次债务人的是主债权执行法院,实际是并案执行法院之间的执行权让渡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因此,不会产生执行依据缺少问题。排除代位执行后的所有到期债权执行,除了此债务人以通知为依据进行履行之外,执行机关都需要获取执行依据后才有权触及次债务人责任财产,进而促进次债务人主体地位的转变,即从案外人变为被执行人[9]

针对执行人与次债务人,应该同意其综合利用除诉讼外的方法将次债权生效的法律文书获取并确认下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依据有很多都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执行法院负责管理诉讼,不是执行局审理,而是民事审判庭,一方面可为分离审与执提供保障,让次债务人充分行使各种诉讼权利,对次债务人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另一方面为后续执行提供便利,加快申请执行人在胜诉后实现债权收取速度。可以加入诉讼的包括关联次债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利益的各种主体,进而可以对异议、复议程序中一些权利进行使用,这就不会存在到期债权中异议程序,从而将异议程序中各种问题消除。

2.诉讼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意与代位权诉讼的区别。第一,在目的设置、要素构成、适用成效等方面中,对于有关主体而言,要适用需要满足不同的适用条件要求。第二,诉讼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存在二审程序可能。由此可知,到期债权执行程序需要经历的过程会比较漫长。执行程序是收取诉讼的依托,能够完美衔接判决生效前后与仍然在执行的程序,对比单独代位权诉讼,其具有更好效率。第三,使其在债权执行程序中将次债权问题一并解决掉。这大大提高主、次债权清偿效率,最大程度维护交易秩序。

其次,保护次债务人权利问题。其中的诉讼被告是次债务人,其具有的所有诉讼权利与被告相同。次债务人具有的权利包括抗辩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权利,其他抗辩权还包括在通知异议履行、冻结裁定债权等,其可以行使的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抵消权、先履行抗辩权等。针对次债务人存在被重复诉讼问题的可能,第一,不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是次债务人进入诉讼的主要因素,如果在债权程序未执行前清偿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启动债权程序后遵守法院指示,将给付完成,必然不会出现在诉讼中,最多不过是爆发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争议,但是其本来就对立于债权、债务,存在争议纠纷也在预料中。第二,对于重复诉讼而言,还将法治社会中重复保护体现出来,这是由于诉讼种类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有很多种,能够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全面而合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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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连环债问题。现阶段,对第二次债权的执行是禁止的,已作出明确规定。针对他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是责任财产,并不是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因此,执行机关无权利直接执行。由此可知,禁止追索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与法理保持一致性。然而,一旦申请人将次债务人执行依据获取到,在第二次债权中就会变为执行标的,自然也可以将要求申请人直接履行债务的履行通知发给第二次债务人。如果第二次债务人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具有应用诉讼对第二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权利,进而将执行依据获取。依次推论,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可以将收取诉讼应用于第N次债务人的提起中。如果次债务人具有一并起诉链条情况,还需在一个案件中对多个债权进行处理,这就使个案审理程度及执行负担加重,但这也是一次机会,可能会一次清偿多个债务,同时大大提高效率。由此看来,有必要进行一次尝试。


结束语:总而言之,本文与民法有关法律条文相结合,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内容进行论述,首先分析到期债权概念,其次研究到期债权执行特征,最后重点阐述到期债权执行的完善措施,希望以有利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操作,保障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综合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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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艳. 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名义的正当性刍议[J].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9(3):73-77.

[5]周艳波. 论案外人对到期债权保全救济制度的修正[J].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5(2):7-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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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邹开亮,姜懿芯,凌旭初. 试论公司非破产境况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J]. 宜春学院学报,2021,43(2):20-25,103.

[8]谭旭. 股东未届到期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研究[J]. 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6(4):68-72.

[9]付慧姝,范成龙. 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适用[J]. 江西社会科学,2016,36(12):139-146.

[10]温家佳.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从上海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案切入[J].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7,33(3):82-85,91.